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靈的真理在人的眼中往往有「似非而是」的情形。其實,不應該說是「似是而非」而是應該說是「似非而是」。英文有一個字“ Paradox”意思是「似非而是」,表面上看起來似乎是衝突的,兩者好像是衝突,其實是正確的,是真理。
當我們解釋聖經的時候,要特別注意這個原則。因為中國人很講究「中庸之道」,認為兩個極端都是不對的。但是,聖經的真理卻不是這樣,中間的,不一定就是對的。所以,真理不一定是居中,有的時候在兩邊的極端還是正確的。
我們也常常認為,這一個是對的話,那麼,那個就錯了?在教會中常常發現有一種現象,就是有人認為如果「點水禮」是對的,那麼「浸水禮」就不對;相反的,「浸水禮」如果是對的,「點水禮」就不對了;因為兩者之間只有一個是對的。我們常常會有這樣兩極化的看法,這個對,那個就不對。可是當我們解釋聖經的時候應該要特別注意認識聖經的「多面性」,這個對,那個也對,有這個可能。
舉出幾個實際的例子來做為說明:
第一個例子,希伯來書就章二十七節說:「按著定命人人都有一死」。聖經說,人人都必死,但是同時聖經也說人的生命具有永恆的價值,信耶穌的人可以得著永恆的生命。就是得著上帝的生命,人雖然會死,但是仍然有永恆的價值。
再舉出另外一個例子:約翰福音第一章二十九節說,耶穌是「上帝的羔羊」。羔羊是溫馴的,可以啟示錄五章五到六節卻說,耶穌基督是猶大的獅子,同時用兩個極端來形容耶穌基督是怎樣的一位,他是羔羊又同時是獅子。還有,耶穌基督不但被稱為羔羊,在約翰福音十章十一節也稱耶穌為「羊群的牧人」。耶穌說,“我是好牧人,好牧人為羊捨命。”看約翰福音五章三十一節和約翰福音八章十四節的經文,如果我們把兩處經文做個比較,會覺得:聖經到底在講什麼呢?會有一點弄不清楚。
五章三十一節主耶穌說,「我若為自己作見證,我的見證就不真。」八章十四節也是耶穌自己說的,他說,“我若為自己作見證,我的見證還是真的”。那麼,請問耶穌所做的見證到底是真還是假呢?原來約翰福音五章三十一節耶穌是根據律法的觀點而論的,「我為自己做見證是沒有用的」;而約翰福音八章十四節,耶穌是以自己為上帝兒子的身份而說的。
耶穌就是福音的起頭,所以他為自己做見證,就是為福音做見證,福音就是真理,他為自己做見證,他的見證當然是真的。可見真理?時存在著兩個極端是可能的。
接著我們再提出要個例子做為說明真理有它的多面性,或說真理的「無限性」。我們就以「能不能吃拜偶像之物」做為例子說明真理的多面性。到底可不可以吃拜偶像的東西呢?不可以?還是可以?兩個不同的答案。若是有人在教會當輔導有弟兄姐妹問說,“有朋友請我到他家裡吃拜拜,而且很顯然的,那些東西是拜過偶像的;那麼請問輔導,我能不去吃拜拜呢?”你的回答不管是「可以」還是「不可以」,都是錯的。怎麼說呢?因為這種很肯定的答案都不一定是正確的。意思就是說,你的回答如果是「可以去」,那麼顯然的「不可以去」就不對了。所以這就不一定是正確的答案,這種回答是忽略了真理的多面性的可能。
所以,在「可以」和「不可以」吃拜拜這個問題上,使徒保羅在哥林多前書八章和哥林多前書十章講的很清楚,他說,吃拜偶像的東西是“可以”的,同時他又說,吃拜偶像的東西是“不可以”的。那麼到底是“可以”還是“不可以”呢?
如果從哥林多前書第八章的情形來看,很顯然是不可以的。因為第八章保羅在第九節到第十三節保羅很明白的說,“吃拜偶像的東西是在廟裡面”也就是在外邦人的神廟裡面坐席吃拜偶像的東西,去赴這些筵席是不對的。可以是哥林多前書十章二十五節卻說,“凡市上所賣的,你們儘管吃,不要為良心的緣故問什麼”。當時在市場買的肉,其實就是拜過偶像祭過神的,買來吃就是吃拜偶像之物。那麼,在市場上買拜過的東西可以吃嗎?保羅說,“只管吃”。
這麼說來吃拜偶像之物是許可的了?不不盡然,在哥林多前書十章二十七節又認為,在某一種情況之下是不可以的。在二十七節說,“倘若一個不信的人請你們赴席你們若願意去,凡擺在你們面前的只管吃,不要為良心的緣故問什麼”;二十八節說,“若有人對你們說,這是獻過祭的物,就要為那告訴你的人良心的緣故不吃”。我說的良心,不是你的,乃是他的。
由此可見,不吃拜偶像之物是對的,吃也對,那麼標準是什麼呢?是在於別人的「良心」。使徒保羅認為,基督徒是自由的,偶像算不得什麼,在第八章他說,“偶像算不得什麼,它跟木頭一樣。把祭物擺在偶像面前跟擺在木頭面前是的一樣的。”
我們中國的信徒大多數也認為不可以吃,就是為良心的緣故不吃,顧慮到良心軟弱的信徒,他們信仰不夠堅定,若是看到牧師在吃拜拜,他們會信心軟弱因此跌倒,那麼,為了他的良心,不讓他跌倒就寧可不吃。保羅說,我們願意放棄這種自由。由此可見,「吃」與「不吃」,兩個極端都對。可以吃,因為基督徒是自由的;不吃,也對,因為基督徒願意領受不自由的「自由」,為別人良心的緣故願意放棄個人的自由。
上面舉出的是第一個例子。 下面要舉出真理多面性的第二個例子:
這個例子是有關結婚或不結婚,守獨身的問題。結婚是對呢?還是守獨身是對呢?如果我們認為結婚對,那麼守獨身就錯了?相反的,守獨身對,結婚就不對了。若是我們認為只有一個對,那麼,我們要輔導,要教導別人的話,必然會產生許多的問題。創世記第二章很清楚的說到,「婚姻是上帝所設立的」。婚姻是上帝創造的時候給人的一種責任。也就是說,是人在被造之時上帝就賦予人的一種責任。
今天有人誤以為婚姻是一種律例是上帝的命令。可是我們知道,結婚不是一種命令,若是我們把婚姻當做是上帝的命令的話,那麼很顯然的,今天守獨的人就是違背了上帝的命令。可是,結婚不是一種律法,不是一種命令,上帝在造男造女的時候就委任他們去發展上帝所創造的這個世界;透過婚姻,透過生養去發展,去完成上帝所交付的責任。上帝並沒有說結婚是一類命令,所以,「結婚」或者是「獨身」這個真理也存在著兩個極端,兩個都是對的。
我們可以從馬太福音十九章第一節到十二節,以及哥林多前書第七章來說說結婚和守獨身的問題。馬太福音十九章第一節到十二節說到耶穌和門徒討論婚姻的事,門徒以為「休妻」是可以的,可以耶穌告訴他們「上帝所配合的,人不可分開」。結果有猶太人思想的門徒,從摩西系統下來的,都認為妻子若有不合理的事,丈夫就可以打發她離開夫家,因為舊約申命記二十四章第一節,摩西告訴以色列人是可以這樣做的。
但是,耶穌告訴門徒說,「上帝所配合的,人不可分開」。門徒聽了這話不能接受就回答耶穌說,“這樣的話,我們就不結婚算了”,“若是不能離婚的話,我就不結婚”。馬太福音十九章十九節記載耶穌的回答,耶穌說:“這話不是人人都能領受的,唯獨賜給誰,誰才能領受。”這是因為門徒在前面第十節對耶穌說,人和妻子既然是這樣的,倒不如不娶,意思就是說,既然不能離婚,那麼就甘脆不結婚算了。可是我們注意,耶穌所說的,“不結婚並不是人人都能做得到的”,惟有上帝賜給誰這種能力,誰才能夠不結婚。並不是我說不結婚就能夠不結婚。因為對有些人來說,不結婚那是辦不到的,因為他們很可能會犯下淫亂的罪,或者是別的問題。
保羅在哥林多前書第七章第二節說,“為了避免淫亂的罪,男子當有自己的妻子,女子也當有自己的丈夫。”很顯然的,從耶穌的教訓我們知道,守獨身,這是一種恩賜,是上帝賜給誰誰才能領受的。保羅在哥林多前書第七章講得很清楚,“結婚是為丈夫,為妻子,為家庭的事掛慮;守獨身是專心為上帝的工作而掛慮。”不過,保羅倒認為,在末世的時候,守獨身是比較好的。換句話說,守獨身是比較合乎末世的觀點。
總而言之,從整個創世記第二章上帝設立婚姻,到耶穌,到保羅所給我們的教訓,我們可以肯定一件事,就是婚姻是上帝所設立的。但是結婚不是命令,不是強迫每一個人都必須結婚,守獨身在末世的時候反而被保羅認為是更好的,比結婚更好。不過附帶強調的是,這不是每一個人都能領受的,惟有賜給誰,誰才能領受。所以,照這樣看來,結婚與不結婚都可以。,也都對。若是我們有不結婚的恩賜就不結婚,這是對的。沒有守獨生的恩賜就結婚,也是對的。
這樣看來真理的確是有無限性和多面性的了,所以對講究中庸之道的中國人來說,解經的時候要特別注意這個原則。不要非得把真理拉到正中央成為中庸之道,才以為是正確的,其實這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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