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31日 星期四

「律法」的觀念與發展

一. 「律法」的觀念
 
希伯來文torah一詞在聖經中出現約220次,有「帶領、教訓、指導」的意思。律法的基本意義是「訓誨」,由祖先(箴言3: 1;1: 8),賢哲(箴言13: 14),先知(以賽亞1: 10)等遺傳下來;更基本的是,神透過祂的中保「摩西」,把這訓誨「啟示」下來(代下33: 8)。

二. 「律法」在舊約的背景
 
律法是用來表達「約」,即表達「約」所期待的「生活型態」。律法多以負面的語氣表達出來,為了是讓人更自由地過有創意性的豐盛人生。律法的頒佈是神開放自己給祂的約民,去實踐祂的愛(出埃及19: 5-6);所以律法的基礎在於神立約的目的。

三. 「律法」在舊約的發展──包括律法的架構和律法的產生:
  1. 律法的架構:任何群體的形成是靠1.政策(policy)2.措施(procedure),這兩個條件來維繫。這兩者的角色和功能如下:
    1. 政策(policy):意義較籠統,卻是構成整個群體的基礎,基本上是從「法」的角度來認定「生命」該如何維繫。在以色列人的例子裡,這政策的目的是要讓神的子民瞭解自己是屬於「約」的群體,需要依賴神的揀選和支持。律法告訴以色列人,甚麼樣的行為才堪稱為神的選民,所以律法是因「約」的緣故而頒佈。然而以色列人並不是因為守律法而成為神的子民;相反地,他們是先成為神的選民,再依約而生活。
    2. 措施(procedure):是指落實政策(policy)的「方法」,提供具體可行的步驟。
  2. 律法的產生:除了西乃山所頒佈的律法之外,舊約中的律法素材大都是「從實際的生活疑難中產生出來的決定」。當問題出現時,以色列人會去「求問祭司」(該2: 11-13),祭司所作的決定被稱為「律法」,其內容包括:
    1. 從當地借來的迦南律法:如出埃及記22: 2「人若遇見賊挖窟窿,把賊打了,以至於死,就不能為他有流血的罪。」
    2. 摩西從啟示得來的誡命:出埃及記第20章「神吩咐這一切的話說:…」。
    小結:這些彙集而成的法則被放置在聖殿裡,由祭司監管(申命記31: 24-26)。其中最早的一卷稱「約書」(Book of the Covenant),最後構成了「摩西五經」。
四. 「摩西五經」的形成
 
包括「十誡」(Ten Commandments),「約書」(Book of the Covenant),「祭司法典」(priestly code),「聖潔法典」(holiness code):
  1. 「十誡」(Ten Commandments):隨著「約」的頒佈,十誡就成為神在約上的要求,因為以色列人是無條件地被呼召順服神,因此「順服」被看為是「生命之道」(申命記30: 15-20)。除了兩個例外的命令外,所有律法都是以負面的語氣表達出來,因為耶和華神並沒有命定人當如何與祂建立關係(是開放和創意的),但神禁止人破壞祂與人的關係。
  2. 「約書」(Book of the Covenant):錄於出埃及記21-23章,包括禁制式「你不可…」(Thou shall not…)和定案式「若是…則…」(If…Then…)的律法條文。這兩種律法都提供了一些措施(procedure),給執法者有施行的憑藉。
  3. 「祭司法典」(priestly code):專司制定獻祭的儀式,利未記第一至七章。
  4. 「聖潔法典」(holiness code):是教導以色列人如何保持潔淨的群體生活之法則,記錄在利未記第十七至廿六章。「聖潔」反映在祭祀(利17章)和家庭(利18章)的生活中,以屬人的方法,反映出神的性格(參利20: 26)。
五. 舊約律法與鄰族律法的不同點
 
雖然律法的表面很相似,但舊約律法的頒佈者是「神」,不是君王。而且,所有舊約律法都是宗教性的,摩西問:「又哪一大國有這樣公義的律例典章、像我今日在你們面前所陳明的這一切律法呢?」(申4: 8),以色列人知道「別國神沒有這樣待過」(詩147: 20)。以下有幾樣區別:
  1. 律法是用來保障「約」的關係:因此鄰族的「偶像祟拜」受到嚴厲的遣責(出20: 23;22: 20)。比較舊約律法與影響古代世人的「漢摩拉比法典」(Hammurabi,出現在公元前1800年):
    舊約律法漢摩拉比法典
    限制野蠻無道的處分死刑很普遍且殘酷
    沒有階級觀念,所以沒有為自由人和奴隸分設律法,反而保障奴隸以抵制暴戾苛刻的主人(例:出21: 2-6、26、27)。大都按人的身份和地位來決定應得的懲罰,主人和僕人所受的懲罰不同
  2. 婚姻是神所建立的:一切有損婚姻忠貞的事都會受到神嚴厲的處分,只在舊約裡看到,行淫苟合的會遭死罪(申22: 22-24);如引誘未受聘的處女要娶為妻(出22: 16)。利未記對男女的正常關係有很清楚的教導和嚴厲的警告,因為婚姻失守在舊約裡是極可憎的罪,神也常用這關係來比喻以色列人與神的關係(何西阿書),可見神對婚姻之約的看重。
  3. 對寄居的外人和身體缺陷者的眷顧:有保障盲啞(利19: 14)、孤寡(出22: 21-22)、窮人的律例(申15: 7-11)、外人受到保護(出23: 9)。受害的群體給神的子民帶來作見證的機會,藉此表明神憐憫和慈惠的心。
六. 律法在以色列被擄後的發展
猶太會堂的誕生和口述律法的形成是其特徵:
  1. 猶太會堂的誕生:以色列被擄期間,支持律法制度的王制、聖殿、定期祭祀被一掃而空,律法成為唯一的遺傳。被擄期間和以後,研習背誦律法取代了聖殿獻祭,會堂因而誕生。
  2. 口傳律法的形成:對律法的反思帶來了口述的律法,而且筆錄律法難以應付在波斯和羅馬統治下所造成的生活變化,重新解釋律法的趨勢就應運而生,致使口述律法威信高於聖經。
七. 作業
律法多以負面的語氣表達出來,為了是讓人更自由地過有創意性的豐盛人生。若是如此,我們當如何應用律法來過豐盛人生?耶穌說:律法的總綱是愛神愛人,可以幫助解釋嗎?

「約」在舊約的發展

一. 引言
 
Mendenhall, George E.在他的書「Ancient Oriental and Biblical Law」(1954)中,從赫特人條約裡,找出這條約的形式,是理解舊約時代「約」的基礎。特別在出埃及記第20至23章及申命記中,找出兩者的共同之處。

二. 「約」的特徵
 
「宗主國條約」是赫特人帝國與其藩國(弱小民族)的宗屬忠誠關係,有以下的特徵:
  1. 宗主國的語氣:「以下是皇帝的話語…」。
  2. 宗主國主動對藩屬國伸出援手,因此有恩情在先,重述這恩情的目的,是要藩屬國的效忠。
  3. 藩屬國的責任包括一切對宗主國的支持、進貢、和財產的信託。
  4. 聖殿貯存的規定和週期性的公開宣讀,目的是要每個人知道自己的責任。
  5. 宗主國和藩屬國呼求神明,甚至召喚山、風、雲來作見證(比較申32:1和賽1: 2)。
  6. 按條約的規定,向服從和漠視條約者宣告「祝福」和「咒詛」(參申28章)。
三. 「約」在舊約的背景
 
神的「約」與世俗的約(赫特人帝國條約)有一個基本的差異,就是神站在「王」的位置上,作以色列人的統治者。所以此「約」乃指在西乃山上神所立的約,源於神的「應許」,成為整個聖經歷史觀的核心,範圍從創世之初一直延伸至先知的時代,因此「約」是希伯來人瞭解他們與神的關係之關鍵。「約」的形式隨著神的應用,在歷史的發展中不斷轉變,最後的意義已不能藉原有的用法闡述出來。

四. 「約」在舊約的發展
 
「約」的觀念早在創世記3: 15中,已隱見於神對亞當和夏娃的應許中,神對該隱的憐憫也反映這個觀念(創4: 15)。「約」在舊約的發展有以下:
  1. 與挪亞立的「約」: 神與挪亞立約前,「約」的觀念還未出現,創世記6: 18說「我卻要與你立約;你同你的妻,與兒子兒婦,都要進入方舟。」在此,約被看為一個莊嚴的應許,神「主動」提出和答應對挪亞和他一家的拯救。洪水過後,神的「約」正式訂立(創9: 1-17)。這約的特徵包括:
    1. 這約的範圍並不侷限於挪亞和他的後裔,而是遍及宇宙萬物。
    2. 這約是無條件的,其果效更達於萬代。
    3. 「彩虹」成為神應許的記號,象徵著神與大地所立的約(創9: 13)。
    4. 神施恩的目的是要地上萬族一同得福,神把「約民」分別出來,不是要排除一些人,而是要透過被揀選的人,使萬族聽聞神的恩典。
  2. 與亞伯拉罕立的「約」: 創世記12: 1-3是這約的基礎,神為亞伯蘭舉行一個莊嚴的立約儀式(創15: 9-18),神藉著這「約」的應許包括:
    1. 神先應允賜予土地(創17: 8),這應許關係到以後大衛的國度。
    2. 神繼應許亞伯蘭作大國之父,其實是後來的「多」國的父。
    3. 最後,神應許要成為他們和他們後裔約神(創17: 7)。以撒是是後裔中第一個認定耶和華為他的神,他也為神子民的人(創17: 21);以實瑪利也蒙神的祝福,只是他不在「約」的關係中(創17: 20)。
    4. 「割禮」作為此約的記號,象徵生命的潔淨,後來發展成另外兩個表記:浸禮和主餐。
  3. 與摩西立的「約」: 這約是以色列立國的根基,也是宗教和社會生活的基礎,面且以色列人看道德和精神價值重於政治和經濟生活。
    1. 以色列人被神從埃及拯救出來,是神記念祂與列祖所立的「約」(出2: 24),在詩篇105: 8-15表達得最清楚。然而,神不但是他們的宗主,也是他們的父(出4: 22;申8: 5),有慈孝的關係。
    2. 在「約」中有明文規條,以色列人對約的持守衍生為對神的順服,細查條文,包括:
      1. 「絕對法」(apodictic law):「你不可…」。
      2. 「相對法」(case law):「假若…你將會…」。
      3. 小結:以上條文不是立約的基礎,反而是享受宗主應許他們祝福之必然條件。由於要求的宗主是神,所以要求的便是人生命的服從,使神的聖潔藉此得以彰顯(利19: 2),在生活中表明是神的子民。
    3. 這「約」給以色列帶來極大的挑戰,成為列王紀(申命記的延伸)時代重覆出現的主題。所以耶羅波安所犯的大罪(王上13: 33-34),就成了北國滅亡的關鍵,「約」的咒詛也因此而臨到以色列民。
  4. 與大衛立的「約」:當神時代的進程中實踐祂的應許時,神都附加一些額外的「祝福」。神給大衛的應許見於撒母耳記下7: 12-17,雖然先知拿單的預言中,「約」字並沒有出現,但其觀念可見。詩篇89: 3-4和27-28節,神與大衛立的約被描寫為與亞伯拉罕的約一樣。
    1. 在這「約」出現新的要素:國度,表明神統治的領域。
    2. 這「約」提到永恆的統治者(詩2:7),後被應用在「基督」的身上(徒13: 33),因神立了一個「新約」,不再會被列祖破壞(耶31: 32)。這「約」的內容包括:
      1. 神會再次救贖和招聚祂的子民(耶31: 4、10、16)。
      2. 這「約」使律法印在心中,真正認識耶和華(耶31: 34),使神的子民不再失敗。
      3. 這「約」中與神的關係是屬於每個人的,從最小的到至大的(耶31: 34)。
      4. 這新關係包括罪的赦免(耶31: 34),罪被徹底對付,不再被記念。
五. 作業
 
保羅提出「新約」是因信而非行為,與以上「約」在舊約的發展似乎不一致,為甚麼?思想:
  1. 「約」在舊約是強調神對列祖和大衛的應許。
  2. 是承襲西乃山的約定。──你會承認這是是「應許中有條約,條約中有應許」嗎?

罪的定義和後果

一. 引言
 
罪的根源是因人的墮落,本章要從人墮落的前後,探討人與神的關係,尤其人在犯罪後,就在「人與神的交通」、「人與神的隔絕」、「神的保守和恢復」三個層次中循環,在舊約士師記中,更可以看出人在犯罪後的無奈,及在肉體中的嘆息勞苦。

二. 人與神交通的界限
 
人必須認識「神」,才能明白生命的源頭和意義;而且人必須順從「神的話」,才能使生命豐富。這認識和順從有以下特徵:
  1. 神創造天地給人類享受:在創世記2: 16明說「園中各樣樹上的果子,你可以隨意吃。」這句話為聖經帶來一個重要的信息-神創造天地是要給人類享受,不是為受摧殘。
  2. 人知識界限與道德責任:在創世記2: 17也明說「只是分別善惡樹上的果子,你不可吃,因為你吃的日子必定死!」神給人類一個界限,分明人類的責任範圍,當人類跨越這界限時,就要負起一切後果。在希伯來文化裡,「分別善惡」是指道德的智慧,例如當一個孩童開始曉得如何分辨善惡時,他在生活中便要履行道德的責任(參以賽亞7: 16)。若問這禁令的原因,是不會得到任何結果。然而,這禁令卻告訴我們:
    1. 造物主和受造物間存在必然的區別,如鴻溝隔開,不能混淆。
    2. 人與神的關係需要從「神」的角度來理解,而不是從「人」的角度。
  3. 人在死亡威脅下的重整:人未墮落前,並沒有表明人原本的受造是不杇的,乃是因著人與神的溝通關係,人才能夠擺脫死亡的威脅。聖經中「以諾」和「以利亞」的例子,讓我們看到神對人類起初的心意。今天凡願與神來往,與神建立親密關係的人,死亡對他已經不是威脅了(參傳道書5: 19-20,約翰11: 25-26)。
  4. 人類自由的新義和秩序:神的禁令加諸在人類始祖亞當和夏娃的身上,不能看作是對他們「自由」的壓抑,相反的,是在他們外圍邪惡勢力威脅下,對他們「自由」的保障。因此,今天的世人必須按著神的定義來使用「自由」,否則當人跨越神所規劃的秩序之外,就不會找到真正的自由。
三. 人與神交通的隔絕
 
罪在成為主觀的意識前,已經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它是人神隔絕的主因:
  1. 「罪」的介入:罪隨著亞當和夏娃的自由決定而介入,而誘惑的來源是在「人以外」但仍屬於神創造秩序內的「蛇」,牠是「撒但」本身還是工具,聖經沒有明示。在舊約裡,沒有一處提到這誘惑的來源,以賽亞14: 12-16和詩篇82: 6-7曾暗示撒但的墮落,但也難以斷定。無論如何,人類應用自由,卻超越了神為保護人類所設定的極限,因此人要擔起後果。
  2. 「罪」的根源:是出於人類的「自我追求和驕傲」,是隨著懷疑神的話而來。其次,人的「感官」也產生影響,當人對神的話語發生懷疑時,感官的情慾就發揮效果;在人墮落後,感官上的「差恥感覺」也隨即發生,那是人擅用自由、懷疑、違背神的話產生的必然結果。
  3. 「罪」的定義:分三方面
    1. 偏差(Deviation):是指偏離正道或沒擊中目標,已偏離智慧的路,不再敬畏耶和華神。
    2. 罪咎(Guilt):指人處於罪的境況,既使無意的過犯,亦會招來罪咎,須被賠償與贖過。
    3. 悖逆(Rebellion):是不能信守「約」中的彼此承諾,離棄約定的生活規範,與神對立。
  4. 「罪」的特徵:分五方面
    1. 科學性(Theological Character):罪跟神的聖潔相聯,人與神的關係是宗教性非道德性。
    2. 客觀性(Objective Character):罪不只是心態,罪會污穢地(民數35: 33),須作出賠償。
    3. 個人自覺性(Personal And Conscious Character):人心常處背判神的狀態,證明罪存在。
    4. 普世性(Universal Character):世上沒有人不行惡(詩篇53: 1),因罪破壞人的本性。
    5. 頑強性(Fixed Character):罪深入人性如豹洗不掉班點,唯一盼望是信靠神的應許。
  5. 「罪」的後果:分兩方面
    1. 罪咎(Guilt):罪咎不同於內疚,是人面對神的懲罰的心理狀況,是承受神憤怒的心情。
    2. 懲罰(Punishment):懲罰最終是與神隔絕(以賽亞59: 2),呈現出孤單和痛苦,而且人被拒絕接近神(撒上14: 37-41),若不悔改,就在生命冊中被抹去(詩篇69: 28)。
四. 人墮落後神的保守
  1. 當神問亞當:「你在那裡?」「誰告訴你赤身露體呢?」「你作的是甚麼事呢?」時,已暗示了神的寬容。神原是全知的,不需要詢問就知道他們發生了甚麼事,然而,神給人機會懊悔,以致能恢復和好。可惜,亞當沒有珍惜機會,把一切責任推卸給近因的女人和遠因的蛇,企圖置身度外,如該隱一般。蛇會受到致命的創傷:神在創世記3: 14-15的宣告,蛇會受到致命的創傷是福音的先聲,基督將會清除一切邪惡的作為(參馬太1: 23,歌羅西2: 15,提前2: 15,加拉太4: 14)。
  2. 夏娃的喜悅也成憂傷:夏娃將有痛楚,特別在生育上,她在生命上的喜悅,同時也成了她的憂傷。以後女人與丈夫的關係也在管轄和滿足(參路得1: 9)中,尋求相處之道,這是人墮落後所出現的敗壞現象,使以後的人類糾纏在惡果中。
  3. 亞當的生活受了咒詛:神沒有咒詛亞當個人,而是咒詛他的生活,他要在勞苦耕作和汗流浹背中生活;若與蛇欺哄夏娃說將變得與神一般的景況相比,是天壤之別。與人犯罪前亞當在被造界的主權相比,過去的管理萬物為各樣的活物命名,和為了生存亞當必須終日勞苦,從兩者看出:
    1. 人類出現了生活上的憂慮和競奪;
    2. 人在咒詛後更珍惜和渴望生命;
    3. 睏乏和空虛成為一切事物的必然現象(傳道書1: 8)。
五. 作業
從人類始祖的犯罪中,再思神的創造和慈愛,你承認神在創造時為我們設定的界限嗎?如果是,今天我們要如何按「約」生活在神約定的生活規範中?後果會是甚麼?

神為何要造男造女

一. 引言
 
當我們參觀畫展時,要真正明白畫中的意義,最好的方法是由畫的人自己解說;同樣地,人類要尋找存在的意義,無法在自己裡面尋找,只能由創造人類的神那裡尋得意義。人可以從三層的關係來尋得存在的意義,即人與神的關係,人與人的關係,人與創造界的關係。

二. 人與創造界的關係
 
神創造的層序是由無到有,由無生命到有生命。人與創造界有以下特殊的關係:
  1. 「塵土」:暗示神藉著無生命氣息的東西(創2: 7)來創造第一個人,因此也把人與動物世界分開,各從其類(創1: 11-25,出現10次),人絕不是從動物進化而來。
  2. 「肉體」:人類肉體生命的存在說明人與自然界的密切關係,而且神與人立約的應許總離不開對土地的擁有,神的子民必須在屬地的生活中來敬拜神。
  3. 「命名」:顯示亞當在創造界中的超越地位,藉著為神所造各樣的活物命名,亞當就從世界中超脫出來,凌駕其上,並以獨特的被造者身份,反映出神的超越。
  4. 結論:人類是按著神的「形像」和「樣式」造的,與動物界不同類,且藉著命名,超越創造界的被造物,這是人類與創造界的特殊關係。
三. 人與人的關係
 
可從人類始祖亞當和夏娃身上看出,即彼此若缺少對方,生命就不夠完整。
  1. 「兩性關係」:創世記把生養眾多形容為「額外的祝福」(創1: 28),因為神造男女兩性,並沒有暗示生育的必然性,因此兩性間的基本關係並不是以「性」為基礎。
  2. 「夫妻制度」:由創世記2: 22-25指示,「婚姻」是人類最基本的秩序,而且一夫一妻「二人成為一體」是神所設定的關係,此關係也用來表達神與祂子民的關係(參何西阿書)。若要表達「忠貞不二的愛」,一夫一妻也是最理想的制度。
四. 人與神的關係
  1. 「人讚美神」:從讚美中,讓人類可以發現他們生命中的終極意義,這也是神按著祂的形像造人的至高意義。人類生命是神獨特的恩賜,其目的是要反映出神的性格。
  2. 「神的形像和樣式」:在意義上,形像偏於塑像或模型上的相似,意味著人的外表反映出神的形像。而樣式是類同的意思,不是原版的複印。這形像和樣式的觀念,有人認為是沿自替皇帝立像的習俗,以象徵皇帝在該地的統治權。
  3. 「人的治理」:嚴格來說,聖經並沒有啟示我們,神形像的內涵是甚麼;我們唯一能確定的,是這形像與治理有必然的關係。因為在神按祂的形像造人之後,就把治理權交託祂所造的人(創1: 26)。
  4. 結論:人是按著神的形像和樣式造的,這暗示了男和女在神面前,要活出一個具體而負責任的人生,藉著「工作」反映出他們的創造性,藉著「生活」來認識並親近神。
五. 人類的本貿
 
在聖經中,可以用不同的角度來描述一個人,如詩篇84: 2;也可以身體的某部份來代表整體,如以賽亞52: 7。因此,以下按「魂」、「靈」、「肉」、「心」、「血」等來表達人的本質:
  1. 「魂」:在聖經出現755次,這詞的基本意義是指人為受造之物,,直接指「魂」只有數處。魂的本意是指一個具有生命的個體,人活著就是魂,但人不「擁有」(possess)魂。這詞常用來表達一個人在物質方面的需要。以此類推,這字可解釋為「渴求」,指關乎生命的渴望與掙扎,如「我們的心願」(詩篇35: 25)。魂是從神而來,因此它需要神不停地補給和更新,因為魂本身不能逃避受造物應有的限制。
  2. 「靈」:在聖經出現389次,當中指神的有136次,比指人或動物的129次還多。用在人身上時,靈可解釋為生命力,當神收回靈的時候,人便歸回塵土(約伯34:14-15,詩篇104:29-30)。事實上,有些經文說明,神的靈與人的靈是不可劃分的。靈可專指人「心靈生命的器官」,可解釋作「心」(mind)(結11: 5),或「定意」(耶51: 11),或「心神」(賽19: 3)。
  3. 「肉」:在聖經出現273次,其中三分之一是用動物身上,其餘指人,從不用來指神。在希伯來語中沒有「身體」一詞,「肉體」則代表這個意思。肉體被看為人具體存在的表徵(約伯10: 11,詩篇78: 39),是個人和屬靈生命的正常媒介。肉體並不被認為是邪惡或其根源,與魂和靈一樣,肉體也要倚靠神而活(約伯34: 14-15),以致以賽亞喊說:「凡有血氣的盡都如草…草必枯乾…惟有我們神的話必永遠立定。」(賽40: 6、8)因此軟弱的肉體也成為試探的對象。
  4. 「心」:這是在舊約裡關於人和生命最常用的詞,以各種形式出現850多次,其中絕大部份是指人(只有5次是就動物而言)。對希伯來人而言,心關係著人生存的狀態,心存於感情的至深處,引發出人對生命最大的回應(耶4: 19)。人是人性的歸宿,在那裡一切都要降服於神,正如先知耶利米(耶4: 4)所說,要行割禮的是我們的心,不是我的肉身。現代人常把「心」和「頭腦」分開,但這在聖經中未發現,因心所想和決定,造成了一個人的為人,所以神給人最大的恩賜是一顆「明白的心」(王上3: 9、12)。人必須依賴神,才能瞭解神的心意(箴21: 2)。
  5. 「血」:在聖經出現360次,是生命重要的象徵,亦是生命救贖的途徑(利4、16、17章)。血是獻給神的禮物,正當地處理血,可以使人與神(生命的源頭)建立一個密切的關係。血所象徵的生命是從神而來的恩典,這恩典該用在神的敬奉上,因此任何人若枉用了生命,都必須向神交待。
六. 思考問題
人要如何真正認識自己?除了從造人的源頭神那裡,無人能找到生命的意義。若依上面的解釋,人可否清楚地把人的「靈、魂、體」劃分開來?為甚麼?

神的創造和護理

一. 引言
 
本章要從神的創造和護理來看神獨一的本質,但若舊約聖經中神的創造是從神話而來,那聖經中所啟示的神就失去獨一的本質。

二. 聖經是神話或史實
 
舊約聖經有多少部份是受當時以色列周圍的民族及其文化的影響所寫成的?有那些部份的記載是神話?那些是史實?
  1. 何謂「神話」?按Webster’s New Collegiate Dictionary裡的第一個定義是「神話通常是一個沿襲下來的故事,敘述一些看似真實的歷史典故,從而反應出一個民族的世界觀。」(1973)。從廣義而言,「神話」是表達一個民族對具體生活的體會,因為神話是表達整個民族對所經驗到的事與物的瞭解。就如任何人都有他自己的「神話」,以表達他理解世界的獨有態度,例如對於居住在亞洲和非洲的人,世界是一個具有生命的有機體。
  2. 聖經與神話類似之處:聖經時代的人也從個人經驗來認識這世界,例如:天氣表達神的怒氣,彷彿天和地構成一齣偉大的戲劇,每個人都置身其中,因此理解世界的同樣態度也出現在舊約。然而,我們必須仔細查看,這些材料是在甚麼前題之下被使用。
  3. 聖經不是神話:舊約並沒有把「自然界」看為一個自給自足的體系,這可以說明以色列的具體「世界」是不能借自中東的神話來理解的。以色列人認為創造的和諧一致是出於神的旨意,神的旨意是整個創造秩序的規範和源頭。
三. 對於神創造的迷思
 
在肯定神的創造之後,在創造議題上,也有不同看法:
  1. 針對「自然神」者:他們認為神在創世記2: 2-3結束創造之工,從此脫離與創造物的關係。其實,相反地,神要正視祂所創造的一切,雖然神與創造物的關係改變了,但這改變並沒有減少神與創造物之間的親密程度。
  2. 延續的關懷:神建立一個「途徑」來關懷祂的受造物,這途徑就是「自然律」,是生命再生與成長的方法。Bernard Ramm解釋自然律說「神的靈在時間的進程中,不斷地把自然界運作起來,為了成就神的命令,並在聖靈的指引下,自然律隨著時間和過程,把神的計畫實踐出來。」
  3. 關懷的層次:神創造的作為可分作三個層次,即1).原始的創造;2).神的供應(providence);3).神的救贖。神在這三個層次中,持續不斷地運用創造的能力。例如:洪水氾濫之自然現象被視為神奇妙的救贖,出埃及記中的作為是神另一個「創舉」,還有參孫、約拿等都造就了神對以色列人的拯救。
四. 神的創造和護理
 
神延續的關懷即是神的護理工作,這個世界有意義乃是因為「神創造這秩序又維護它」,神是一切創造的根源,也是創造背後唯一的動力,所以世界可以因著神的旨意而存在。再思創造的過程:
  1. 藉著話語和行動:神藉著祂的話和直接的介入,創造了世界。「神的話」從開始便是祂與祂作為之間的橋樑,創世記1: 2的「神的靈(神的呼吸)」說明了神在創造中的密切介入,尤其到了創造的精華「造男造女」時,神以「你們」來稱呼。可見,神與人接近和親密的程度,就如人自己的呼吸一樣(申命記30: 14)。
  2. 從無生有:表明世界是神直接的創造,不能從他物而生,所以世界要因神而活,而不靠他物自存。在創世記兩段經文的記載,表明創造的不同意義:1).前段(創1: 1 - 2: 4a)的創造手法較有系統,範圍包括整個宇宙;2).後段(創2: 4b-25)是特寫鏡頭,捕捉人類始祖特有的生存環境,記載神的作為與人有密切的關係。
  3. 神的護理:舊約認定「創造」是好的,包括護理的工-
    1. 神是創造第一位鑑賞者:創1: 31說「神看著一切所造的都甚好。有晚上,有早晨,是第六日。」到了先知以西結時代仍是如此,「耶和華的話臨到我說:人子啊,你為推羅王作起哀歌,說主耶和華如此說:你無所不備,智慧充足,全然美麗。你曾在伊甸神的園中,佩戴各樣寶石,就是紅寶石、紅璧璽、金鋼石、水蒼玉、紅瑪瑙、碧玉、藍寶石、綠寶石、紅玉,和黃金;又有精美的鼓笛在你那裡,都是在你受造之日預備齊全的。你是那受膏遮掩約櫃的基路伯;我將你安置在神的聖山上;你在發光如火的寶石中間往來。你從受造之日所行的都完全,後來在你中間又察出不義。」(結28: 11-15),在此提到神創造的完美。
    2. 罪不能改變創造的本質:人的墮落雖然造成了破壞,罪也帶來了深遠的影響,然而並不毀滅神的創造,而且這個世界有意義乃是因為「神創造這秩序又維護它」,神是創造背後唯一的動力,所以世界可以因著神的旨意而存在。
    3. 物質創造反應屬靈生命:舊約裡沒有一處暗示,因創造的是物質就因此而不完全,反而物質的創造被認定為是反映屬靈生命的工具,這屬物質的特性又同時擁有自我的生命,襯托出神的美意。在這感性的世代,花的美麗使我們聯想到神,然而對希伯來人而言,花不過是轉眼即逝的榮華,真正能見證神偉大的是「盤石」(詩篇2: 2)、暴風雨、風和山(詩篇65: 6-7;賽55: 12)等。
    4. 創造的和諧是神的護理:「我們曉得萬事都互相效力,叫愛神的人得益處。」(羅8: 28)這觀念其實也存在於神所創造的秩序中,因為從原始的創造中,就反應出創造秩序的和諧關係。為了成就神在其中美好的旨意,舊約也常為這創造的秩序而歌頌神(賽45: 18-19)。
五. 作業
從神的創造和護理看到神獨一的本質,也看到神專斷,若不是如此,我們所處的世界就更不安全,為甚麼?試討論其原因。

上帝獨一的本質



一. 引言
 
上帝的本質先呈現在衪的自我啟示中,繼而藉著在祂子民中的作為,具體地闡述出來。

二. 上帝的本質
 
舊約裡沒有出現過「理論上的無神論」,只出現過「生活上的無神論」,即否認上帝在生活上與他們有任何關聯(耶5: 12)。然而,舊約時代的人似乎認為,這些論證全都是不需要的,因為上帝的存在已傳遍地極(詩篇9: 1-3)。瑪拉基書的經文其實已暗示,因為衪是上帝,所以人才能保持與衪的關係;倘若衪是人,祂就早已厭倦以色列人的悖逆。因此,祂的本質是:
  1. 上帝有位格:上帝之所以具有位格,乃是由於祂給自己的「名字」。上帝所以自我命名,有三個作用:1). 名字說明上帝存在於以色列民當中;2). 上帝並且用不同的名字來表示,一個名字不足以概恬衪的性格,及祂對人關懷的各種方式;3). 上帝所有的名字都跟以色列有關,反映出神在歷史上與以色列的交往。這些「名字」為何:
    1. 「伊勒」之名:指一位強大的領袖或長官,強調上帝與人之間的距離和上帝對一切自然界的掌權。這名稱也常與舊約中的個人領袖連用,如「亞伯拉罕的上帝」。伊勒這名字也見於複合名詞裡,如「伊勒沙達伊」(El Shaddai,創17: 1,意謂全能的上帝),「伊勒伊利安」(El Alion,創14: 18-19,意謂至高的上帝),「伊勒俄琳」(El Olam,創21: 33,賽40: 28,意謂永生的上帝),「伊勒羅伊」(El Roeh,創16: 13,意謂看顧人的上帝),「伊勒奧希米」(創1: 1,Elohim,是最常見的名字)。
    2. 「雅巍」之名:此名稱跟動詞的「是」連用在一起,是強調上帝與人「立約」的特有稱呼,說明神的「近在」和對人的眷顧(申3: 24)。
    3. 萬軍之耶和華:早期跟「約櫃」有關,「萬軍」不僅指軍隊,更包括了「天軍、眾星、和一切成就神旨意的受造物」,此乃源於一個「信念」:上帝是一位在爭戰中拯救子民的領袖(撒上17: 26、36裡的永生上帝)。
    4. 「王」之名:在討論「約」時,我們會看到「上帝的王權」在舊約初期盟約中已若現,出埃及記15: 18說「耶和華必作王直到永永遠遠」。到君王政體時代,這稱謂才普遍起來。
  2. 上帝是獨一的:申命記6: 4ff說「以色列啊,你要聽!耶和華我們上帝是獨一的主。」已開始強調「神祇有一位」。直到大先知的著作時,才把「獨一上帝觀」發揮得淋漓盡致(以賽亞書44-46章是捍衛這觀念的典範,如賽44: 10,另外耶2: 5),重點在於其他那些神衹沒有價值,而非他們的不存在。它們不能聽,也不能回應人的禱告,所以它們不是上帝。
三. 上帝的性格和作為
 
從上帝的作為,我們可以真正明白衪的本性,和清楚地瞭解衪是怎樣一位上帝。
  1. 上帝的能力:經歷過上帝奇妙的拯救和帶領後,以色列人更容易相信他們的創造主是大能的上帝。跟上帝的大能相關的是上帝的「可畏」和「忌邪」,因為上帝的大能可以產生「審判」或「賜福」。
  2. 上帝的聖潔:「聖潔」是上帝最重要的特徵,聖潔的事實先於人對聖潔的經驗,如上帝必須告訴摩西那是聖地,否則他永遠不會知道,因為人的感覺是後來才出現的。可見,聖潔屬乎上帝。
  3. 上帝的公義:「公義」是一種關係的觀念,從承認上帝的關係產生出實際的責任。上帝的公義在舊約的歷史進程中,從「約」的狹隘範圍擴展開來,而以整個受造的世界來表達上帝的義。
  4. 上帝的愛和憐憫:「愛」的觀念在創3: 15已出現,而在「約」的關係裡,「慈愛」發展為「一個互相關照的責任,實踐在所有親友、主僕和其他相再屬關係上,是共同分擔的責任。」
四. 啟示的媒介(四種)
 
綜觀舊約的歷史,當中都流露一個信念:上帝可以在任何地方和時候出現,並且上帝的自由可以使衪利用任何可見之物,來呈現衪的同在,包括:
  1. 上帝的使者:「天使」是上帝的信差,但不同於上帝(撒下24: 16),然而有時又以「第一人稱」上帝的身份說話(創16: 7-44,士師2: 1、4,6: 20-23)。除此之外,天使又可能是「賜福」(出32: 34)和「審判」的使者(撒下24: 16)。當上帝差遣使者出現和衪親身顯現,在舊約中兩者無從劃分,有時「先知」也如天使一般,以第一人稱說話,與上帝認同,很難區分。
  2. 上帝的容貌:儘管雅各聲稱,他親眼看見上帝的容貌(創32: 30),一般的用法是把「上帝的容貌」比喻為「上帝普遍的存在」。當人被上帝的容貌光照時,就是得著上帝的賜福(民6: 25);上帝若隱藏不見,人就要承受生命的「苦楚和長痛」(詩13: 1)。當犯罪後,亞當在伊甸園躲避上帝,希伯來文描述為「躲避耶和華的面」(創3: 8)。到了舊約的後期,「上帝的面」被理解為「上帝的親臨」,是今世人所經歷不到的(詩篇17: 15)。
  3. 上帝的榮耀:「榮耀」在舊約裡,是指一些「具有重量或可見的實物」,因此一個人的榮耀是反應在他的財產上,所以「有榮耀的人」是「有實產的人」,例如:創世記31: 1中的「財」字在希伯來原文是「榮耀」。因此「榮耀」有雙重意義,即「尊重」(顯出榮耀)和帶來尊重的「憑藉」,引用在上帝身上,便成為「上帝本質的彰顯」。「榮耀」伴隨著上帝的臨在(出24: 16),以致當榮耀充滿帳幕時,摩西不能進去(出40: 34-35)。到了耶穌基督的出現,把榮耀的內涵完全改寫過來,因著祂的「死」,上帝「救贖性的榮耀」就彰顯出來,使上帝的榮耀不侷限在聖殿和以色列民中。
  4. 上帝的擬人化:上帝自稱或人稱呼上帝,都常用「人」的措辭,如上帝說話、交談、聽、看、嗅(撒上26: 19原意);上帝又常被描述為有「一副面孔」(民6: 25)、「一個背面」(出33: 23)、「手」(賽14: 27)和其他肢體。這些都要表明,上帝要向人傳達祂的愛:
    1. 上帝用人的措辭自稱,是強調上帝要與我們共享人類的世界。
    2. 上帝的擬人化是說明,人是按著上帝的形像被造,以及上帝要與人溝通和建立關係的意願。
    3. 此如母親或褓姆用兒語對嬰兒說話,這兒語不能代表說話之人本身的能力,而是遷就於說話的對象。因此上帝對人類的說話也不足以完全表明上帝,而且上帝因此還需降卑和自限。

天國、上帝國與救恩的關係




一. 引言
 
人本能地知道天地間有一位上帝,但並不曉得上帝所需要或不需要的究竟是什麼?諸如上帝怎樣看我們、上帝要給我們什麼、怎樣使我們脫離罪惡和死亡、上帝怎樣拯救我們,這些是我們鮮少知道的。因此,我們要學習以色列人,從上帝向他們連續的顯現中,去認識這位自我啟示的上帝。

二. 上帝的自我啟示的原因
 
起因於亞當的悖逆,破壞上帝起初創造時的和諧,以致才需要上帝重新自我啟示,這也成為舊約啟示的「基礎」。上帝自我啟示的動機可從創世記中找到例子:
  1. 亞當的例子:人類犯罪後,上帝主動找人,問說﹕「你在那裡?」上帝不是要求答覆,而是想把亞當和夏娃重新帶回祂身邊,彰顯上帝對他們的憐愛。上帝所要的不是罪人的死,而是罪人的生。
  2. 該隱的例子:上帝對該隱的憐愛也出現在創世記4: 6、9、10,衪對該隱的問話﹕「你為什麼發怒呢?…你兄弟在那裡?…你作了什麼事呢?」上帝希望該隱能親口承認,並回到衪身邊。
三. 上帝的自我啟示的方式
 
主要出現在摩西五經的前兩卷「創世記和出埃及記」中:
  1. 上帝的命令(創世記12章):討論上帝的「自我啟示」理當從創世記十二章開始,第一節開始是個「命令」-「你要離開本地、本族、父家,往我所要指示你的地去。」然而,上帝沒有顯明衪的身份。我們或許會問:亞伯拉罕如何得知那是上帝,他是否會懷疑過衪?從聖經中我們無法得知答案。但從後面的經文「我必叫你成為大國。我必賜福給你,叫你的名為大;你也要叫別人得福。為你祝福的,我必賜福與他;那咒詛你的,我必咒詛他。地上的萬族都要因你得福。」得知,上帝關心的是「萬國萬族」,只是在開始的時候,上帝先與亞伯拉罕和他的子孫建立關係。舊約信仰的核心便出現在這裡-上帝與衪的子民之間的親密聯結。 
  2. 上帝的名字(創世記15、17章):聖經中無論是上帝或人的名字,都有重要的意義:
    1. 名字界定範圍-人的名字或動物的名字皆如此:
      1. 人的名字:人名出現在那裡,那人的活動範圍便在那裡。例如上帝改「亞伯蘭」的名字為「亞伯拉罕」,這意味著「偉大的父」將成為「萬人之父」,亞伯拉罕果真成了因信稱義者的共同祖先「信心之父」。
      2. 動物的名字:當上帝要亞當為衪所創造的各樣活物命名時,亞當就把牠們視為己有,更宣佈他的自由凌駕於整個物質世界之上。為活物「命名」是亞當與世界建立關係的方法,亞當為牠們取名,也就界定牠們的活動範圍。
    2. 名字顯明能力-上帝自稱「全能的上帝」(El Shaddai)來表明祂的身份,強調上帝的大能與人的軟弱,並且上帝能滿足人的需要。上帝把名字顯明給亞伯拉罕,也表明祂向亞伯拉罕「敞開」自己,讓人認識祂,使人可以藉著「呼求」衪的名,請求衪的「同在」,相反地,也可以藉此褻瀆衪,這種人就不可能得救了。
  3. 上帝的賜予(創世記28: 13):此經文記載雅各在夢中看見一把梯子通達天上,上帝站在梯頂上說﹕「我是耶和華─你祖亞伯拉罕的上帝,也是以撒的上帝。」之後,上帝給雅各一個應許「我要將你現在所躺臥之地賜給你和你的後裔。」從此,雅各的後裔帶來在世的盼望:他們將得著上帝親自賜予的土地。
  4. 上帝的面貌(出埃及記3章):為什麼人不能見神的面?乃因人犯罪的緣故(出33: 20),此時上帝以「主的使者」出現,而且以「自我介紹」的方式說:「我是你父親的上帝,是亞伯拉罕的上帝,以撒的上帝,雅各的上帝。」在13節中,摩西求上帝將名字告訴以色列的子民,顯然人們想知想衪是誰?過去衪是列祖的上帝,現在衪要怎樣對待他們呢?上帝的回答是:「我(現在是,將來也是)自有永有的」,強調上帝與以色列子民同在,因為衪的同在是對以色列人應許的保證。上帝的回答是有不明確之處,然而,上帝這時拒絕向以色列民有更多的解釋,衪的心意將逐漸顯明在未來的事工裡。
  5. 上帝的新名(出埃及記6: 1-2):上帝是要透過「雅巍」的新名字,使人對衪的同在有新的認識。「雅巍」的意思是「立約的上帝」,與以色列百姓建立信實的關係,因此以色列人現在要親嚐這名字的真確性,經歷他們列祖從未夢想到的事。
  6. <附錄>:近代舊約經文批判學的學者以此經文為證據,把摩西五經拆分為幾個不同來源的文獻:
    1. 凡是有「全能的上帝」出現的經文,都來自「P典」(Priestly祭司版);
    2. 而「雅巍」出現的地方,宣稱其為「J典」(Jahwist雅巍版)。因此,學者以為摩西五經是後人編輯而成。然而,我們真可以假定當時的以色列族長完全沒有聽過雅巍的名字嗎?乃是值得懷疑。
  7. 上帝的作為(出埃及記19: 3和20: 1-2):上帝對摩西說「我向埃及人所行的事,你們都看見了。」(出19: 4),上帝向人顯現的方式從「直接的溝通」→「面對面的相會」→「作為上的啟示」,以行為來確立衪的應許諾言,上帝在舊約裡一切的作為都是要證明祂的同在。
  8. 上帝的屬性(出埃及記33: 18-23):在此經文,摩西要求上帝顯出祂的榮耀,但上帝拒絕,因為人在有罪的情況下,不能面見上帝而同時又能活下去。然而,上帝還是在摩西面前經過,並宣告衪的名是「雅巍」,這是上帝以罪人能理解和承受的方式,來顯現祂的榮耀。這是出於上帝的「恩慈」和「憐恤」,因為上帝寧願以「衪的屬性」代替「衪的形像」來顯明自己,這正是摩西和當時的人所需要的「啟示」。
  9. 上帝的應許(出埃及記34: 5-10):從出埃及記來看,摩西與上帝有特殊的關係(民12: 7-8,此地位也使摩西成為後來先知的模式),然而兩者之間仍有本質上的限制,因此上帝只讓衪的形像得見,卻不公開祂的容貌,只留待將來在天上時相見(林前13: 12)。

無條件的愛

   沒有一位先知,像何西阿如此清楚地界定、描繪上帝的愛,他在婚姻上的經歷,是他事奉與神學的啟鑰。在上帝公義聖潔的背景中,肯定了上帝的心仍然溫柔地愛著那全然可厭的對象。

     
何西阿以他的一生背負著上帝愛的信息,正如他自己的話語,在他開始事奉時,就已奉命娶滴拉音的女兒歌蔑,這正是『你去娶淫婦為妻』的含意(一2),由於她和她父親的名字都沒有特殊的含意,此處看來,完全是敘事式的散文。因此,我們拒絕採寓意或異象的解釋,甚至根據我們對這段經文文法上的瞭解,當何西阿娶她時,她還不是淫婦,正如她尚未生的那些孩子,也還不是『淫亂的兒女』,直到他們出生後,才因著母親的敗德而蒙污。因為在此只提到她替何西阿生的孩子(特別注意一3,她『給他生了一個兒子』),並且他也為這些孩子取名(一469),因此很可能這些孩子都是他自己的。

     
何西阿書一2的附加詞,讓許多人深感困擾︰『你去娶淫婦為妻,也收那從淫亂所生的兒女』。這裡可能正如賽六912和出十1;十一10;十四4一樣,乃是表示結果,而非目的。因此,這是一種很快的敘述方式,上帝下令,接下來是結果和經歷。同樣的,在何二257歌蔑就像以色列民,她離棄了婚姻的保障,去追求其他的情人。在稍晚期,耶二2也提醒以色列人,追想他們在婚姻的忠貞後,隨之而來的就是屬靈的淫亂︰『你幼年的恩愛,婚姻的愛情,你怎樣在曠野……』。

     
因此,上帝將再度『勸導他,領他到曠野,對他說安慰的話』(二1416﹞)。即使當上帝命令何西阿,『你再去愛一個淫婦』(三1),都是模擬以色列肉體和屬靈上的淫亂。因此,當上帝吩咐時,何西阿就為他的孩子取名作『耶斯列』(『上帝必分散』),『羅路哈瑪』(『不蒙憐憫』,和『羅阿米』(﹝非我民﹞)。唯有上帝執著的愛能挽回對那世代的審判,因為根據古時的應許,有一日將來到,這百姓將如海邊的沙,不可勝數(何一10﹝二1﹞;參創廿二17;卅二12),到那日,以色列將『為上帝所裁種』(『耶斯列』) ,並且被稱作『我民』『永生上帝的兒子』(何一10-11(二1-21;二2325﹞)。這些詞彙很容易叫人想起摩西的啟示(出四22;卅四15-16;申卅一16),只是經由何西阿予以擴展。以色列雖然背信,耶和華的愛仍是真實的(三1),在適當的管教後,上帝仍聘她為妻(二19 21﹞)。如此的愛可溯及上帝救以色列出埃及之時(十二9 10﹞;十三4)。摩西在申廿八68提出的另一個警告,是他們必歸回埃及的象徵性威脅(八13;九3;十一5)。雖然如此,她的愛仍然是得勝的。何西阿所呈現的耶和華,是注視兒子跨出第一步的父親(十一1。),是幫助以色列的醫生(七1;十一3;十四4)和牧者(十三5)。

     
因此,在何西阿書有雙重的強調︰上帝的公義和上帝的慈愛,因為他是公義的(二1921﹞;十12),人應該『回轉』歸向主(五4;六1;七10;十一5;十二67﹞;十四2),並且尋求他(三5;五615;七10;五15;十12)。整本聖經中,以最慈祥的聲音呼召悔改的經文,就是六1-3及十四1-3。如此一來,最後的結局將不是審判,而是上帝的恩典︰『後來以色列人必歸回,尋求他們的上帝耶和華和他們的王大衛,在末後的日子……』(三5),這將不是大衛王,而是上帝所應許大衛的子孫彌賽亞(撒下七;摩九11)。

    
先知描述『在上帝心中豐盛的恩典』,這點在他再度聘回以色列時尤為明顯(二1921﹞)。如此,他就能照古時的應許『守約施慈愛』(申七912;王上八23;參尼一5;九32︰但九4;代下六14)。他之所以這麼做,乃『因他愛你的列祖,所以揀選他們的後裔。』(申四37)就以色列而言,她也有責任以同樣忠貞的愛回報耶和華(何四1;六46;十12;十二67﹞)。這是上帝與以色列『爭辯』,或對薄公堂的三大要詞之一(四1)。她無『誠實』,無『慈愛』或『忠貞的愛』,無人『認識上帝』。

     
然而,這三項責難將一一挽回,每一段落都將以一幅光輝的未來收場。到那日,上帝的愛將打破以色列頑強的罪障,他們不認識上帝(四16;五4),顯然是出自肉體與屬靈的淫亂。通常『認識上帝』所表達的神學或教義含意,乃是以色列人不尊重上帝的律法——列如四2就提出十誡中的五誡為例。另一方面,他也意味著對這位獨一真神親身的經歷(參五4;六2;十三4)與關係。

     
為此,上帝要『回到原處,等他們……尋求﹝他的﹞面』(五15),第一段(四2~五15)的結束,是六1-3美麗的應許。在他撕裂他們之後,必有一日,上帝要醫治這百姓,人們將認識上帝,因為他必使他們甦醒。


     
4至十15提到第二個責難︰以十一1-11上帝所應許熾熱的愛為總結。當耶和華想到要放棄北方支派時,他的衷腸其實是千回百轉,難以割捨(十一8;參申廿九23,同一個動詞『傾覆』也用於所多瑪,蛾摩拉、押瑪、洗扁諸城),他深深動了憐憫之情。

     
第三段從十一12﹝十二1﹞到十三16﹝十四1﹞,所責備的是無『真理』或『誠實』,他以十四1-92-10﹞最莊嚴的勸勉和應許為結語。上帝的話語和無條件的愛,會是以色列所迫切需要的。當以色列歸向主,並獻上嘴唇的祭,上帝所應許的福也將恢復。事實上,『我必救贖他們脫離陰間,救贖他們脫離死亡。死亡啊!你的災害在那裡呢?!陰間哪!你的毀滅在那裡呢?!』(十三14)如此一來,到末了,上帝必救贖他的百姓,因為在他眼前,絕無後悔之事(十三14b)。

重生之民的預言

         耶利米先知所預言的新約,說明了上帝的子民以色列要怎樣享受國度的福氣;他們要得著一個重生的心靈。

新約的性質

    
先知耶利米宣告尼布甲尼撒王的侵略臨近,以色列人要被擄到巴比倫。耶利米預先看見將來上帝要復興以色列,帶他們歸回聖地(耶三十3),這就是指末世的復興,要發生在大災難之後(耶三十7)。耶利米預言,將要重建耶路撒冷(耶三十1824),然後國度的祝福就會降臨(耶三十一112)。以色列人未來的福祉,是根據上帝將來要與以色列人所立的新約(耶三十一3134);那約是與以色列人訂立的(耶三十一31),與舊的約恰成對比,就是指摩西之約;因為舊的約不能在人的心裡產生公義。

 
新的約共有以下十一項條文︰

 
I)新的約是一個無條件恩典之約,發自上帝的一句話「我要」……
(Ⅱ)新的約是一個永存之約……
(Ⅲ)新的約應許賜給人一個更新的心靈,就是我們所稱為的重生……
(Ⅳ)新的約叫人重新得到上帝的喜悅和上帝的福氣……
V)新的約包含赦罪︰「我要赦免他們的罪孽,不再記念他們的罪惡」(耶三十一34下)
(Ⅵ)新的約有聖靈的同住,比較耶利米書三十一章33節和以西結書三十六章27節。
(Ⅶ)聖靈教導的職事得以彰顯,讓順服的心靈可以明白上帝的旨意……
(Ⅷ)當以色列人還住在聖地上,他們都要根據新的約規定,得到物質上的福氣……
(Ⅸ)耶路撒冷的聖所要重建,因為聖經上寫著︰「我要……在他們中間設立我的聖所……我的居所必在他們中間。」(結三十七2627上)
(Ⅹ)戰爭止息,和平掌權,正如何西阿書二章18節所說的……
XI)耶穌基督的寶血,為新的約的祝福的基礎,因為「我因與你立約的血,將你們中間被擄而囚的人,從無水的坑中釋放出來」。(亞九11

約的應驗

 
雖然新的約曾在希伯來書八章被引用,但我們不能說新的約已經在教會裡完全實現,因為在耶利米書三十一章31節和希伯來書八章8節,都清楚說明這個約是「與以色列家和猶大家」所立的。新的約要在以色列人身上實現,因為這約是與他們立的。新的約實現的時間是在末世,這從耶利米書三十一章可以清楚看到。從耶利米書三十至三十三章這一大段的背景描述,就是三十章3節所說的︰「日子將到」,那是指末世的事情(比較耶三十一27)。耶利米書三十章7節,形容將來有一個大災難時期,而耶利米書三十章其他地方。也說及千禧年。其他的先知也以新約為一個末世的約,也就是將來的事情(賽五十五3;結十六6062,二十37,三十四2526;何二1820﹞

以賽亞說,那新的約會應驗彌賽亞的再來,和以色列人罪得赦免(賽五十九2021)。

耶利米預言以色列人將會在聖地上夏興,與此約相提並論(耶三十二374041)。

        按照先知書的記載,首先以色列人會先被招聚,在聖地上復興,然後那新約的祝福便在「那地上」臨到他們……先知預言的應驗是首先所有以色列民被招聚,他們靈性並且重生,得到基督再來,那新約不能說在教會中已經應驗了,因為它要在將來的國度中實現。

篡位的統治者

      在這過程中,立王一事有好幾次錯誤的發軔。當基甸戰勝米甸人之後(士八22),以色列人就擁立基甸來統治他們,甚至擁立他世襲統治︰『願你和你的兒孫管理我們。』基甸無條件地婉辭,並宣告這項原則說︰『惟有耶和華管理你們』(23節)。

     
然而,基甸的兒子卻沒有像基甸那樣推辭,亞比米勒在乃父亡故後,就成為示劍的王(士九15-18)。這位篡位者(如果只有耶和華才是真正的王,亞比米勒就算是篡位者)是基甸的庶子,起了一個新的名字(參王下十七34︰尼九7)。如果是基甸為他兒子改名,可能在他拒絕王位的同時,宣告『上帝是他的父,是他的王』。但在士八31的表達,也可以譯作『他們為他起名』,或甚至『他為自己起名』,『我的父親(在我之前)是真正的王!』

     
士九6清楚帶出諷刺的話,在那裡『立王』的字根出現兩次︰『他們立亞比米勒「父王」為王』。亞比米勒及其『王國』,整個事件至終以悲劇收場。
 

亞伯拉罕之約


約的性質

  上帝要為自己呼召一個特別的民族,上帝要借這個民族將福氣帶給各國。亞伯拉罕之約的高峰點,是一個國度的概念,而且此約是舊約學的基礎。

(Ⅰ)創世記十二章13節,是記載亞伯位罕之約,那是一個「無條件」之約,此約不帶附帶條件(沒有「若」字句,這約的完成要靠人的努力)。

(Ⅱ)這也是一個「字面」的約。應許必須按字面理解,應許中的土地,按字固或正常的理解意義,不是天堂的象證。

(Ⅲ)這也是一個「永存」的約,上帝給以色列的應許是永遠的。
約的特

 
亞伯拉罕之約,有三個主要特徵。

 
應許的地(創十二1)︰上帝呼召亞伯拉罕從迦勒底的吾珥出來,到上帝要賜給他的地方去(創十二1)。這應許在創世記十三章1418節重述,然後加以確立;約的範圍在創世記十五章1821節已加以說明(以這約實現在天上的說法是不能確立的)。亞伯拉罕之約,以土地為主,這個約在申命記三十章110節的巴勒斯坦的約中,再加以擴展。

 
後裔的應許(創十二2)︰上帝應許亞伯拉罕,他要使大國從亞伯拉罕而出。亞伯拉罕當年七十五歲,但仍膝下無兒(創十二4),但上帝應許賜給他許多的後裔。這個應許在創世記十七章6節再加以擴展,上帝應許國度和君王要從這位年老的祖先誕生;這應許(在撒下七1216大衛的應許中,再加以擴展)到後來更藉著大衛的寶座得以實現,讓彌賽亞國度的管治,施行在希伯來人身上。

 
福氣及救贖的應許(創十二3﹞︰上帝應許賜福亞伯拉罕,並應許賜福他眾多的子孫。這應許在新約中再加以擴展(耶三十一3134;比較來八613),與「以色列屬靈的福氣和救贖」有關。耶利米書三十一章34節預告了罪的赦免。

 
上帝與以撒再堅立此約(創二十一12,二十六34)。從這裡可以看見這約無條件的性質和永遠的特性;「我要」的應許,說明了此約無條件的特性,此約後來更向雅各再次肯定(創二十八1415)。值得注意的,是雖然列祖犯罪,但上帝仍與他們堅立這些應許,這更顯明了亞伯拉罕之約是無條件的。
約的應驗

 
上帝應驗亞伯拉罕之約的方法,是字面上的。可以說,上帝今天已經在歷史上,部分應驗了︰上帝賜福亞伯拉罕,給他土地(創十三1417);上帝在屬靈上賜福給他(創十三818,十四2223,二十一22);上帝給他眾多的子孫(創二十二17,四十九328)。

亞伯拉罕之約,最重要的地方,卻是未來彌賽亞管治的應驗。

(Ⅰ)以色列作為一個國家,要在將來管治那地,無數舊約經文部預言將來以色列所蒙的福氣,和佔有那地,正如上帝向亞伯拉罕所應許的。以西結在異象中看到將來以色列要在那地復興(結二十33374042,三十六1至三十七28 )。

(Ⅱ)以色列作為一個國家,將會歸主,罪得赦免和復興(羅十一2527)。

(Ⅲ)將來以色列要悔改,得著上帝的赦免(亞十二1014)。亞伯拉罕之約的最終實現,和彌賽亞的降臨息息相關;那時,彌賽亞要拯救和賜福給他的子民,上帝在創世記十二章13節的應許,是藉著以色列國向世界各國施行的,這最終的祝福,會包括罪的赦免和彌賽亞在榮耀國度中降臨,管理大地。
總結

 
我們可在亞伯拉罕時代,看見上帝漸進式的啟示。上帝要對付罪,因為罪惡已經進入人的歷史。上帝不再像以往以全人類為對象,他開始藉著個人來工作,就是與亞伯拉罕一起工作;並要借亞伯拉罕,選召一個特別的民族,藉著這個民族,賜福給世界各國。亞伯拉罕的後裔,要在地上作上帝旨意的中保;上帝的旨意是要藉著這些以色列人,讓彌賽亞降臨,建立他的國度。可以說,上帝是藉著亞伯拉罕的後裔,應許賜下這福氣,在日後還包括赦罪的福氣(耶三十一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