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約中的「贖罪論」(Atonement in the Old Testament)是一個多層次的主題,涵蓋了祭祀制度、上帝與人的關係、聖潔與罪的概念,以及耶和華如何在歷史中恢復與祂子民的交通。以下是一個神學與歷史兼具的整合說明:
一、核心概念:「贖罪」的語源與神學意涵
希伯來文中「贖罪」的字根是 כָּפַר (kaphar),意指「遮蓋」(cover)或「塗抹」(wipe off)。這字用於描述藉由祭物、祭血或儀式,使罪被遮蓋、關係得以恢復。例如:
- 利未記 16 章:「大祭司要為至聖所、會幕、祭壇、祭司及百姓贖罪。」
- 詩篇 65:3:「至於我的罪孽,你都要赦免(kaphar)。」
這「遮蓋」並非單純隱藏罪,而是象徵上帝主動除去罪的障礙,使人能再進入祂的同在。
二、祭祀制度與贖罪
在摩西律法中,贖罪主要透過祭祀制度來實踐(參《利未記》1–7章):
- 燔祭(Leviticus 1)— 完全獻上象徵生命的奉獻;
- 贖罪祭(Leviticus 4)— 為無意之罪獻祭,強調潔淨;
- 贖愆祭(Leviticus 5–6)— 為冒犯上帝或鄰舍的罪補償;
- 贖罪日(Leviticus 16)— 全體以色列的年度潔淨儀式,大祭司進入至聖所,用血灑在施恩座上。
在這一切中,血具有關鍵地位,象徵生命(利17:11):「因為活物的生命是在血中,我已將這血賜給你們,可以在壇上為你們的生命贖罪。」
三、先知書中的深化
先知們對「贖罪」的理解超越了儀式層面:
- 以賽亞書 將贖罪從動物祭拓展到「受苦的僕人」(賽53章),他「為我們的過犯被刺透」成為贖罪的代理。
- 何西阿書 6:6:「我喜愛良善,不喜愛祭祀;喜愛認識上帝,勝於燔祭。」強調內在悔改。
- 彌迦書 6:6–8:提出倫理化的贖罪觀:「行公義、好憐憫、存謙卑的心與上帝同行。」
這顯示舊約後期贖罪觀念從「禮儀性的遮蓋」轉向「倫理與靈性的更新」。
四、神學整合(參考 Witherington、Brueggemann、Hess 等學者)
根據 Richard Hess《The Old Testament: A Historical, Theological, and Critical Introduction》與 Ben Witherington《Biblical Theology: The Convergence of the Canon》的上帝學綜合:
- 贖罪的主動方永遠是 上帝,祂設立制度以維護祂的聖潔與憐憫;
- 贖罪的目的是 恢復關係,不僅除罪,更使人重新參與盟約;
- 贖罪的高潮是 「代贖」(Substitution),從祭牲到以色列、再到彌賽亞的代表角色(以賽亞 53章、出19章、利16章形成神學連線)。
Walter Brueggemann 在《Genesis》與《Theology of the Old Testament》中指出,贖罪是上帝對罪與混亂的回應方式,顯出祂「聖潔中的慈悲」—— 祂不容罪,但為罪預備出路。
五、與新約的連結
舊約的贖罪論是新約十字架神學的預表:
- 希伯來書 將基督描繪為最終的大祭司與贖罪祭(來9:11–14);
- 羅馬書 3:25:「上帝設立耶穌作挽回祭(hilasterion)」,此詞即對應舊約施恩座(כפרת kapporet);
- 舊約的血祭在新約中被「一次、永遠的贖罪」所成全。
六、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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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
舊約的表達 |
神學意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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贖罪的媒介 |
祭牲之血、祭司職分 |
生命替代生命、罪得遮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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贖罪的主體 |
耶和華設立制度 |
上帝主動施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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贖罪的目的 |
洗淨污穢、恢復盟約 |
重建神人交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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贖罪的發展 |
從禮儀到內在、從動物到受苦僕人 |
為基督救贖作預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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