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20日 星期六

信心和行為

 

  在雅各的神學中,信心佔很重要的地位。信上帝──不單信祂存在,也信祂良善,並以恩慈待人(一6;參一13)──是敬虔的基要條件(一3;參二5)。信 心包括了信上帝的能力,信祂能夠施行神蹟,而且信心和祈禱是有密切關係的(五15、16;參一6)。雅各對於信心的概念是充滿活力的,當他談到把信心指向主耶穌基督(二1),顯然超越了猶太教的範圍。

  雅各對於信心的概念,和耶穌的教訓相似。主耶穌也認為信心是通往上帝的能力的途徑,又經常把信心與治病連在一起(參太二十一22;可五34,十一24)。

  和信心有關的段落,最著名的可算是二章14至26節。信心在此與行為對比。細心研究這個段落後,便難以下結論,說雅各是企圖駁斥保羅。二人的看法基本 上是一致的。雅各和保羅都同以主耶穌基督為信心的對象,這樣的信心必然產生善行。在希伯來的觀念中,信心是對上帝的信靠,這信靠不會產生道德的行為。雅各所說的信心卻不止於此,他不認為這是真正的信心(參二14:「若有人說自己有信心」)。保羅也贊同他的看法。

  雅各對於「行為」一語的用法,和保羅的用法有很大分別。對雅各來說,「行為」是信心的行為,是真正的虔誠所表彰的倫理操守,特別包括了「愛心的行為」 (二8)(保羅也許把這樣的行為,稱為聖靈的果子)。保羅用「行為」一詞時,心中想的是律法的行為,那就是靠行為稱義,即在上帝面前嘗試建立自己的義。保羅 在加拉太書和羅馬書中最強烈的辯證,就是為了對抗這種神學異端。

  故把二章14至26節視為糾正對因信稱義教義的誤解,而非駁斥保羅,是最佳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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