詩歌在舊約之中的地位
舊約之中的四分法:
1. 律法文學–子民的道德生活
2. 歷史文學–子民的國度生活
3. 詩歌文學–子民的屬靈生活
4. 先知文學–子民將來彌賽亞式生活
詩歌在舊約之中的時代
三個基本的時代:
1. 列祖時代 – 約伯記(約主前2000年)
2. 大衛時代 – 詩篇(約主前1000年)
3. 所羅門時代 – 雅歌(一位年青人的戀歌)
箴言(一位中年人的智慧)
傳道書(一位老年人的憂傷)
在舊約之中約歌的平衡體(這裡只列出主要的平衡體。平行體之中可以為兩行(couplets–Distichs–詩36:5)、三行(triplets–Tristichs–伯3:9)、或四行(quatrians–Tetrastichs–詩1:3)。)
1. 同義的平衡體(Synonymous parallelism)
第一行與第二行的意思相同。
(例)伯38:7「那時晨星一同歌唱,上帝的眾子也當歡呼」
2. 相對的平衡體(Antithetical parallelism)
第二行與第一行的意思相反。
(例)箴14:34「公義使邦國高舉,罪惡是人民的羞辱」
3. 引申的平衡體(Synthetical parallelism)
第二行伸延第一行的意思。
(例)詩1:3「他要像一棵樹栽在溪水旁,按時候結果子,葉子也不枯乾,凡他所作的盡都順利」
4. 寓意的平行體(Exemplar parallelism)
第一行寓言第三行的字面意思
(例)箴27:17「鐵磨鐵磨出刃來,朋友相感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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