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及聖經中的神蹟,一般上可分為兩類:
一類是關於聖經中神蹟的事,例如以色列人過紅海,聖靈懷孕等;
另一類是指耶穌基督所行的神蹟奇事。
這裡所討論的是屬於第二類。
定義:聖經中用來形容神蹟的字彙有三個:
一.奇事(Teras):是指一切令人驚奇的事(約4:48等)。
二.大能(Dunamis):是指一切擁有威力或能力的事(太11:20;14:2;可6:1)。
三.有意義的事(Semeion):在原文的意思是指徵兆,多用在約翰音書中(約2:11,18,23;3:2;4:54;6:2,14,26,30;7:31;9:16;10:41;11:47;12:18,37;20:30)。
神學/哲學/科學的定義:一切違反/不符合自然定律的事。神學更認為這是因為超自然的上帝對自然律干預(interception)。
分類:耶穌所行的神蹟約可分為兩類:自然界的神蹟及醫治的神蹟。
聖經學者對聖經中神蹟的解釋:
一.上帝是一位超越自然律的上帝,耶穌也有能力行超越自然律的神蹟。在整個聖經歷史中都有神蹟的事發生。如果不能接納神蹟,那聖經的真實性也應該一起被推毀。
二.後來的聖經篇副繼續記錄耶穌所行的神蹟。耶穌的道成肉身及復活就是最大的神蹟。
三.使徒們繼續奉主的名行神蹟,說明耶穌是曾經行神蹟的人。
四.耶穌所行的神蹟與精神病/法術並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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