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約中有關智慧的教訓,我們知道:聖經中的真智慧並不是死板的規條,而是在萬變的環境中應用上帝的律法。這是聖經一貫的原則,在舊約時代如是,在新約時代也如是。
當環境類似的時候,聖經中應用的方法便是採用類推的方法。例如,在舊約中,上帝引導以色列人出埃及,在曠野中吩咐他們:若是他們買希伯來男子做奴僕,這個奴僕只能賣身七年,不能是終身的(出二十一:2-6)。當他們要進迦南時,這個條例再次出現,但卻多了一句:“或希伯來女人”(申十五:13)。希伯來男女同是上帝所救贖,同樣不可以永久的失去自由。
有些時候,原情況與新情況有相當大的差異,我們便發現聖經會針對新的情況而提出適當的處埋方法。例如、使徒保羅在哥林多前書關於婚姻的教訓。在耶穌基督時代,所有的猶太人都自稱是信上帝的人,理論上都要聽從聖經的教訓。
因此,耶穌論及離婚問題時,只要提出聖經的根據,證明上帝的原意是不要人離婚,所有猶太人便要接受;到了保羅時代,環境改變了,教會中有些人是已婚的,但配偶卻不是基督徒:在這樣情形下,告訴非基督徒上帝不准人離婚,並不發生作用,因為他們根本就不信,認為自己不必聽上帝的話。
在這情形下,保羅的解決方案,便是在聖靈的帶領下(林前七:40),根據主耶穌的教訓(林前七:10),針對著新的環境對當代的基督徒說:基督徒不應以離婚為解決的方法,但非基督徒要離婚,基督徒也只好接受(林前七:12-17)。不可離婚的原則仍然不變,但卻是一種靈活的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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