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誡 不可姦淫
第七誡「不可姦淫」,因為人格必須被尊重,聖潔法典對本誡有五方面的闡釋:(一)不可亂倫;(二)不可姦淫; (三)不可縱慾; (四)不可邪淫; (五)不可辱沒女兒。
1. 不可亂倫
一個小家庭,包括父母和兒女。但在大家庭則除了祖父母、父母之外,還有伯伯、叔叔以及伯母、嬸母,若再加上姻親、表親、堂親…,則生活中男男女女接觸相當頻繁。骨肉之親以及姻親、表親、堂親之間的性行為都是亂倫,都違反第七誡。
2. 不可姦淫 (利十八17~18、20);十九20~22)
姦淫指與有夫之婦或有婦之夫發生的婚外情(利十八20)姦夫與淫婦都必治死(利二十10)。但迦南地的人情形複雜,聖潔法典特對此舉例加以說明:
A. 不可姦淫母女 (利十八17)
姦淫有夫之婦(利十八20)本就違反第七誡,但迦南地的赫人,則淫人妻又淫其女,甚至淫其孫女。這是大惡。
B. 不可同娶姊妹 (利十八18)
妻子還在的時候,若另娶她的姊妹,則因他們是骨肉之親,彼此間的性關係等於間接亂倫,此外,另娶的姊妹與姐夫或妹夫的性關係,則是犯了姦淫。
C. 不可姦淫婢女 (利十九20~22)
利十九20~22指出,有婢女許配了丈夫,這樣的婢女等於有夫之婦。由於婢女尚未得著自由,因此犯姦淫者必須賠償,大概是奴婢身價的五分之一。
3. 不可縱慾 (利十八19,十二1~8)
夫婦的性生活是正常的,但如果過分縱慾就是反常,應予禁止。
A. 婦女行經條例 (利十五19~24,十八19)
利十五19指出,婦女行經,必有七天不潔淨,這七天內,一方面是排出經血,另方面則有不同的痛楚,如:頭痛、背痛或腹部疼痛,丈夫應重視妻子的健康,不可與她親近(利十八19下)。
B. 婦女生育條例 (利十二1~8)
利十二2~4指出,婦女若生男嬰,則先有七天不潔淨,如同經期一樣,接著要居家三十三天,不能參加社會或宗教活動,若生女嬰,則不潔淨及居家日子的時間,都增加一倍。
為
什麼要有那麼長的時期住在家裡,並為不潔淨呢?這是產婦經生產的劬勞,身體十分衰弱,易受感染而患病;此外,母親又要照顧生命力不強的新生兒,費神費力。
因此需要長時間的休養。作丈夫的應對產婦加以保護和照顧,對她只有愛,而不是慾。將關懷與服事擺在首位,就不致縱慾了。
C. 小結
從妻子行經與生育條例的討論,我們看到丈夫應顧念妻子行經或生育的痛苦與不便,保護並照顧她的健康,而自我節制,這樣,就不會縱慾了。
4. 不可邪淫
4. 不可邪淫
第七誡在應用上包括「不可邪淫」,指不可使兒女經火獻給偶像摩洛,也不可有同性戀,更不可與獸淫合。
A. 不可使兒女經火獻給摩洛 (利十八21,二十1~5)
利未記二十5指出,將兒女用火焚燒,獻給摩洛,這是行邪淫,要從民中剪除。因為拜摩洛,一方面是叩拜偶像,一方面是迷信;而在叩拜過程,將兒女焚燒獻上,則是十分殘忍,令人髮指。
B. 不可同性戀 (利十八22)
利十八22指出,「不可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這是指同性戀,因為同性戀是逆性的事,將不是性器官當性器官來使用;且同性戀是性變態,需要醫治而不是放縱。
C. 不可與獸淫合 (利十八23)
利十八23說,「不可與獸淫合」。在利未記十九19指出,不同種類的牲畜,不可彼此配合,牲畜與人更不可淫合,因為這是逆性的事,即違背上帝創造本意。
在上帝的創造裡,惟獨人照著「上帝的形象」被造,因此上帝賦予人管理「走獸」的權柄(創一27~28)。人豈可自我退化,與獸同類?利十八23b特別提到「女人也不可站在獸前與牠淫合」這是可憎令地玷污的事,至終必被地吐出,從民中剪除。
5. 不可辱沒自己的女兒 (利十九29)
第七誡也包括不可辱沒自己的女兒。利十九29指出,「不可辱沒你的女兒,使她為娼妓,恐怕地上的人專向淫亂,地就滿了大惡。」
「辱沒女兒,使她為娼妓」有二種解釋,第一、父母因貧窮將女兒賣為娼妓;第二、父母容讓女兒信奉異教,淪為廟妓。不管哪一種,都將使地上的人犯更多的淫亂,而滿了大惡。這樣的事在以色列中是不可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