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格式
戴斯曼相信,保羅書信乃是個人的信,
而非文學式書信,所以是就事論事,與環境相關,因時勢而生,並非仔細蘊釀的文學成品。按戴斯曼的看法,保羅書信的特色,是由兩極化的情形所造成:一方面他
有極深厚的靈性,另一方面,收信的物件卻面對許多問題。不過,現在大多數人同意,這種說法太簡略。舉一件事來說,正如前面所提,希臘與猶太人書信的模式有
許多種,比戴斯曼估計得更多。最常見的三種是個人信件、公開信與論文。其中個人信件最不可能,因為保羅與其他聖經書信的作者,在寫作時都深知自己的使徒權
威,並向整個教會發言,並要人在會眾中誦讀他們的信(參帖前五27;西四16)。啟示錄第二至三章中,達與七個教會的書信,每一封的結尾都說:「聖靈向眾教會所說的話,凡有耳可聽的,就應當聽。」
當然,有些書信(門;約貳;約參)可以放在個人信件的範疇,但是其餘的書信顯然是公開信,也可以歸為論文一類。
朗
格內克將書信分為「牧養」與「論述」兩類。後者有時具書信的形式(希伯來書沒有開頭語,雅各書、彼得後書和猶大書沒有結尾的問安,約翰壹書缺乏開頭和結尾
的格式),但是其內容不受地方狀況的限制,可以向整個教會界發言。一般被視作論文或論述性文字的書信為:羅馬書、以弗所書、希伯來書、雅各書、彼得前書和
約翰壹書。當然,其中有一些具爭議性,何況除了約翰壹書之外,所有的書信都具備信的格式,而約翰壹書似乎也是針對某個特
定的狀況而寫(諾斯底派前身的假教師)。許多人認為,羅馬書是因羅馬的猶太人與外邦人起了內訌而寫。以弗所書、希伯來書、雅各書與彼得前書,是最常劃歸論
述範疇的書信。以弗所書的中心是基督與教會,彼得前書可說是彼得講章的集錦(但我對這種說法存疑),而希伯來書與雅各書則是針對猶太基督徒團體內的問題而
寫。
保羅書信並不只是依樣
畫葫蘆,他的寫法與一般的慣例顯然有別,不是一成不變地採用舊制。保羅的書信「在形式(前言與結尾)、內容(一封信內有各種題
材,且深入探討)、長短(比一般的信長,甚至比用心寫的文學式書信還要長)上,都是前所未有的」。若我們知道,教父們又走回固有的形式,這一點就更令人刮
目相看了。所以,新約書信是將一般的模式與基督徒的創意混合在一起。例 如,問安方面,希臘式的charis與亞蘭式的salom結合,但兩者都加上從前所沒有的神學含義。此外,古代書信中的感恩與祝禱,在此則加長,但卻沒有 用迂腐之言。舒伯特(Schubert)和俄伯仁(O’Brien)甚至舉例說明,感恩與代求的禱告,乃是具體而微地包含了書信的基本目的或資訊。
新約書信界於個人信件與論文之間,具備兩者的成分,加上希臘與猶太形式修辭的特色。它們是針對特殊狀況而寫(甚至較一般性的書信也不例外,如彼後; 雅;約壹),但也要在眾教會一再宣讀(如門2暗示,這封信也是寫給「在你們家中的教會」的)。不過,幾乎所有書信(除了純粹的信件,如:門;約貳;約參) 都混合了幾種形式,無法清楚分類。例如啟示錄中有勸勉部分,很像書信的文體(啟二-三),而整卷書的前後亦為書信式的前言與結尾(啟一l-8,二十二10-21),這在古代啟示文學中是獨一無二的。較複雜的書信,如羅馬書或哥林多書信,含有許多修辭類別,必須逐一檢視。
對
釋經學最重要的一點是:書信既有因事而生的成分,也有超文化的成分。本書在此要提醒讀者,書信中許多成分並不可以直接拿來作今天基督徒生活的模範。
若一道命令是針對讀者的特殊狀況而寫,這命令的字面意義就不適用於今日。有時候很容易看明這一點(如要提多到尼哥波立來見保羅,多三12),但有時候卻很 難將地方性與超文化性分開。
費依與司陶特注意到從這個問題衍生出來的另外一些問題。書信中某些話背後的問題究竟是什麼,是非常重要的探討題目,但卻很不 容易得到圓滿的解答。「我們有答案,但是卻不一定清楚原來的問題或困難為何。……這很像只聽到一個人講電話,而要猜與他通話的人是誰,在講什麼話」。讀者也必須明白,聖經的作者不是在將自己的神學作系統性的陳述,而是在用神學來回應特殊的狀況。所以,我們不能將某段話視為最後的教義, 而要根據許多段話確定聖經神學為何,再進而發展出系統神學。
書信的開頭與結尾格式,是按照古代的慣例,必須照其用法來瞭解。例如,保羅書信中,對「使徒」的強調(除了帖撒羅尼迦前後書之外),顯明這些都是正式的公函。在加拉太書一章1-2節,加長的格式是因為該書信具護教的性質;既然保羅的對頭向他的權威發出挑戰,他便用了兩章的篇幅來為自己的地位辯護。加長 的感恩與祈禱也很常見,因為這部分被用來表達整封信的主題(腓一9-11;弗一15-19,三14-17)。沒有感恩或祈禱的書信(加;林後;來;雅;彼 後;約壹;猶),就顯示其中要對付的問題十分嚴重。最後,結尾的問安、祝福與告別,都是古代信件常見的模式。
2.作者
這裏面有兩個相關的問題,一為:有些書信是由文士或聽寫員(秘書)代筆,另一為:假名的疑問。保羅(羅十六22;參帖後三 14)和彼得(彼前五12)都提到秘書的幫忙。可是,這些聽寫員參與經文寫成的程度,引起許多辯論。第一世紀已經有速記的芻形;普魯塔赫(Plutarch)認為這是西塞羅的發明。不過,文士在這方面的自由運用度有很大的差異,從逐字聽寫到完全自由發揮(口述者只提供主要內容)都有。羅樂(Roller)認為,保羅的聽寫員有很大的自由,而書信的文體混雜不一,任由文士按自己的方式發揮。但是庫慕爾(Kummel)卻主張,若是秘書有很大的自由,保羅書信中就不會出現思想打斷與用詞不一的情形,因此保羅乃是逐字口授。保羅時常補上評語(假定另有一位在寫),這項事實無可置疑(在以上提過的經文之外,參林前十六21;加六11;西四18;門19)。所以我們不能否定有秘書參與的事。
至於他們寫作的自由度,則的確是個問題。我同意朗格內克的看法:「保羅自己的筆法可能會隨環境而變,也會視可用的代筆而定。」
並沒有什麼證據可以支持文士能完全自
由發揮之說,但是很可能彼得前書的文體是聽寫員所定,而教牧書信也有此可能。這並不會減低這些書信的權威性,因為聖靈可以同樣感動聽寫員,就像感動作者一
樣。正典產生的過程,完全在聖靈的督導之下,而我們亦沒有理由相信,聖經的作者不必對其中的內容負責。在古代世界,凡是遵照主人指示寫出來的話,都算是他
所寫的。第一世紀文書的參與有三個層次:書信為逐字口授(文書全未參與);內容不變,可是實際的用字和文體卻出於秘書之手(文書中度參與);或者只有題
目,其餘全歸秘書處理(文書幾乎整個參與)。在聖經書信中沒有第三層次的證據,但是卻可找到前面兩個層次(彼前和教牧書信為第二層次;許多人相信路加是教
牧書信的聽寫員,因為其中「路加式」的用詞數目很高。)
新約中假名寫作(偽名)的可能性,應
當屬於導論的探討範圍,而不屬於釋經學,但是,倘若以弗所書、教牧書信、帖撒羅尼迦後書、雅各書、彼得書信都是後期教會的產品,對釋經必有影響,因此這個
問題值得一提。一般的說法為:古代世界相當接受偽名作品,既然聖靈才是書信真正的作者,早期教會對 偽名便沒有問題。
但是,古特立(D.Guthrie)
注意到,第一世紀雖有許多偽名作品,卻很少有被接納為權威作品的。猶太人的偽名作品並
未放入希伯來的正典中;沒有人會相信這些作品真是由該署名之人所寫。偽名的問題必須個別判斷,而我對但以理書、教牧書信、雅各書,或彼得前書為晚期作品的
看法,並不信服。無名作品的問題較少,因為在古代世界這很常見;而希伯來書本身就具權威性(如俄利根所承認)。歷史情境並不難確定,因為從書信的內容便可
以看出收信人以及寫作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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