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16日 星期二

歷史與文化背景

    「歷史文化解經」和「歷史批判研究」的不同之處,是它將背景資料應用於一段經文,以增進對他意義的瞭解,但卻不是要用他來判斷經文的真確性, 或其中編輯所作的添加。基督教是歷史的宗教,所以詮釋者必須明白,在揭示一段經文的意義時,瞭解其歷史與文化,乃是不可或缺的工具。「歷史」是涉及時間的層面(diachronic aspect),關乎聖經作者寫作的環境,是與上帝至聖啟示形成過程相關的事件與時代。「文化」則是指與時間無關的層面(synchronic aspect),指一個時代的態度、習慣、組織,和原則,這些構成了在其中生活之人的環境。

   
聖經的文學有兩個層面:歷史層面作者假定原初讀者和他都知道某些資訊;文學層面上作 者在經文中傳送出資訊。在背景方面,作者或是向當時的狀況說話(先知式和書信式文學,針對的是時下歷史現況),或是加以描述(歷史故事,重點為過去的歷 史)。在這兩種情況下,作者和原初讀者之間都有「共同的假設」,這些資料在經文中找不到,是他們知道,但我們卻不知道的。語意研究和句法分析可以解開文學 的層面,而若要揭開經文背後,以及經文之內的深層意義,就有必要研究其背景。

   
要發掘這類資料,最主要的工具便是考古學。不過,他和釋經學的相關性,仍有爭議。我們常會看到,有人主要用他來作護教之用,「證明」聖經記載的真確性。事實上,用考古學來肯定聖經記載的可靠性是有價值的。最典型的例子就是蘭塞( WMRamsayStPaul the Traveller and Roman Citizen),這位偉大的歷史家原來是不可知論者,他對路加和使徒行傳的考古證據研究,讓他信了主。例如,對古代近東西元前兩千年左右的歷史,和半遊牧民族的活動,近年來所得的知識,增加了列祖故事的真確性。賴桑(Lasor)、赫伯特(Hubbard)和畢斯(Bush)(1982102-7 將證據摘要如下:

1)列祖的名字符合西元前二千年代末,但不符合一千年代;

2)亞伯拉罕從吾珥到哈蘭,再到迦南的旅程,符合那時代的地理與政治情形;

3)列祖的遊牧生活方式,符合該時期的文化與地理特色;

4)聖經所載的社會與法律習俗,反映出的時期,正與聖經所設定的一樣;

5)對列祖信仰的描繪很真實,尤其是列祖與地方神壇的關係,以及將上帝描繪為宗族的神,而不單單是堂廟的神(如迦南人的神祇)。

    然而,用考古學來護教卻有很大的危險。他是兩刃的劍。耶利哥便是最佳的例子。根據加斯頓(John Garstang)在一九三O三六年的挖掘成果,福音派曾主張,考古學的證據顯示,其城牆的確向外傾倒。可是直到今天仍有人不知道,肯揚(Kathleen Kenyon)於一九五二五八年的工作顯明,加斯頓的城牆實際上日期更早,是早期銅器時代被地震與火摧毀的,約在西元前二三O O年(而非加斯頓所訂的西元前1400年)。直到今天,聖經所記耶利哥城牆的故事,並沒有找到證據。這並不能否定聖經的資料,只是證明,用考古學來護教,會出現嚴重的問題。至於考古學的發現關聯性究竟有多大,我們不敢輕易作結論。通常出現的問題比解決 的問題更多:而如果只在他支持我們時才用,不支持時就不予理會,是不誠實的作法。

   
山內(Yamauchi)探討了考古學證據的「片段性」。他以一連串的下旋方式,研究我們手邊的證據究竟可以運用到什麼程度。

    1
.此外,當地居民常盜取無價的古代器皿,使得一個個遺址被剝奪盡淨。

    2
.在可接觸的遺址中,只有一部分經過調查。在希臘或敘利亞,仍有一堆堆的土墩沒人注意。例如,單單在巴勒斯坦,遺址的數目就從一九四四年的三百增加到一九六三年的五千,到一九七O年更達七千座。

    3
.在這些調查中,只有一部分進行挖掘。一九六三年,在巴勒斯坦的五千個遺址中,只有一五座挖掘了一部分,其中只有二十六座成為主要的遺址。

    4
.所挖掘的遺址中,只有一部分詳細查驗過,因為經費過於龐大,所耗時間太長。雅丁(Yadin)估計,若要完成夏瑣那一七五畝遺址的調查,需要八百年。有些城市較小(耶利哥共七畝,米吉多十三畝),可是還有許多相當大。巴比倫有二千五百畝,需要八千年才能完成挖掘工作!這種狀況可能導出歪曲的結果。 例如,從一八九四到一九六三年,以弗所找不到銅器時代的證據。但一九六三年土耳其工程師在修築一座停車場時,發現一個邁錫尼人(Mycenaean)的墳場。考古學家都不願意用缺乏資料為由,作出重大的判斷。

    5
.所找到的材料中,只有一部分已經發表。一些很重要的發現,可能在某個博物館的地下室估等了五十至七十五年。例如,在瑪裡(Mari)已經有二萬五 千個楔形文字出土,但是直到今日,所發表的只有三千五百到四千個。許多學者匆匆將新發現付印,但後來的研究卻證實他們是錯的。總之一句話:千萬要謹慎!

   
山內以非常樂觀的方式估計,或許有十分之一的材料留下、十分之六調查過、五十分之一挖掘過、其中的十分之一查驗過、其中的二分之一已經發表。也就是 說,我們只有千分之六巴仙的證據。如果不是因為一些其他的因素,我們對考古學的價值或許會感到非常悲觀。好在研究習俗的時候,我們並不需要完整的證據。證 據愈多,結論愈有把握,可是只要有幾個陶器碎片,例如,上面畫著埃及人的服飾,就足夠顯示一些日常生活的習俗。山內對方法論的探討很有幫助。他將證據分為三大類:傳統(作品或口傳的證據,來自希羅多德、荷馬、舊約,以及其他資源)、存留物(陶器、碎物等),和碑文的證 據。如果證據來自一類以上,結論就更強。

   
這也意味,考古學主要的價值是陳述(提供背景資料),而非辯護(護教)。他的結果若用在後者,就太沒有把握。我不是說,他在護教中一無用處,因為他可 以肯定約翰或路加在歷史和地理上所引用的都正確。可是,他主要的貢獻,是提供社會資料,使現代讀者能更瞭解聖經的經文或其中的事件是在怎樣的狀況下發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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