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10日 星期二

啟示錄之解釋法


啟示錄是「耶穌基督的啟示」(啟一1)。當羅馬皇帝多米田(Domitian)迫害教會期間,使徒約翰被放逐到拔摩海島上,主在那裡向他顯現,把「現在的事和將來必成的事」指示他(一19);約翰即把所看見、所聽見的真道和見證一一記錄下來(啟一3,十4),成為啟示錄一書。時間約在主後9496年之間。

啟示錄是聖經各卷中最難懂的一卷,解經家各作不同的解釋,大致可歸為四類:

(1) 過去式解釋法(Preterist Interpretation):
此說認為本書諸表徵是指當時發生的事,所以已成過去,與現時代沒有關係。

(2) 歷史式解釋法(Historical Interpretation):
此說認為本書是用預言的手法,寫下自當時至主再來時的人類歷史。各表徵是顯示在這段歷史中陸續發生的事件。

(3) 未來式解釋法(Futurist Interpretation):
此說認為本書第四章以下皆為對未來的預言,它們將應驗於教會被提之後,即七年大災與千年王國時代。

(4) 靈意解釋法(Spiritual Interpretation):
此說認為本書的一切表徵是指示真神支配人類歷史的原理與原則,不是預言特定的事實。所以當以原理或靈意解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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