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21日 星期一

從希伯來文思考"公義"和"正義"的差異

  

若從**希伯來文的語義場(semantic field)**來思考,「公義」與「正義」其實不能簡單地理解成兩個彼此分開的概念。尤其在中文裡,「公義」常被理解為一種道德品質,「正義」則容易被理解為社會制度或司法公平;但這種二分法放回希伯來聖經,會有些失真。

John Goldingay《The Theology of the Book of Isaiah》恰好對這個問題有非常重要的提醒:מִשְׁפָּט mišpāṭ 和 צְדָקָה ṣĕdāqâ 雖慣常翻作 “justice and righteousness”,卻沒有任何一個英文詞能完全涵蓋其意義。

一、先抓住三個核心希伯來字

希伯來文

音譯

傳統翻譯

核心方向

צֶדֶק

ṣedeq

公義、正直、義

「合乎正當關係/正當標準」

צְדָקָה

ṣĕdāqâ

公義、義、正直

「實踐正當關係/忠實於關係」

מִשְׁפָּט

mišpāṭ

公平、正義、審判

「作出正當判斷、治理、執行權力」

所以第一個重要結論是:「公義」和「正義」不是兩個互不相干的希伯來概念;它們往往是同一個神學實境的不同面向。

特別是 צדקה(ṣĕdāqâ)與 משפט(mišpāṭ) 經常成對出現。

二、צדק(ṣ-d-q):不是單純「道德清白」

我們先看 צ־ד־ק 這個字根。

例如:

צֶדֶק / ṣedeq
צְדָקָה / ṣĕdāqâ

中文聖經可能譯作「公義」、「正義」、「正直」、「義」。

問題是:如果我們把 righteousness 理解成:「一個人道德上很乾淨、沒有犯錯」就很容易把聖經的「義」個人化、內在化。

但 Goldingay 特別提醒,ṣĕdāqâ 本質上是一個關係性的詞。它所表達的是「在與上帝、與群體的關係中做正確的事」。他甚至認為 faithful(忠實) 有時比單純的 “righteousness” 更接近這個詞的涵義。

因此可以這樣理解:צדקה不是「我是一個正義的人」而已,而是「我在關係中,以合宜、忠實的方式行動」。這就非常重要。


三、משפט(mišpāṭ):不只是「法院判決」

另一個很重要的字:מִשְׁפָּט — mišpāṭ

中文常翻:

  • 公平
  • 正義
  • 審判
  • 判斷
  • 典章

但 Goldingay 指出,mišpāṭ 的範圍比「法院判決」大得多。

它可以涉及:治理、行使權柄、作決定,以及如何運用權力。

所以一個國王、一個地方官、一個法官、一個掌握資源的人,都可能在實踐 mišpāṭ。

而關鍵是:mišpāṭ 本身不保證結果一定公正。權力可以被「正確」地行使,也可以被扭曲。因此可以說:mišpāṭ = 權力如何作判斷與治理而ṣĕdāqâ = 這種治理是否忠實、正當、合乎關係

Goldingay 因此把兩者放在一起理解為:在群體中忠實地運用權力。

他甚至進一步說,掌握權力的人控制資源,因此真正的 mišpāṭ/ṣĕdāqâ 會涉及土地、食物、司法決定,以及敬拜生活是否忠於耶和華。

四、所以「公義」與「正義」的差異,可以這樣整理

如果一定要用中文做出區分,我會建議不要用:

公義=個人
正義=社會

這個區分太現代,也太簡化。

比較接近希伯來文的方式是:

公義(צדקה)問:「我是否忠實地活在正確的關係中?」

包括:

  • 我與上帝的關係
  • 我與鄰舍的關係
  • 我與群體的關係
  • 我是否忠於上帝所託付的身份與責任

正義/公平(משפט)問:

「我們如何作判斷、行使權力、分配資源,使關係得以維持正當?」

因此它特別會進入:

  • 法律
  • 法庭
  • 領導
  • 政治權力
  • 經濟資源
  • 弱勢者的保護
  • 群體秩序

但兩者不是分開的。

五、最精彩的地方:以賽亞書 5:7

這也是為什麼先知書非常重要。

以賽亞書 5:7 把兩個詞放在一起:

מִשְׁפָּט mišpāṭ
צְדָקָה ṣĕdāqâ

而且上下文不是在討論「一個人心裡是否虔誠」。它是在談以色列整個社會。

因此先知的信息不是:「你們每個人都要變成好人。」

而更接近:上帝要求他的子民,使整個共同體按照上帝的正當秩序生活。

這也解釋了為什麼先知書中的「敬拜」與「正義」不能拆開。

你可以參照以賽亞書 1章:

他們有:

  • 獻祭
  • 聚會
  • 禱告
  • 守節

可是同時有:

  • 壓迫
  • 不公
  • 流無辜人的血
  • 忽略孤兒寡婦

所以問題不是「你們有沒有宗教」。

問題是:你們的敬拜是否產生了符合上帝關係秩序的生活?

這也是 Goldingay 為什麼說,mišpāṭ/ṣĕdāqâ 最終涉及的不只是法院,而包括資源、決策與敬拜。

六、創世記18:19 是另一個非常好的例子

Brueggemann《Genesis》對這節經文有非常值得注意的分析。

創世記 18:19「我眷顧他,為要叫他吩咐他的眾子和他的眷屬,遵守我的道,秉行公義和公平……」

希伯來文是:צְדָקָה וּמִשְׁפָּט  ṣĕdāqâ ûmišpāṭ

Brueggemann 特別指出,這個詞組在創世記中是非常重要的;它把亞伯拉罕的蒙召與上帝的目的連在一起。

更有意思的是,他不把亞伯拉罕的「公義與公平」理解成:「亞伯拉罕是一個道德上很完美的人。」反而強調它涉及對別人的福祉與人性尊嚴的關切。

因此亞伯拉罕為所多瑪代求,並不是與「公義」相反。

恰恰相反:他對上帝提出「難道審判全地的主不行公義嗎?」的質問,本身就是他追求 צדקה/משפט 的表現。這是一個非常值得講道的神學洞見。

七、這也讓我們重新理解「上帝的公義」

這裡會碰到一個很重要的神學問題:

上帝的公義究竟是什麼?

如果把公義理解成:「上帝按照法律給每個人應得的刑罰。」

那麼我們很容易把「上帝的公義」縮小成司法概念。

可是希伯來聖經中的 צדקה 更豐富。

上帝的義,是:上帝忠實地成為上帝,忠實於祂的約,並且按照祂的性情使受造界恢復正當秩序。

所以:上帝的公義 ≠ 上帝冷冷地執行規則

而更接近:上帝忠實地實現祂對受造世界的正當目的。

這一點也能與加爾文形成很有意思的對話。

《基督教要義》中,加爾文強調,人自己的「公義」若放在上帝完全的公義面前,就會顯出極大的不足;真正的尺度不是人自己,而是上帝。

因此:希伯來聖經的 צדקה 首先不是「我符合自己的道德標準」,而是「我是否符合上帝所建立的關係與秩序」。

八、這對「社會正義」有一個重要修正

這裡尤其值得小心。

我們今天講「社會正義」,常想到:人權、民主、資源分配、平等、制度改革……

這些議題本身可以與聖經產生對話。

但 Goldingay 特別提醒:不要把現代 “social justice” 直接塞回希伯來文 mišpāṭ/ṣĕdāqâ。

因為現代「社會正義」有自己的歷史背景與政治哲學;而古代以色列的 mišpāṭ/ṣĕdāqâ 是在約、土地、家族、敬拜、王權、社群責任、上帝主權的世界裡運作的。

所以比較好的方法不是:「聖經早就支持現代某一套正義理論。」

而是:先理解聖經自己的 צדקה/משפט,然後讓它與現代正義概念進行神學對話。這也是很健康的公共神學方法。

九、如果濃縮成一句話

我會這樣教主日學或神學院學生:צְדָקָה(ṣĕdāqâ)關乎「在關係中忠實地做對的事」,מִשְׁפָּט(mišpāṭ)關乎「在群體中正當地判斷、治理與運用權力」;二者合在一起,就是上帝所要求的共同體生活。

或者更簡潔:公義是「關係的正當」;正義是「權力與判斷的正當」。

但最後一定要補一句:在希伯來聖經裡,兩者不能真正分開。

因為沒有公義的正義會變成冷酷的制度;沒有正義的公義則容易退化成私人道德。

而先知所要求的,是:צְדָקָה וּמִשְׁפָּט —— 一個既忠於上帝、又在共同體中實踐正當關係的生活。

這也正是為什麼創世記 18:19、以賽亞書 1:17、5:7、耶利米書 22:3、23:5,以及阿摩司書 5:24 可以放在同一條神學線索上閱讀。Brueggemann 也特別指出,這個 「公義與公平」 的詞組在先知傳統中反覆出現。

 

 

 

2026年9月7日 星期一

第二聖殿文獻與正典

  

如果第二聖殿時期有這麼多猶太宗教文獻——《以諾書》、《禧年書》、《西拉赫》、《馬加比書》、昆蘭文獻等——那麼它們與後來的「聖經正典」究竟是什麼關係?

這個問題也直接影響我們怎麼理解耶穌、新約作者,以及「聖經」本身是如何形成的。

一、首先要避免一個常見誤解:第二聖殿時期沒有一個「猶太正典」已經完全定型

第二聖殿時期大約從:主前516年 → 主後70年

也就是從第二聖殿建立,到耶路撒冷聖殿被羅馬摧毀。

這是一個高度多元的時期。

因此,不宜簡單說:「當時猶太人已經有一套完整的39卷舊約。」

這是把後來的基督教/猶太正典形態倒推回去。

Richard S. Hess 的《The Old Testament: An Historical, Theological, and Critical Introduction》特別指出,正典的形成歷史並不是一個可以精確指出「某一天完成」的事件;但很早已經可以看見「哪些書被視為上帝的話」與「哪些不是」的區分。

二、「正典」其實要區分三個不同問題

希臘文:κανών (kanōn)後來成為「正典、規範」的意思。

但我們最好區分:

1. Scripture:哪些文字被視為聖經?

2. Authority:哪些文字具有權威?

3. Closed Canon:哪些書已經形成一個封閉、固定的書目?

這三個問題不是同一件事。

例如,一個群體可能:尊重某一文獻、引用它、甚至認為它很有權威,但不代表:它已經被列入一個封閉的正典書目。這一點對理解《以諾書》非常重要。

三、第二聖殿時期其實已經有「聖經」的概念

這裡有非常重要的證據。

① 《西拉赫》的序言

《西拉赫》(Sirach / Ben Sira)約主前二世紀。

它的希臘文序言談到:「律法、先知和我們祖先的其他書」

也就是:νόμος καὶ προφῆται καὶ τὰ λοιπὰ τῶν βιβλίων

這顯示在主前二世紀,至少已經存在某種「神聖書籍群」的概念。

Hess 特別指出,《西拉赫》序言是早期見證之一,顯示出一種三分結構:

律法
先知
其他書

這與後來:律法(Torah)+先知書(Prophets)+聖卷(Writings)非常接近。

四、但「三分法」不等於「39卷已經固定」

這裡要非常小心。

我們可以說:第二聖殿時期已經存在一個逐漸形成的「聖經集合」。

但不能因此直接說:「主前200年猶太人已經有今天完全相同的39卷。」兩者不同。

例如:

《多俾亞傳》Tobit
《猶滴傳》Judith
《馬加比一、二書》
《所羅門智訓》Wisdom of Solomon
《西拉赫》Sirach
《巴錄書》Baruch
《以諾書》1 Enoch
《禧年書》Jubilees

都是第二聖殿時期非常重要的宗教文獻。

但是它們在不同猶太群體和後來不同基督教傳統中的地位並不相同。

Hess 所整理的傳統差異也提醒我們:

  • 猶太教/新教的舊約書目
  • 羅馬天主教的次經/第二正典
  • 東正教傳統
  • 一些東方教會

並不完全一致。甚至 Hess 提到,科普特教會傳統把《以諾書》視為聖經的一部分。

所以「正典」從來不是單純的「古代所有人都同意的書單」。

五、那《以諾書》為什麼特別重要?

這是研究「第二聖殿文獻 → 新約」最漂亮的一個案例。

《猶大書》14–15節直接提到以諾:

Ἰδοὺ ἦλθεν κύριος ἐν ἁγίαις μυριάσιν αὐτοῦ

「看哪,主帶著他的眾聖者降臨……」

這與《以諾一書》1:9有明顯關聯。

因此問題來了:猶大引用《以諾書》,是不是代表《以諾書》就是聖經?

答案是:不一定。

新約作者可以引用一個非正典文獻,而不必因此把整本書宣告為正典。

我們自己的 NT 概論資料也指出一個非常重要的區分:新約作者確實引用了《以諾書》(Jude 14–15),但這類非舊約正典文獻並沒有因此被明確稱作 γραφή (graphē),即「聖經/經卷」,也沒有被明確歸給聖靈作為上帝的終極作者。

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則:引用 ≠ 正典化。

六、同樣的原則可以解釋保羅

例如:

徒17:28保羅引用希臘詩人:「我們也是他的子孫。」

林前15:33保羅引用:「濫交是敗壞善行。」

多1:12保羅引用:「克里特人常說……」

所以聖經作者可以引用聖經以外的材料。這不代表「既然引用,就整本變成聖經。」

這也是為什麼研究第二聖殿文獻時,我們必須避免一種過度簡化:「新約引用《以諾書》 → 《以諾書》就是舊約的一部分。」

這個推論是不成立的。

 

七、那麼新約作者究竟把什麼視為「聖經」?

這裡就非常有意思。

我們的 NT 概論資料指出:新約作者引用了大部分後來構成舊約的書卷,包括:

  • 摩西五經
  • 列王紀
  • 以賽亞
  • 耶利米
  • 以西結
  • 十二小先知
  • 詩篇
  • 約伯記
  • 箴言
  • 但以理
  • 歷代志等。

尤其值得注意:新約作者大量使用「舊約聖經」作為權威文本,但我們不能單純依靠「引用了哪些書」就精確證明一個已封閉的39卷書目。

換句話說:「經文的權威」可能早於「書目完全固定」。這是正典研究非常重要的概念。

八、其實「律法」和「先知」的固定程度相當高

這一點比較有把握。

我們的資料指出:即使學者對整個舊約「封閉正典」的形成時間仍有討論,到了第一世紀,律法和先知至少已經具有相當清楚的封閉性。

例如耶穌在:路加福音24:44

說:ἐν τῷ νόμῳ Μωϋσέως καὶ προφήταις καὶ ψαλμοῖς

「摩西的律法、先知的書和詩篇。」

這很可能反映出一個接近:Torah + Prophets + Writings

的三分結構。

但仍然需要避免把它機械地等同於後來每一卷書的固定書目。

九、所以第二聖殿文獻真正的重要性,不只是「哪些書最後進了正典」

這是我認為最重要的一點。

如果我們只問:「《以諾書》是不是聖經?」

我們會錯過更深的問題。

第二聖殿文獻真正讓我們看到的是:新約誕生以前,猶太人已經生活在一個非常豐富的「聖經詮釋世界」裡。

例如:

《但以理書》

產生:

  • 人子
  • 天上法庭
  • 復活
  • 最後審判
  • 上帝國
  • 邪惡帝國
  • 上帝介入歷史

《以諾書》

發展:

  • 天使論
  • 墮落天使
  • 人子
  • 最終審判
  • 義人 vindication

《禧年書》

發展:

  • 創世記/出埃及記的重新詮釋
  • 聖約
  • 天使
  • 律法
  • 歷史的神聖秩序

《馬加比書》

發展:

  • 殉道
  • 復活
  • 聖殿
  • 猶太身份
  • 對外邦帝國的抵抗

因此新約不是從「真空」中突然出現。它是在第二聖殿時期的猶太聖經世界中產生的。

十、這也解釋了「正典」與「詮釋」的關係

這裡可以畫成:

希伯來聖經傳統
↓
第二聖殿時期的多重詮釋
↓
律法、先知、智慧、啟示文學、歷史、詩歌
↓
耶穌運動重新詮釋以色列的聖經
↓
使徒對耶穌、十字架、復活的見證
↓
新約文獻形成
↓
教會逐漸辨認新約正典

所以正典不是:「上帝突然從天上掉下一個目錄。」

而是上帝在歷史中的啟示、以色列的經文傳統、耶穌基督的事件、使徒見證,以及教會對這些見證的辨認,逐漸形成正典性的結構。

十一、這裡可以與改革宗/加爾文產生一個很有意思的對話

加爾文的核心立場非常清楚:聖經的權威不是來自教會「投票決定」。

你提供的加爾文資料中也明確表達:「聖經的權威來自上帝,不來自教會。」

並強調聖靈在信徒心中印證聖經的權威。

這與現代正典研究可以形成一個很有生產力的對話。

加爾文問:「誰給聖經權威?」

答案:上帝。

歷史研究問:「教會怎麼知道哪些書具有這種權威?」答案就複雜得多:

  • 使徒性
  • 與福音的一致性
  • 教會普遍使用
  • 禮拜中的宣讀
  • 文本的古老性
  • 教會對其權威性的辨認

因此可以把二者區分:

本體論上的權威(authority)≠歷史上的辨認(recognition)這也正是現代正典研究很重要的一個區別。

十二、因此「教會創造正典」這句話其實太粗糙

比較精確的說法是:教會不是憑自己的權力「創造」聖經的神聖性,而是在歷史中辨認、接收、宣告哪些文獻具有使徒性與規範性權威。

我們的 NT 資料也明確指出,有一種神學立場認為應該說:recognizing the canon rather than establishing it

即:「辨認正典」而不是「建立正典」。

這個說法其實很適合改革宗神學與歷史研究之間的對話。

十三、那「雅麥尼亞會議」呢?

這也是正典研究裡一個非常常見的迷思。

以前常有人說:「主後90年雅麥尼亞會議決定了猶太正典。」現代學術界通常不會如此簡化。

比較謹慎的說法是:第一世紀末的猶太群體對某些經卷的地位仍有討論,但不能把它簡化成「某一次會議突然決定39卷」。

因此正典形成是一個歷史過程,不是一場會議瞬間完成。

十四、最後可以把整個問題濃縮成四句話

① 第二聖殿時期不是「沒有聖經」

而是聖經性的權威已經存在,而且逐漸形成結構。

② 第二聖殿時期也不是「只有一本猶太神學」

而是存在非常多元的詮釋傳統與宗教文獻。

③ 被新約引用不等於成為正典

例如:

《以諾書》→ 猶大書14–15

但引用 ≠ 正典。

④ 新約是在第二聖殿的聖經世界中產生

所以我們不能把:「舊約 → 新約」想像成兩個完全隔絕的世界。

更好的圖像是希伯來聖經 → 第二聖殿時期多元詮釋 → 耶穌事件 → 使徒見證 → 新約正典

一個更深的神學問題

最後我會把問題推得更深:「正典」不是單純問:『哪些書在聖經裡?』

更根本的問題是:「哪一個故事具有規範我們如何理解上帝、世界、以色列、人類、罪、救恩與未來的權威?」

這也是為什麼《以諾書》、《禧年書》、《死海古卷》等,即使不屬於大多數基督教傳統的正典,仍然對理解新約不可或缺。

因為它們幫助我們聽見:第一世紀猶太人究竟在什麼神學語言、末世想像、聖經詮釋傳統裡聽見耶穌的宣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