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信稱義」中的「義」,最重要的是要先區分兩個問題:
希伯來聖經的「義」(צְדָקָה)是什麼?
保羅說「因信稱義」時,這個「義」在他論證中是什麼意思?
兩者有深刻連續性,但不能直接畫等號。
1. 「稱義」的希臘文其實是 δικαιόω
保羅使用的是:
δικαιόω (dikaioō) — 稱義、判定為義、宣告為義
δικαιοσύνη (dikaiosynē) — 義、公義
例如羅馬書 3:28:
λογιζόμεθα
γὰρ δικαιοῦσθαι πίστει
ἄνθρωπον
「所以我們看定了,人稱義是因著信……」
因此,「因信稱義」不是單純說:「上帝把一個壞人變成一個道德完美的人。」
而首先涉及的是:上帝如何宣告、判定一個人在祂面前是義的。
2. 那麼「義」到底是什麼?
這裡要回到你上一個問題。
希伯來文的:צֶדֶק / צְדָקָה
不是單純「道德潔白」。
它可以涉及一個人是否在正當的關係中,是否按照應有的關係忠實地行動。
所以保羅談「義」,不是突然創造一個完全脫離舊約的概念。
例如:
創世記 15:6 「亞伯拉罕信耶和華,耶和華就以此為他的義。」
希伯來文:וְהֶאֱמִן בַּיהוָה וַיַּחְשְׁבֶהָ לּוֹ צְדָקָה 這裡非常重要,因為我們已經看到:信 → 被算為義
而保羅在羅馬書 4 章正是抓住這一節發展他的「因信稱義」論證。
3. 所以「因信稱義」不是說「信心本身是一種功德」
這是非常重要的區分。
保羅不是說:「其他人靠行為得到 100 分,基督徒靠信心得到 100 分。」
好像:
行律法 = 一種賺取義的方法
信心
= 另一種賺取義的方法
這樣仍然把「信」變成一種功德。
保羅的論證反而是:義不是人的成就,而是上帝的恩典。
所以羅馬書 4:4–5 對比得非常尖銳:作工的,得工價不是恩典;惟有不做工的,只信稱罪人為義的上帝,他的信就算為義。
這裡「信」的對象尤其重要:πιστεύοντι ἐπὶ τὸν δικαιοῦντα τὸν ἀσεβῆ「信那稱不敬虔之人為義的上帝。」
因此「因信」的核心不是我有一個很好的信心。
而是我把自己交託給那位主動稱人為義的上帝。
4. 這裡就會碰到一個很重要的問題:上帝怎麼能「稱罪人為義」?
這是羅馬書 3–4 章真正令人震撼的問題。
因為如果「義」只是「這個人其實已經是個好人。」那麼上帝稱他為義沒有什麼奇怪。
但保羅說:稱罪人為義。
所以問題變成:上帝如何既是公義的審判者,又能稱罪人為義?
這就是羅馬書 3:21–26 的核心。
保羅的答案集中在:基督耶穌以及上帝的恩典
因此「因信稱義」不能從十字架抽離。
5. 「義」因此至少有三個層面
這裡可以把我們上一個語義網接進來。
第一:上帝自己的義
δικαιοσύνη
θεοῦ
「上帝的義」。
這不是單純說:「上帝是一位遵守道德規則的上帝。」
而是涉及:上帝在祂的約、審判、救贖行動中是信實、正當、公義的。
這也是羅馬書中最有爭議的地方之一。
「上帝的義」究竟主要是:
- 上帝自己的公義屬性?
- 上帝使人有義的恩賜?
- 上帝守約的信實?
- 上帝在末世審判中顯明祂是對的?
學界並沒有完全一致的單一答案。比較成熟的讀法,是看到這幾個面向彼此相關,而不要只選一個。
6. 第二:人的「義」
這就是:
δικαιοσύνη
人並不是靠自己的:
道德成績
宗教表現
律法功德
建立自己在上帝面前的義。
保羅在腓立比書 3:9 表達得非常清楚:「不是有自己因律法而得的義,乃是有信基督的義,就是因信上帝而來的義。」
因此稱義不是「我的義終於夠資格」。
而是我的義不是我自己的資產。
7. 第三:基督的義
這裡就進入改革宗特別重要的理解。
傳統改革宗會強調:人的稱義不是因為自己的義,而是因為基督。
加爾文尤其強調,人若要在上帝面前被接納,不能依靠自己的功德,而必須依靠基督;信心不是把信心本身當作「義」,而是藉著信心與基督聯合。
因此可以畫成:
上帝
│
基督的救贖
│
↓
基督
│
信心/聯合
│
↓
信徒
│
↓
被稱為義
所以信心不是「義的來源」。
而是信心是領受基督、與基督聯合的方式。
8. 這也解釋「稱義」與「成聖」不能混在一起
這是宗教改革非常重要的區分。
稱義
問:我在上帝面前的地位如何?
答案:因基督、藉著信、蒙恩被稱義。
成聖
問:稱義之後,我成為什麼樣的人?
答案:聖靈使我逐漸被更新,活出愛上帝、愛鄰舍的生命。
所以:
稱義
↓
與基督建立新的關係
↓
成聖
↓
活出公義、慈愛、憐憫
成聖不是稱義的價格。
但是真正的稱義不會沒有生命的改變。
雅各書就從另一個角度強調:沒有行為的信心是死的。
所以保羅與雅各不是簡單地互相否定;他們所反對的「行為」與所處理的問題,並不完全相同。
9. 這裡就可以重新連回我們剛才的五個希伯來概念
這是我認為最有意思的地方。
我們前面建立:
צֶדֶק/צְדָקָה 正當關係
מִשְׁפָּט 正當判斷
חֶסֶד
忠誠慈愛
שָׁלוֹם 整全與繁盛
現在放進「因信稱義」:
上帝
│
צֶדֶק/צְדָקָה
上帝是公義的
│
↓
מִשְׁפָּט
上帝審判罪與不義
│
↓
基督
上帝的救贖行動
│
↓
信心
不是功德,而是領受
│
↓
稱義
δικαιόω / δικαιοσύνη
│
↓
成聖
│
┌────┴────┐
↓ ↓
חֶסֶד מִשְׁפָּט
活出慈愛
活出公義
└────┬────┘
↓
שָׁלוֹם
關係恢復、生命整全
所以有一個非常重要的神學結論:
「因信稱義」不是把「義」從公共倫理裡抽走,而是宣告人的義首先是上帝恩典所賜的身分;而這個新身分接著必須在
חֶסֶד、מִשְׁפָּט
和 שָׁלוֹם 中活出來。
10. 這也是為什麼「因信稱義」不能被理解成「只要相信,行為都不重要」
這種理解其實同時誤解了保羅和希伯來聖經。
保羅反對的是:把人的行為當作在上帝面前建立功勞、誇口的根據。
但他並不反對:信徒活出愛與公義。
加拉太書 5:6 甚至把信心的生命概括成:δι’ ἀγάπης ἐνεργουμένη「藉著愛運行的信心。」
所以因信稱義 → 不是「不用行義」。
而是不靠行義取得義 → 因已蒙恩稱義而開始行義。
這個次序非常重要。
11. 最後,用一句話回答你的問題
如果問:「因信稱義」的「義」是什麼?
我會這樣回答:「義」首先不是信徒自己累積的道德成績,而是人在上帝面前被判定、接納為「對」的關係狀態;保羅將這個「稱義」根基放在上帝藉著基督所完成的救贖上,而信心不是賺取這個義的功德,而是領受基督、與基督聯合的方式。
而且要再加一句非常重要的話:這個「義」不是停留在法庭宣告裡;被稱義的人被帶入一個新的關係,最後要在愛、公義、憐憫與和平中活出來。
所以,如果我們把你上一題和這一題接起來,可以得到一個很漂亮的神學軸線:
צְדָקָה → δικαιοσύνη → δικαιόω → πίστις →
Χριστός
→ חֶסֶד/מִשְׁפָּט
→ שָׁלוֹם
也就是舊約的「義」 → 保羅的「稱義」 → 基督裡的新關係
→ 新生命的公義。
這也正好打開一個非常關鍵的問題:**保羅所說的「上帝的義」(δικαιοσύνη θεοῦ)究竟是「上帝給人的義」、 「上帝自己的公義」,還是「上帝守約的信實」?**這是理解羅馬書 1:17、3:21–26 最核心的詮釋問題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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