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26日 星期一

耶穌受膏

 

(12:1-8;14:3-9;26:6-13;7:36-50)

 

  這事件的主要目的是說明穌臨死前受膏抹。馬太、馬可及約翰記錄這事發生在伯大尼,位於耶路撒冷東邊橄欖山下。

 

經文比較:

 

馬可(可14:3-9):逾越節前、在伯大尼、長大痲瘋者西門的家裡、有一個女人(沒有名字)、三十兩銀子、有幾個人心裡不喜悅、她是為我安葬的事、傳福音要述說這女人所作所為。

 

馬太(太26:6-13):逾越節前、在伯大尼、長大痲瘋者西門的家裡、有一個女人(沒有名字)、三十兩銀子、門徒看見很不喜悅、她是為我安葬之事, 傳福音要述說這女人所作所為。

 

路加(路7:36-50):有一個法利賽人(名叫西門)、一個有罪的女人、用香膏抹主的腳(不是頭)、法利賽人心裡不喜悅、講兩個債戶的比喻、罪多赦免也多。

 

約翰(約12:1-8):逾越節前六日、在伯大尼、有人家的筵席、那女人是馬利亞、抹耶穌的腳、三十兩銀子、門徒猶大不喜悅、與出賣耶穌的猶大行為比較。(馬利亞是伯大尼有姐姐馬大和兄弟拉撒路的馬利亞(約11:1))。

 

  相信路加的記述是另外一事件。馬可、馬太當然是屬於同一件事,如果把約翰的「有人家」等於馬太或馬可的「長大痲瘋者西門的家」,那約翰的記錄應與馬太或馬可相同。有釋經學者認為馬太或馬可所說的西門就是路加所說的西門,只是他的痲瘋已得痊癒,因此說馬太、馬可、及路加為同一件事。約翰、馬太及馬可的事件都是發生在逾越節前。馬可及馬太的「逾越節前兩天」只是說明猶太人在這一日已忍不住要害耶穌,並不是指受膏之事發生在當日。約翰對這件事另有不同的看見:馬利亞的行為不只是要為耶穌膏抹,並且要表達出她的犧牲行為如何偉大,遠超過猶大賣主的行為,也指責猶大是個賊。約翰提出這女人的名字,可見約翰與馬大及馬利亞的相熟。

 

  路加最大的分別是在時間地點、法利賽人的反應和有罪的女人。雖然路加沒有指明地點,但是這件事卻發生在耶穌早期的工作中,相信是在加利利一帶。路加的目的也與其他三卷福音書不相同;路加是要以這有罪的女人對主的愛與法利賽人對主的愛相比。

 

「三十兩銀子」等於一年一位工人的工資。也等於一位女人積儲多年出嫁時所需用的所有香料。

 

「甚麼地方傳福音,也要述說這女人所作的」約翰沒有這語句。不過參考約翰的記錄,我們清楚知道是指這行為所帶來對主的“犧牲/奉獻精神”。

 

 

 

沒有留言:

熱門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