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7日 星期一

約翰福音中的末世論


一. 新約的「末世論」 - 符類福音和約翰福音的重點略有不同:
符類福音 約翰福音
神國
已藉耶穌基督的誕生走進人類的歷史,是末世的神國,而永生是屬於末世的神國。
永生
神國在約翰福音中只有兩次被提及(約 3: 3, 5),取而代之的,是耶穌的中心 信息「永生」,並且在今世就要賞賜給世人。
耶穌在「橄欖山上的講論」(馬太24: 3 - 25: 46)的重心就是「末世論」,勾畫出末世事件的輪廓,包括:耶穌降臨的預兆,末世災難的日子,善僕和惡僕的報應,接待最小的弟兄就是接待主。 耶穌在「馬可樓房上的講論」(約翰13-16章)是約翰的末世觀,提到:以門徒彼此洗腳等切實相愛的方式來共同面對末世,藉著唯一的道路耶穌才可以到父那裏去,保惠師聖靈將保守聖徒到底。
耶穌的再臨 聖靈的降臨
經文
馬太24: 10-14說「那時,必有許多人跌倒,也要彼此陷害,彼此恨惡。且有好些假先知起來,迷惑多人。只因不法的事增多,許多人的愛心,纔漸漸冷淡了。惟有忍耐到底的,必然得救。這天國的福音要傳遍天下,對萬民作見證,然後末期纔來到。」
經文
約16: 7-8說:「然而我將真情告訴你們,我去是與你們有益的。我若不去,保惠師就不到你們這裏來,我若去,就差他來。他既來了,就要叫世人為罪、為義、為審 判,自己責備自己。」更明確地說,耶穌是在保惠師降臨中再來,約14: 18說「我不撇下你們為孤兒,我必到你們這裏來。」

二. 約翰福音的末世論 - 從復活及審判的角度來看,是末世也是現今的事實:

  1. 復活:涉 及未來末世性的事件,也涉及現今屬靈的實體。約翰福音一再強調末日身體的復活,即死人將要在永生的豐盛中復活;然而,約翰福音也論及復活的生命已伸展到現 今的世代,人可以在今生屬靈的領域裏,預嘗這復活的生命。當耶穌面對拉撒路的死時說「耶穌對他說:復活在我,生命也在我,信我的人雖然死了,也必復活。凡 活著信我的人,必永遠不死。」(約11: 25-26)。尤其針對靈裏死亡的人,可以藉著回應神兒子的聲音而復活過來,約5: 25說「我實實在在的告訴你們,時候將到,現在就是了,死人要聽見神兒子的聲音,聽見的人就要活了。」
  2. 審判:當 末日復活時,行善的要從墳墓裝出來復活得生,作惡的則要復活定罪(約5: 28-29)。在約翰福音中,審判實際上也是此時此地,根據人對基督本身的反應,「信他的人不被定罪,不信的人罪已經定了,因為他不信神獨生子的名。」 (約3: 18)相信耶穌的人實際上已經越過了「審判」,已經在審判外的另外一頭,已經「出死入生」了(約5: 24)。

三. 符類福音的末世論
以山羊與綿羊的比喻為例,指末世的審判。比喻中誰是「主最小的弟兄」?有三個可能:

  1. 所有有需要並被忽略的人:

    1. 相同的審判標準 - 「愛的行為」,猶太人和外邦人都要受此標準的審判。
    2. 社會中的善心人 - 「綿羊」=非基督徒中不自覺的基督徒,因行為而暗中站在神這邊。
    3. 結論: 本解釋的優缺點
      優點 - 有猶太拉比文學的根據。
      缺點 - 無聖經類似用法。
  2. 在大災難中的猶太人:時代主義派的解釋法

    1. 「山羊」 - 惡待猶太人的國家或個人。
    2. 「綿羊」 - 善待猶太人的國家或個人。
    3. 結論: 缺點 - 雖然聖經多處(參太5:22ff,47; 7:3ff,18; 徒2: 29,37; 3:17; 7:2)以「弟兄」論猶太人彼此的關係,但從未以「弟兄」論耶穌與猶太人的關係。反而,耶穌與遵行天父旨意的人認同(太12:50)。
  3. 耶穌的門徒們:福音派正統的解釋法

    1. 經文根據 - 分別記載在

      1. 馬太12: 48-50「他(耶穌)卻回答那人說:誰是我的母親?誰是我的弟兄?就伸手指著門徒說:看哪!我的母親、我的弟兄。凡遵行我天父旨意的人,就是我的弟兄姐妹和母親了。」
      2. 馬太28: 10「耶穌對他們說:不要害怕,你們去告訴我的弟兄,叫他們往加利利去,在那裏必見我。」
    2. 發生背景 - 記載在馬太10: 40-42「人接待你們,就是接待我;接待我,就是接待那差我來的。人因為先知的名接待先知,必得先知所得的賞賜,人因為義人的名接待義人,必得義人所得 的賞賜。無論何人,因為門徒的名,只把一杯涼水給這小子裏的一個喝,我實在告訴你們,這人不能不得賞賜。」
    3. 經文解釋 - 根據馬太10: 40-42,「善待最小弟兄的門徒」=善待主耶穌自己=心中接待主耶穌,這是信主的表現,也是真信心的行為表現。
    4. 結論: 優點 - 不致產生「因行為得救論」,符合馬太福音及新約聖經的思想。

保羅的思想淵源

一. 引言 - 了解保羅的宗教思想淵源就可以明白基督教的思想立場。

二. 保羅的成長背景
與三個世界有關:保羅生於大數,長於耶路撒冷,而在大馬色路上遇見復活的主,使他的一生經歷三個不同的世界,受其影響至深。
希臘文化背景:
  1. 背景 - 保羅生在基利家的大數(徒22: 3),1-12歲耳濡目染希臘的文化。
  2. 影響 - 保羅在書信中常用到希臘文化上的比喻:
    1. 運動用語:選手、比賽、冠冕(林前9: 24, 27; 腓3: 14; 提後2: 4)。
    2. 法庭用語:律法、文約、承受產業(羅7: 1-4; 加3: 15, 4: 1-2)。
    3. 市場用語:買賣、憑據、質(頭期款)(林後1: 22, 5:5; 弗1: 14)。
    4. 思想 - 良心、本性(羅2:14-15),知足(腓4:11),奧秘(西1:26, 2:2),完全(西1:19, 2:9)。
  3. 希伯來文化背景:
    1. 背景 - 保羅成長後在法利賽人迦瑪列門下,按祖宗嚴緊的律法受教(徒22: 3)。
    2. 影響 - 保羅深受猶太末世觀影響,而有今世與來世的思想(弗1: 21; 2: 2; 林前1: 20; 2:6, 8; 林後4: 4; 加1: 4);律法的重要性也由猶太背景而生,「這樣看來,律法是聖潔的,誡命也是聖潔、公義、良善的。。。我們原曉得律法是屬乎靈的,但我是屬乎肉體的,是已經 賣給罪了。」(羅7: 12, 14)。
    3. 思想 - 保羅深受一神主義影響(羅3: 30; 加3: 20),而反對異教和異教祟拜(西2: 8; 林前10: 14, 21)。
    4. 基督教背景:
      1. 背景 - 保羅在大馬色路上遇見復活的主(徒9: 3-6),是他一生的轉捩點。
      2. 影響 - 耶穌真是基督(彌賽亞),是神的兒子;教會是由神的子民所組成,因此逼迫基督徒就是逼迫耶穌自己(徒9: 5)。
      3. 思想 - 分別顯明在書信中
        1. 因信稱義:羅馬書強調「義」(羅1:17-32);加拉太書強調「信」(加3: 11-14)。
        2. 住在基督裡,並與基督聯合(羅6: 5; 8: 1)。
        3. 脫去舊人(老我),穿上新人(弗4: 22-24)。
      4. 結論:保羅生於文化背景,長於文化薰陶,並把這些文化影響用於信仰,我們也可以仿傚,藉著不同的文化把信仰表達出來。

        三. 保羅的思想與基督教的信仰
        1. 保羅書信的特徵:不是神學論文或文學著作,乃是與基督徒生活有密切關係的信件。
          1. 權威 - 保羅自認其書信是神藉著他所傳達的,有權威性的救贖真理,「若有人以為自己是先知或是屬靈的,就該知道,我所寫給你們的是主的命令。若有不知道的,就由他不知道罷。」(林前14:37-38)-保羅用權威的真理教導基督徒的生活。
          2. 資格 - 保羅的使徒身份是因:他是主耶穌復活的見証人(徒9:3-5);有復活主的呼召與託付(徒9:15;徒26:18);聖靈的同在能行使神蹟奇事(徒13:9-12);從神直接領受奧秘啟示(加1:16)。
          3. 保羅所論的屬靈:為反對諾斯底主義(Gnosticism,強調要擁有奧秘的知識才能得救),而借用諾斯底用詞,改以新的含意。所以:
            1. 屬靈人 - 不是:
              1. 魂遊象外進入特別神祕或屬靈真理之人;
              2. 得到別的基督徒所得不到之奧秘的人。
            2. 屬靈人 - 是:
              1. 明白耶穌身份及十字架事工之成熟基督徒;
              2. 在聖靈引導之下持續生活在啟示真理之中的人。
            3. 比較之下 - 屬肉體的人是:接受真理而不持續活在真理之中的人;vs. 屬血氣的人是:不明神屬靈之事的人,即不信者(林前2: 14 - 3: 3)。
            4. 保羅所論的奧秘:為反對諾斯底主義,所論的「奧秘」包括多重的意義
              1. 奧秘 = 耶穌基督的福音,神永恆的計劃,先知的預言(羅15: 25-26)。
              2. 奧秘 = 耶穌基督的身份、事工、與信徒永恆的關係(林前2: 1, 2, 6-8)。
              3. 奧秘 = 基督成了心中有榮耀的盼望(西1: 27)。
              4. 奧秘 = 外邦人與猶太人在基督裡成為一體(弗3: 3-6)。
              5. 奧秘 = 教會與基督之間親密的關係(弗5: 32)。
              6. 奧秘 = 外邦人信主數目滿足,以色列全家得救(羅11: 25-26)。
              7. 奧秘 = 主再來時,活著的神的兒女身體要改變(林前15: 51)。
              8. 奧秘 = 在基督裡宇宙神聖秩序的恢復(弗1:9-10)。
              9. 結論:奧秘=啟示=福音=耶穌的身份與事工,及與世人的關係。

保羅的世界觀

一. 引言保羅的人觀與世界觀說明了他基本的末世觀。希臘思想中的「人觀」是 「人類學二元論:身體和靈魂」;而希臘思想中的「世界觀」是「宇宙學二元論:地上的和天上的」;人的身體屬於地上的層次,而靈魂屬於天上的層次。然而,保 羅思想的基本結構不是如此,而是「末世的二元論」,是在基督裡,新時代臨到舊時代,保羅自覺站在兩個世代之間。最大的差別在於,希臘人沒有神創造天地這個 觀念,沒有神掌權這超然的啟示,因此希臘人的人觀與世界觀是很狹小的。

二. 保羅的創造觀
是典型的的希伯來創造觀,不是希臘的創造觀,因希臘思想中沒有神創造天地這個觀念:
  1. 神是創造主(弗3: 9;西1: 16)。
  2. 神是由無造出萬物(弗1: 4)。
  3. 神是陶匠-人是泥土,因此當敬拜和感謝神(羅9: 20ff)。
  4. 人與萬物皆墮落-在敗壞轄制下,也在神的審判下(羅8: 20)。
  5. 世界將要過去(林前7: 31)。
  6. 萬物等候得享神兒女榮耀之自由(羅8: 21)。

三. 保羅的世界觀 - 有關「世界」和「靈界」:
保羅論「世界」:保羅用kosmos有五種含意
  1. 宇宙 - 指所有存在萬物的整體,弗1: 4「就如神從創立世界以前…」。
  2. 地球 - 指人居住的地球及歷史的舞台,提前6: 7「因為我們沒有帶甚麼到世上來,也不能帶甚麼去。」在這裏,聖徒不得不與不道德的人接觸(林前5: 10ff),然而也是福音的工場(羅1: 8;西1: 6);與天堂相比,世界是沒有指望(弗2: 12)。
  3. 人類 - 指居住在地球上之人類社會的整體,有一天要向神交帳(羅3: 19「我們曉得律法上的話都是對律法以下之人說的,好塞住各人的口,叫普世的人都伏在神審判之下。」);因此對這世界而言,使徒們是世上的污穢(林前4: 13「被人毀謗、我們就善勸,直到如今,人還把我們看作世界上的污穢、萬物中的渣滓。」),然而神要審判世界(羅3: 6)。
  4. 與神為敵 - 指人類與神比較之下是墮落的,是沈淪在罪中,因而是與神為敵的,林前3: 19「因這世界的智慧在神看是愚拙,如經上記著說:『主叫有智慧的中了自己的詭計。』又說:『主知道智慧人的意念是虛妄的。』」。
  5. 人類的活動 - 不只包括全人類,也包括整個人類屬地關係的複合,例如嫁娶、買賣等人類全部的活動,林前7: 29 - 31「弟兄們,我對你們說,時候減少了,從此以後,那有妻子的要像沒有妻子,哀哭的要像不哀哭,快樂的要像不快樂,置買的要像無有所得,用世物的要像不用 世物,因為這世界的樣子將要過去了。」人類世上的活動都要成為過去。
  6. 「屬世界」= 1). 敬拜受造物過於造物主(羅1: 25);2). 人在受造物中尋求自己的騙傲。
  7. 保羅論「靈界」:論天使、執政的、掌權的、有位的、主治的、有能的,甚至撤但
    1. 天使」何物? - 天使有好與壞:
      1. 好天使:有以下角色
        1. 賜律法(加3:19);
        2. 觀看世人(林前4:9);
        3. 看耶穌升天(徒1:10;提前3: 16);
        4. 與主再來審判(帖後1: 7-8)。
      2. 壞天使:有以下角色
        1. 隔離神的愛(羅8:38);
        2. 引人敬拜天使(西2: 18)。
      3. 結局:基督徒要審判壞的天使,「豈不知我們要審判天使麼,何況今生的事呢。」(林前6:3)。
      4. 「執政的、掌權的、有位的、主治的、有能的」何指? - 可指好天使,也可指壞天使:
        1. 好天使:西1: 16「因為萬有都是靠他造的、無論是天上的、地上的、能看見的、不能看見的、或是有位的、主治的、執政的、掌權的、一概都是藉著他造的、又是為他造的.他在萬有之先.萬有也靠他而立。」(另參:西2: 10,弗3: 10)。
        2. 壞天使:弗6: 11-12「要穿戴神所賜的全副軍裝,就能抵擋魔鬼的詭計。因我們並不是與屬血氣的爭戰,乃是與那些執政的、掌權的、管轄這幽暗世界的、以及天空屬靈氣的惡魔爭戰。〔兩爭戰原文都作摔跤〕」。
        3. 結局:一切邪惡的勢力都因基督的死和高升,得著所有權柄,而終將滅亡。
        4. 「撒但(魔鬼)」的角色? - 是這世界的「王」,是至高獨一真神最大的對頭;保羅並未明說,但卻明說其失敗的命運(羅16:20):
          1. 魔鬼 (弗4: 27;6: 11;提前3: 17)。
          2. 這世界的神 (林後4: 4)。
          3. 裝作光明的天使 (林後11: 14)。
          4. 空中執政掌權者的首領 (弗2: 2)。
          5. 阻擋基督徒作工 (帖前2: 18)。
          6. 誘惑人的 (帖前3: 5)。
      5. 保羅論「世上的小學」:依加拉太書4: 3上下文而言,世上的小學 = 守割禮、守規條、禁慾、律法主義、守節日…,是責備猶太人捨本逐末。

保羅的律法觀

一. 保羅信主後的改變保羅在大馬色看見主復活的異象後,有了以下的改變:
  1. 信主前:對律法的誤用,要靠自己的行為,達到「義」的方法。
  2. 信主後:明白律法的真義,是啟示「神的旨意」,表明如何與神建立正常的關係。

二. 舊約中的律法觀 - 律法的定義:
  1. 律法是:與神有正確的關係。
  2. 律法是:「約」的關係,即神的施恩配上人的信服。
  3. 律法是:成為神的百姓,被神領出埃及。
  4. 律法是:是「保持」並「維繫」與神已存有的「約」之關係的標準,目的是藉著「律法」,保持對神的信心,及對人的愛心(申6: 5;利19: 18;太22: 27-40等)。
  5. 「遵守律法」= 信服神(摩5: 4, 6, 14;哈2: 4;利18: 5)而活著 = 享受今生神的賜褔。然而,以色列人卻誤用了神的律法。

三. 保羅的律法觀
繼承法利賽人的思想:「就律法的義說,是無可指摘的。」(腓3: 6),然而…
彌賽亞的新時代進入舊時代中:是保羅在大馬色見異象後的改變。 律法在神救贖目的中的角色 - 本段(羅7: 7-13)採用過去式時態,當中的代名詞「我」有解釋為保羅少年時代的情況,法利賽人時的光景,或是泛指世人(在亞當裡)的普遍經歷。無論如何,非因律法,人就不知什麼是得罪神的事。
  1. 律法是外添的:為要顯明罪,而非要救人脫離罪(羅3: 19, 20;5: 13, 20;7: 7;加3: 19)。
  2. 律法是定罪的:也是忿怒、死的器血(羅5: 13;羅4: 15;羅7: 19; 林後3: 6)。
  3. 律法是訓蒙的師傳:為引人到基督面前來因信稱義(加3: 23 - 25)。
  4. 律法存在於兩種形態中 - 根據哥林多後書3: 6 ff「他叫我們能承當這新約的執事,不是憑著字句,乃是憑著精意。因為那字句是叫人死,精意是叫人活。〔精意或作聖靈〕那用字刻在石頭上屬死的職事,尚且有榮光,甚至以色列人因摩西面上的榮光,不能定睛看他的臉,這榮光原是漸漸退去的。」
    1. 舊約形態:是「字句」、「叫人死=定罪」、「死亡」,是石版上的律法。
    2. 新約形態:是「精意=聖靈」、「叫人活」、「生命」,是心版上的律法。
  5. 基督徒活在兩個時代中 - 向甚麼人就作甚麼人,與救恩無關,因「律法禮儀」是中性的:
    • 例子(1):「你帶他們去,與他們一同行潔淨的禮,替他們拿出規費, 叫他們得以剃頭。這樣,眾人就可知道,先前所聽見你的事都是虛的;並可知道,你自己為人循規蹈矩、遵行律法。至於信主的外邦人,我們已經寫信擬定,叫他們 謹忌那祭偶像之物、和血、並勒死的牲畜、與姦淫。於是保羅帶著那四個人,第二天與他們一同行了潔淨的禮,進了殿,報明潔淨的日期滿足,只等祭司為他們各人 獻祭。」(徒21: 24 - 26)
    • 例子(2):「保羅要帶他同去,只因那些地方的猶太人都知道他父親是希利尼人,就給他行了割禮。」(16: 3)
    • 結論:「受割禮不受割禮都無關緊要,要緊的就是作新造的人。」(加6: 15)
    • 基督徒已向律法死 - 比喻女人與丈夫(羅7: 1-6)。按猶太人和羅馬人的法律:
      1. 如果夫妻間有一方去世,婚姻盟約便失卻效力,之後的嫁娶再不受約束。同樣,
      2. 人本來被律法所約束,但因聯於耶穌的死,人向律法死了,現在已經與律法解除了關係(「在 ...... 律法上死了」)。不但如此,
      3. 信徒因聯於耶穌的復活,可自由的歸屬主。由於這關係的轉變,信徒不用因律法的引動而生出惡念與致死的惡行(見羅7: 7-8),反而能在聖靈裡,用新的樣式服事神,結出善果來。
      4. 律法的總結 - 就是「基督」(羅10: 4),「總結」end是結束(termination)或目標(purpose)。
        1. 「結束」:因著基督的救贖,靠律法稱義的途徑,或以律法為主的舊紀元已告結束。
        2. 「目標」:另一方面,「總結」也可能有「目標」的意思;基督本人完全履行了律法的要求與目標(太5: 17)。
    • 基督徒不再因行律法稱義:卻更堅固律法,成全律法(羅3: 31;8: 3-4):
    • 人無法因行律法而稱義的原因-有兩方面:
      1. 因人肉體的軟弱 - 有罪性,既使信主時,與基督同釘十字架,然而肉體還未得贖。
      2. 因律法是外在的規條 - 並不提供能力使罪人順服神。
    • 神原先計劃不是因行律法稱義 - 乃因信稱義,是應許先,律法後(加3: 15-18;羅4: 1-5)。
    • 隨從聖靈而經歷神的大能(羅8: 1-4) - 「如今那些在基督耶穌裏的就不定罪了,因為賜生命聖靈的律在基督耶穌裏釋放了我,使我脫離罪和死的律了。律法既因肉體軟弱,有所不能行的,神就差遣自己的 兒子,成為罪身的形狀,作了贖罪祭,在肉體中定了罪案,使律法的義成就在我們這不隨從肉體,只隨從聖靈的人身上。」
    • 以聖靈產生的愛成全律法(羅13: 8-10) - 愛是聖靈果子的特性之一(林前13章,加5: 22),「愛」的律法 = 「基督」的律法(加6: 2)

保羅論基督的神性

一. 引言 - 分辨異端的三點神學根據是:三一神論、基督論、救恩論,若不承認耶穌基督是三一真神中的一位,則救恩值得懷疑。在保羅書信中,清楚論到基督的神性,並從稱呼和和衪的工作,建立了基督論。從腓立比書2: 6-11中,對基督論的討論顯得特別深刻。

二. 基督的屬性 - 耶穌基督「神性」的特徵:
  1. 敬拜的對象:耶穌也像神一般接受敬拜。
    1. 只有神才可接受人的敬拜(賽45: 23;羅14: 11)。
    2. 耶穌也接受人的敬拜(腓2: 9-11)。
  2. 祈禱的對象:保羅信主後一直向主耶穌祈禱,正如向父神祈禱一般。
    1. 「凡求告主名的,就必得救。」(羅10: 13;林前1: 2)。
    2. 保羅三次求主把身上的刺挪去(林後12: 8)。
    3. 與清心向主祈禱的人一同追求(提後2: 22)。
  3. 榮耀的對象:與父神一般接受榮耀。
    1. 歸榮耀給父神:「願榮耀歸給他,直到永遠。阿們。」(羅11: 36)。
    2. 歸榮耀給耶穌:「主必救我脫離諸般的兇惡,也必救我進他的天國。願榮耀歸給他,直到永永遠遠。阿們。」(提後4: 18)。
  4. 賜福的源頭:與父神並列。
    1. 信首問安:「願恩惠平安從我們的父神,並主耶穌基督,歸與你們。」(羅1: 7)。
    2. 信尾賜福:「賜平安的神快要將撒但踐踏在你們腳下。願我主耶穌基督的恩,常和你們同在。」(羅16: 20)。

  5. 三. 基督的工作 - 包括:創造、護理、拯救、審判。
    1. 創造:「因為萬有都是靠衪造的」(西1: 16)。
    2. 護理:「萬有也靠衪而立」(西1: 17)。
    3. 拯救:舊約是「父神」的工作(詩篇49: 7-9, 15),新約是「耶穌」的工作(腓3: 20-21)。
    4. 審判:針對信徒-「判斷我的乃是主」(林前4: 4-5);與非信徒-「那時,主耶穌同他有能力的天使,從天上在火焰中顯現,要報應那不認識神,和那不聽從我主耶穌福音的人。」(帖後1: 7-10)。

    5. 四. 保羅的基督論
      論腓立比書2: 6-11中的基督:「衪本來有上帝的形像,卻不堅持自己與上帝平等的地位…」(新譯本)
      1. 神的形像
        1. 舊約的用法 - 指神榮耀的顯現;是神親自的同在;是神本質、本性之彰顯而有的榮耀(出33: 18-23;結1: 26-28)。
        2. 新約的用法 - 「模樣」(羅8: 29);「形狀」(林後13: 18);「成形」(加4: 19);「效法」(腓3: 10)。
        3. 與神同等
          1. 指何而言? - 以下兩者的意義不同。
            1. 神的形像=本質、本性、榮耀。
            2. 與神同等=地位、存在狀態、榮華。
          2. 是已得或未得? - 已得:與神的形像有密切的關係;未得:與升為至高、超乎萬名之上的地位有密切的關係。
          3. 要看如何解釋「為強奪的」(aJrpagmov") (KJV:robbery) = 奪去,提去,to seize。
            1. 主動含意 - 強奪的行動 vs. 被動含意-被搶的東西。
              ※小結:在第一世紀時,兩者混用不分,故必須按上下文及神學含意來解釋。
            2. 有三種可能:根據主動與被動含意分析如下
              1. 主動 - 不以「與神同等」=強奪的行動,此解釋不妥,因一個地位會有一個強奪的動作是不妥的解釋。
              2. 被動
                1. 已得之物而抓緊不放:(與神同等=神的形像)不會抓緊不放與神同等的地位(即本有的神的形像)。
                2. 未得之物而去強奪:(與神同等≠神的形像)不必用力爭取與神同等的地位(升為至高、萬名之上的名)。
                3. ※小結:根據上下文,以勸勉信徒謙卑捨己的教訓來看,被動的(i)之解釋最妥,
            3. 反倒虛己
              1. 放棄神的屬性-如「全知、全能、全在…」,但沒有放棄「聖潔、慈愛、真實…」。
              2. 放棄神的「榮耀、地位、權勢」但保留「本質、本性」-即保留神的形像,而放下與神同等的地位。
              3. 「放棄」受限於下句「取了奴僕的形像」(He emptied Himself by taking the form of a slave.)。
              4. 小結:
                1. 基督隱藏其榮耀於衪所取的奴僕形像中,只有信心的眼睛才看得見 (約1: 14; 12: 37-41)。
                2. 虛己並不是放棄本性或榮耀,乃隱藏其榮耀而成為人。

保羅論基督的贖罪

一. 「救贖」的字義由羅馬書3: 24「因基督耶穌的救贖」而來,分別有名詞、動詞、複合名詞等。
  1. 名詞:即「贖價」(ransom),如付贖價使奴隸得自由,在七十士譯本(舊約的希臘文版)有時只有「拯救」、「解放」之意。保羅從未用此名詞。
  2. 動詞:「…要贖我們脫離一切罪惡…」(提多2: 14)。
  3. 複合名詞:a. 「他捨自己作萬人的贖價」(提前2: 6),有「替代」之意;b. 「我們藉這愛子的血得蒙救贖,過犯得以赦免,乃是照他豐富的恩典。」(弗1: 7),上下文提到贖價。
  4. 小結:救贖是外人付了自己所不能付的代價,基督的死是付上贖價,來救贖我們,使我們得了自由,並且開始甘心作神的奴僕(羅馬6: 22-23)。

  5. 二. 「贖罪」的字義
    由羅馬書3: 25的「挽回祭」而來,有兩種解釋Propitiation 和Expiation,分別代表兩個派別:
    1. Propitiation:由原文的動詞型態轉變而來,強調所得罪的對象。因此耶穌的「死」是滿足神的公義,平息神的忿怒,並除去罪咎──針對「神」。
    2. Expiation:強調神從來不當作贖罪動作的受詞,乃指償還罪債,除去罪咎。因此耶穌的「死」並非滿足神的公義,平息神的忿怒,而是賠償罪債──針對「罪」。
    3. 小結:世人皆犯罪,處在神的忿怒之下,耶穌的死是承擔了罪罰,也平息了神怒,顯明神的公義和慈愛。因為神是贖罪的主體也是客體,神的愛主動地由耶穌贖罪的死,來平息神因公義而發的忿怒。

    4. 三. 基督贖罪的意義
      保羅常用的說法:基督的死(羅5: 6f)、衪的十字架(林前1: 17;加6: 12)、衪的血(羅3: 25;西1: 20)。然而贖罪的目的是否要把忿怒的神改變為愛的神?我們的神是否為忿怒的神?
      1. 異教的背景
        從民間宗教等異教背景來信靠獨一真神的基督徒,常把對異教神明的認識投射在獨一真神上。其中,異教的贖罪祭多數以「討好諸神」,使改變其忿怒為愛。
      2. 聖經的教導
        1. 舊約和新約論到基督贖罪的背景是與「神的忿怒」(羅1: 18)有關,然而,舊約和新約的贖罪祭都不是用來改變忿怒的神為愛的神。
        2. 贖罪的根源是出於神的「愛」(約3: 36),似乎是衪自己設法解決自己的忿怒。十字架上基督的死即顯出神的愛,「主為我們捨命,我們從此就知道何為愛。」(約壹3: 16)
        3. 然而,也不能把忿怒的神與慈愛的主拿來作對比,否則基督是主動而父神是被動。
        4. 父神的「忿怒」是出於衪公義和聖潔的屬性,不能容忍罪的存在,神的「慈愛」使衪主動發起救贖的工作。神的慈愛才是主動的,神的忿怒是被動的。

        四. 基督贖罪的目的
        即基督死的目的,有以下幾點:
        1. 獻祭
          經文出自羅3: 25;8:3;弗5: 2;林前5: 7,因基督所流的血而得救,基督流血的含義包括:
          1. 釋放生命,使別人可得著這生命。
          2. 以生命來獻祭而致死亡。為了別人,基督自願地來到罪惡權勢的摧殘下,「代表」人而死,有份於因罪所帶來的可怕刑罰,付上生命的代價。
          3. 代罰
            基督「代替」罪人受了神對罪的審判和刑罰,罪人因此可以免受。所以,基督代替罪人死,基督代替罪人受罰。到底基督是「代表」或是「代替」我們死和受罰?
            1. 「代替」(in the stead of):保羅只用一次「代替」(提前2: 6原文),其餘皆用「代表」。
            2. 「代表」(on behalf of):在希臘文學中,「代表」常用來取代「代替」。保羅的用法是:代表=代替。
            3. 榜樣
              基督成了我們道德的影響力,或是順服的榜樣?
              1. 基督的死:顯明無比的愛,影響我們去效法-「原來基督的愛激勵我們,因我們想一人既替眾人死,眾人就都死了。」(林後5: 14),「也要憑愛心行事,正如基督愛我們,為我們捨了自己,當作馨香的供物和祭物,獻與神。」(弗5: 2)。
              2. 基督的死:是謙卑順服最好的榜樣-「你們當以基督耶穌的心為心。他本有神的形像,不以自己與神同等為強奪的,反倒虛己,取了奴僕的形像,成為人的樣式。既有人的樣子,就自己卑微,存心順服,以至於死,且死在十字架上。」(腓2: 5ff)。
              3. 得勝
                基督的死有幾個最終的意義:
                1. 是得勝宇宙中邪靈的權勢(弗1: 21;2: 2;6: 12)。
                2. 印証將來終必得勝,十字架是得勝的開始「既將一切執政的掌權的擄來,明顯給眾人看,就仗著十字架誇勝。」(西2: 15)。
                3. 基督徒靠著主耶穌基督即可得勝邪靈的權勢。

保羅論基督的稱義與和好

一. 背景
希臘文化和聖經舊約的教導,在「義」的解釋上,有極大的不同。
  1. 希臘背景:「義」是指人內在的性質,如柏拉圖認為,義是四大基本德性之一,即公義、智慧、節制、勇氣。這些德行也滲入希臘化的猶太主義中。
  2. 舊約背景:「義」是指對一個「關係」的忠實,與個人的倫理性格無關。這個字彙基本的意義是「是人與事物應符合的規範」,「義人」是符合舊約中神的規範的人。這個規範包含在家庭關係上的要求,因此舊約中的例子:
    1. 作妓女的他瑪比猶大更有「義」,因為他瑪屨行應盡的義務,而猶大卻沒有(創38: 26)。
    2. 掃羅稱大衛「公義」,因為大衛拒絕弒殺掃羅這位耶和華神的受膏者(撒下24: 17;26: 23),並且大衛審判那些殺掃羅兒子伊施波設的人(撒下4: 11);然而,當掃羅家傾覆之後,米非波設就沒有權利向新王指望恩慈(撒下19: 28),因為「義」的要求隨著「關係」的變換而更改。

    二. 「義人」
    指按神的判斷,能符合神的規範,而與神有正當關係者。猶太人的「義人」觀念:
    1. 善惡:義人是培養善、禁止惡,以致以善勝惡的人。
    2. 善行:包括施捨、憐憫、研究摩西五經,而且善行可以積存作為以後之用。
    3. 審判:是末日決定義人與否的時刻,因此稱義是屬末世的事件。

    4. 三. 「稱義」
      稱義的教義是「宗教改革的暴風眼」(J. I. Packer如此稱),是保羅所傳福音的核心(羅1: 17;3: 21-5: 21)。稱義是法庭用語,是神寬赦罪人(即不義、不虔之人)的判決行為,是神給人公義的禮物(羅5: 15-17),也是神賜人恩典的地位(林後5: 21),恢復人與神的關係。「稱義」有兩個意思:
      1. 是指「宣告為義」,與神有正當關係稱之為「義」
        從審判的角度看,宣告罪人為義的判決顯然是「不公義」的行為,神的律法也明文禁止(申25: 1;箴17: 15);然而,事實上它卻又是公義的審判,因為它是以「耶穌基督」為義的根基,理由如下:
        1. 耶穌基督是「末後的亞當」(林前15: 45),是代表我們的元首,祂站我們罪人的地位上,順服了神的律法,承當我們罪的懲罰,為我們「嬴得」稱義的「功德」。
        2. 我們在神公義的要求上,因耶穌基督滿足了稱義的條件,因此被宣告為義。
        3. 是指「使之成義」,即得著義的「性情」
          若從羅馬書和雅各書來看「信 心」,雅各說到沒有行為的信心是「死」的(雅2: 17)時,他是從狹義的角度來看「信心」。簡言之,保羅在羅馬書提到的是:信心=信心+行為(即與蒙恩相稱的行為),而雅各在書中提到的是:信心=信心 + 行為=行為。當雅各說:人不是惟獨藉著信心,也是憑著行為「稱義」(參雅2: 21-26)時,他乃是說﹕「為証明是真信,自己辯白,而好脫去假冒虛偽者或騙子的嫌疑,才是稱義的。」他要強調的是:結不出果子的信仰救不了人。保羅在 這點上是一致的,因信心必帶來生命的改變。若要簡單明瞭:
          1. 保羅:抨擊靠死的行為而得救的思想。
          2. 雅各:排斥靠僵死的信心得到救恩的方法。

        四. 保羅的「稱義」觀 - 包括三個重要的內涵:
        1. 稱義的根基是基督的死,稱義方法是藉著相信:稱義的必要方法,或說導致我們稱義的起因,是本著個人「信靠耶穌基督為釘十字架的救主與復活的主」的信心(羅4: 23-25;10:8-13)。
        2. 稱義是末日審判的決定,也是現在已發生的事:神稱義的判決是末日的審判,因祂宣告我們在「永世」裡要去的地方;又將這個宣告帶入「今世」,使我們在今世享受這判決的結果,經歷與神正常─「和好」的關係。其實,「稱義」與「神國、永生、復活、審判」,皆屬於「Already but not yet…」的情況。
        3. 稱義是永恆不變的命運,既使撒但也無法翻案:不管撒但如何挑釁(亞3: 1;啟12: 10;羅8: 33-34),神也決不回頭,一旦稱義,永遠穩妥(羅5: 1-5;8: 30)。

        4. 五. 「和好」
          指被稱義的人恢復與神相交,因為罪使人與神疏遠。問題是:是誰疏遠誰?是誰需要對方的和好?是人主觀對神態度的改變嗎?
          1. 和好是神的工作:人是其工作的對象,人不能使自己與神和好,是神主動的作為。
          2. 和好是神的主動:是出於神的愛之行動,改變對人的態度,不是人先對神改變態度。
          3. 和好是人的禮物:當人還在與神敵對的狀況下,神差遣獨生愛子耶穌基 督到世上,以「死」完成神與人的和好(羅馬5: 10「因為我們作仇敵的時候,且藉著神兒子的死,得與神和好,既已和好,就更要因他的生得救了。」),是神給人的禮物(羅馬5: 11「不但如此,我們既藉著我主耶穌基督,得與神和好,也就藉著他,以神為樂。」)。
          4. 和好是人的降服:當人樂意降服神的安排,接受神所賜的和好,那時人才真正與神和好。和好的結果是:與神相交,與人和好。
          5. 和好是人的責任:神要人去把這好消息傳給人(林後5: 18-20「一切都是出於神,他藉著基督使我們與他和好,又將勸人與他和好的職分賜給我們。這就是神在基督裏,叫世人與自己和好,不將他們的過犯歸到他們 身上,並且將這和好的道理託付了我們。所以我們作基督的使者,就好像神藉我們勸你們一般,我們替基督求你們與神和好。」)。

保羅論靈魂體

一. 保羅論人的三種分析法 - 三分法、二分法、整全法:
  1. 三分法:靈、魂、體是人分別的三部份,「願賜平安的神親自使你們全然成聖,又願你們的靈、與魂、與身子得蒙保守,在我主耶穌基督降臨的時候,完全無可指摘。」(帖前5: 23)。
  2. 二分法:身子與心;肉體與靈魂。「我身子雖不在你們那裏,心卻在你們那裏,好像我親自與你們同在,…並用我們主耶穌的權能,要把這樣的人交給撒但,敗壞他的肉體,使他的靈魂在主耶穌的日子可以得救。」(林前5: 3, 5)
  3. 整全法:靈魂體非三個不同部份,只是由不同角度看完整的人。

  4. 二. 希臘人 vs. 希伯來人 - 二分法 vs. 整全法:
    1. 希臘人觀:二分法,是從柏拉圖到諾斯底學底的主張。
    2. 希伯來人觀:整全法,「靈、魂、體」是用不同的觀點來看一個整全的人。
      1. 舊約中的「體」 - 只出現過14次,沒有一次是與靈魂相對比,在希伯來文中的「肉體」常用來指「身體」。
      2. 舊約中的「魂」 - 等同「人」,魂含有人生命的原則,包括思想、感情、意志、知覺。活的魂 = 地上的塵土 + 神的吹氣,記載於創世記2:7「耶和華神用地上的塵土造人,將生氣吹在他鼻孔裏,他就成了有靈的活人,名叫亞當。」;另外, 多少人 = 多少魂(創世記12: 5;46: 27)。
      3. 舊約中的「靈」 - 等同「活動的空氣」或「各種的風」,常用在神身上。
        1. 人的靈由神的靈而來(伯27: 3「我的生命尚在我裏面,神所賜呼吸之氣仍在我的鼻孔內。」)。
        2. 人的靈與人的魂有重疊的含意 - 因靈與魂皆代表整個人的思想、感情、意志、知覺。(創35: 18「他將近於死,靈魂要走的時候,就給他兒子起名叫便俄尼,他父親卻給他起名叫便雅憫。」)。
        3. 靈與魂也有不同的意思
          1. 靈:注重人在生命和生活上與「神」的關係。
          2. 魂:注重人在生命和生活上與「人」的關係。

      4. 三. 兩約之間 - 「靈」與「魂」發展成可單獨存在而有不同的實質。

        四. 保羅的「人」觀 - 乃希伯來整全「人觀」的改進:
        1. 論「魂」:接近舊約的用法
          1. rong>魂代表「生命」
            - 「主阿!他們殺了你的先知,拆了你的祭壇,只剩下我一個人,他們還要尋索我的命(魂)。」(羅11: 3)
          2. 魂等同「人」 - 「我們在船上的共有二百七十六個人(魂)。」(徒27: 37)
          3. 魂等同「有思想、感情、意志的人」 - 「我也甘心樂意為你們的靈魂(全人並內心的需要而言)費財費力。難道我越發愛你們,就越發少得你們的愛麼。」(林後12: 15)。
          4. 論「靈」:保羅多用「靈」,少用「魂」,因他與神之間,常經歷聖靈的工作;因神是靈,基督徒與神的關係皆在靈的範疇內
            1. 靈等同「人內在的真我」 - 有意志、有知識、有自我意識。林後12: 18「我勸了提多到你們那裏去,又差那位兄弟與他同去。提多佔過你們的便宜麼?我們行事不同是一個心靈麼?不同是一個腳蹤麼?〔心靈或作聖靈〕」。
            2. 靈與「魂」相似 - 但二者乃由兩個不同角度來看人:
            3. - 人內在的生命,由人與神的關係及人與人的關係之觀點來看。
            4. - 人是活物,有人格和活力,是由其身體及血氣之觀點來看。
            5. 靈不同「肉體、悟性」 - 腓3: 3「因為真受割禮的乃是我們這以神的靈敬拜,在基督耶穌裏誇口,不靠著肉體的。」林前14: 14「我若用方言禱告,是我的靈禱告,但我的悟性沒有果效。」
            6. 全部世人都有靈 - 林前2: 11「除了在人裏頭的靈,誰知道人的事;像這樣,除了 神的靈,也沒有人知道神的事。」但因沒有重生,即聖靈保惠師的內住,所以不知道神的事。所以,林前2: 12說「我們所領受的,並不是世上的靈,乃是從神來的靈,叫我們能知道神開恩賜給我們的事。」
            7. 論「體」:體與「靈」相對 →「體」=人的外表 vs.「靈」=人的內涵
              1. 成聖 - 林後7: 1「親愛的弟兄阿!我們既有這等應許,就當潔淨自己,除去身體靈魂一切的污穢,敬畏神,得以成聖。」(Since we have these promises, beloved, let us cleanse ourselves from every defilement of body and spirit, and make holiness perfect in the fear of God.-RSV)。
              2. 死與活 - 心靈;聖靈、人的靈。羅8: 10「基督若在你們心裏,身體就因罪而死,心靈卻因義而活。」
              3. 論「人死後」:靈魂仍然存活,根據林後5: 8「我們坦然無懼,是更願意離開身體與主同住。」(另參腓1: 23-24)死亡不能分割我們與神的愛。

保羅論成聖之道(一)

一. 「成聖」的定義與「稱義」不同,「稱義」是改變人在神面前「罪人」的地位,但沒有馬上改變人的生命實況;然而,神不但稱人為義,同時也賜聖靈,給予生命實況上的改變,這個改變就是「成聖」的過程,是「本於信以致於信」(從始至終憑著信),要依靠神才能做到。

二. 「成聖」的特徵
神是成聖的源頭,人有成聖的責任,而且成聖是漸進的:
  1. 神是成聖的源頭:神不但稱人為義,也使人成為聖潔(帖前5: 23-24;林前6: 11;羅15: 16)。
  2. 人有成聖的責任:不同於重生和稱義,人在成聖過程中有責任,因此聖經一再督促信徒要追求聖潔(林後7: 1;帖前4: 3-4;來12: 14;彼前1: 22),然而要靠著聖靈能力的推動來完成。
  3. 成聖是漸進的:它的過程包括人一生的生命,而且一個人越是在成聖的行程上有進展,就會越察覺自己的不完全,如保羅的經歷(腓3: 8;12-14)。

  4. 三. 「成聖」的本質
    1. 脫去舊人換上新人:脫去是消極,穿上是積極,以致活出新生命的樣式
      1. 本質的改變 - 我們的「舊人」(帶著犯罪本性的老我)已經與基督同釘十字架,罪身已經滅絕;而我們的「新人」(得著重生新生命的新我)已經與基督同復活,新生命開始在我們身上活躍(羅6: 4-6)。
      2. 奮鬥的過程 - 人生來就有罪性,既使在重生後,也難免偶爾被過犯所勝,因此,信徒應當長進的路程中,努力奮鬥,活出基督的樣式,成為新造的人(羅7: 21-25)。
      3. 全人的成聖 - 當聖潔的種子植入信徒的心中,就會影響整個人,神就會成就以下工作:
        1. 予屬靈智慧:「因此,我們自從聽見的日子,也就為你們不住的禱告祈求,願你們在一切屬靈的智慧悟性上,滿心知道神的旨意。」(歌羅西1: 9)。
        2. 制服邪情私慾:「凡屬基督耶穌的人,是已經把肉體,連肉體的邪情私慾,同釘在十字架上了。」(加5: 24)。
        3. 潔淨良心功能:「何況基督藉著永遠的靈,將自己無瑕無疵獻給神,他的血豈不更能洗淨你們的心〔原文作良心〕,除去你們的死行,使你們事奉那永生神麼。」(來9: 14)。
        4. 改變意志能力:「弟兄們!我不是以為自己已經得著了,我只有一件事,就是忘記背後努力面前的,向著標竿直跑,要得神在基督耶穌裏從上面召我來得的獎賞。」(腓3: 13)。
        5. 成為聖靈居所:「豈不知你們的身子就是聖靈的殿麼,這聖靈是從神而來,住在你們裏頭的,並且你們不是自己的人。」(林前6: 19)。
        6. 結出聖靈果子:「聖靈所結的果子,就是仁愛、喜樂、和平、忍耐、恩慈、良善、信實、溫柔、節制.這樣的事,沒有律法禁止。」(加5: 22)。
      4. 效法基督:耶穌基督一生以遵行天父的旨意為念,就成了我們效法的榜樣
        1. 追隨基督 - 耶穌屢次呼召信徒來跟從祂,然而若要在信心上有長進,信徒必須繼續跟隨基督(約6: 66-68)。因此,耶穌要求他們要背起十字架來跟從祂(路9: 23;太19: 21, 23, 29)。
        2. 仿效基督 - 基督作為信徒效法的榜樣有:謙讓、寬容、愛心、忍耐等(腓2: 5-8;西3: 13;弗5: 2)。

      5. 四. 「成聖」與「善行」
        善行在成聖過程中有一定的角色:
        1. 善行的定義:基督徒「善行」的標準是依據神的啟示,因此
          1. 凡聖經中訓示的美德 - 我們都應該愛慕追求,而聖經沒有訓示的,不能擅自推論,而加諸在自己和別人身上,否則就成了律法主義。
          2. 善行的實踐出自內心 - 不只是外表的順從,因為神洞察人的內心(詩139: 23-24),而且也必須是出於信心的行為,否則就成了誇耀自己的功德。
        2. 善行的功用:善行是功用,而非「功績」
          1. 當避免的事 - 我們必須避免把善行看作功德,把它當作「抵罪」或得賞的依據。
          2. 當去做的事 - 神應許行善的給獎賞,但這是「恩典的賞賜」,不是「應得的代價」,何況行善的原動力乃是「聖靈」,如聖經所言﹕「我們若是靠聖靈得生,就當靠聖靈行事。」(加5: 25)。
          3. 善行的必要:如雅各所言「信心若沒有行為就是死的」(雅2: 17)
            1. 信徒應盡的本分 - 善行是信徒應盡的本分,藉此榮耀神,如耶穌在「登山寶訓」所說:「你們的光也當這樣照在人前,叫他們看見你們的好行為,便將榮耀歸給你們在天上的父。」(太5: 16),並吸引世人來歸向神。
            2. 信徒應結的果子 - 不但表明得救者感恩的回應,也是信心的憑証「你們從前怎樣將肢體獻給不潔不法作奴僕,以至於不法,現今也要照樣將肢體獻給義作奴僕,以至於成聖。…但現今 你們既從罪裏得了釋放,作了神的奴僕,就有成聖的果子,那結局就是永生。」(羅6: 19, 22)。

保羅論成聖之道(二)

一. 「新生命」的定義哥林多後書5: 17說「無論誰,一旦有了基督的生命就是新造的人;舊的已經過去,新的已經來臨了。」(現代中文譯本)
  1. 舊約中的「新」:「新事」(賽43: 19)、「新約」(耶31: 31-34)、「新心,新靈」(結11: 19)、「新名」(賽62: 2)、「新天新地」(賽65: 17)-末世性的特徵。
  2. 新約中的「新」:「新天新地」(啟21: 1)、「新耶路撒冷」(啟21: 2)、「新酒」(太14: 25)、「新名」(啟2: 17)、「新歌」(啟5: 9)、「一切都更新了」(啟21: 5)-也是末世性的特徵。
  3. 保羅書信中的「新」:也是「末世性」的用法
    1. 新」的來到 = 基督帶來了新時代,新時代帶來了新創造-新造的人,但應用「…already,…but not yet…」,這一切有待末世時才完成。
    2. 「舊」的過去 = 當舊時代被新時代代替,新的權勢勝過舊的權勢,但不表示舊時代已結束。
    3. 脫去舊人,穿上新人」(西3: 8-12):在客觀上已經一次完成(基督徒的稱義),在主觀上則漸漸實現(基督徒的成聖)。
      1. 客觀地位(敘述式)- 在基督裡,信徒雖仍活在舊時代中,但他們已屬於新時代的創造,即「新造的人」。
      2. 主觀經歷(命令式)- 因此信徒必須活出能彰顯此新創造、新生命的生活方式。

    4. 二. 「在基督裡」的意義
      從「救恩歷史」和「末世論」的角度來看:
      1. 「在基督裡」(屬新時代,得稱為義,享受真理中的自由)vs. 「在亞當裡」(屬舊時代,受到罪與死的權勢所捆綁,活在罪惡與被定罪的世界)
      2. 「在基督裡」=信徒在基督裡已進入新時代,有「義」和「生命」;所以在救恩的新範圍內,體驗新生命的滋味,何等美善。

      3. 三. 「在聖靈裡」」的意義
        羅馬書8: 9說「如果神的靈住在你們心裏,你們就不屬肉體,乃屬聖靈了。人若沒有基督的靈,就不是屬基督的。」「基督徒的」= 有基督的靈 = 有聖靈 = 在聖靈裡(屬聖靈)(參林前12: 3「所以我告訴你們,被神的靈感動的,沒有說耶穌是可咒詛的,若不是被聖靈感動的,也沒有能說耶穌是主的。」)。
        1. 「在聖靈裡」=「在基督裡」vs. 「在肉體裡」=「在亞當裡」
          1. 「在基督裡」= 聖靈所帶來的新時代中之新生命與新生活。
          2. 「在亞當裡」= 活在舊時代之罪、死、捆綁生活中的舊生命。
        2. 「在聖靈裡」= 分「不是」與「是」:
          1. 不是 - 信徒內在之主觀經驗,因此不是只給少數的信徒。
          2. - 活在聖靈所賜福的範圍內,是給一切的信徒。
        3. 「在聖靈裡」的經文分析:以下經文皆顯示「在聖靈裡」
          1. 洗淨、稱義、成聖皆已發生「在聖靈裡」的生命中(林前6: 11)。
          2. 外邦人「在聖靈裡」成為聖潔(羅15: 16)。
          3. 信徒「在聖靈裡」受了印記(弗4: 30)。
          4. 信徒「在聖靈裡」進到父面前,「在聖靈裡」被建造(弗2: 18, 22)。
          5. 信徒「在聖靈裡」的喜樂(羅14: 17)。
        4. 因此,「在聖靈裡」=「在神愛子的國裡」(西1: 13)= 在神救贖的範圍內,藉由聖靈所完成。

          四. 「不在肉體裡」的意義
          羅馬書8: 9的「不屬肉體」及羅馬書7: 5「因為我們屬肉體的時候,那因律法而生的惡慾,就在我們肢體中發動,以致結成死亡的果子。」:
          1. 「不在肉體裡」=「舊事已過」(林後5: 17):即舊時代已經結束,雖然基督徒仍活在肉體中,但不再以肉體、世界作為其追求的目標;而是進入新時代,以神和基督為其追求的目標。基督徒由「在肉體裡=在亞當裡」變成「在聖靈裡=在基督裡」。
          2. 何謂「肉體的死」:舊人=肉體(羅馬書6: 6);舊我=舊人(加垃太書5: 24,2: 20)
            1. 肉體的死 ≠ 根據基督徒意識中主觀的經驗。原因:因對信徒而言,世界已釘在十字架上,是客觀的事實。
            2. 肉體的死 = 是信徒之地位的神學性宣告。原因:信徒已不再活在受罪、死、捆綁的舊生命中,而是在有義活在其中的新生命。

            五. 「與主同死、同復活」的意義
            是現在已發生的事,是向舊時代(舊權勢)而死,並有份於新時代的新生命(羅6: 1-11; 弗2: 5-6)。因此,信徒不再獻給罪作器具,仍獻給神作義的器具,就必脫離舊權勢,而活在新權勢下,否則信徒仍會被舊權勢所轄制。
            1. 「向世界死」:非主觀的經驗,乃客觀的事實,因信徒已經「與基督同死」(西2: 20),並「與基督同復活、同坐在天上」(弗2: 6),已向世界死了(沒有關連)。
            2. 「基督的內住」:基督藉著聖靈住在信徒的心中,羅8: 9-10「如果神的靈住在你們心裏,你們就不屬肉體,乃屬聖靈了。人若沒有基督的靈,就不是屬基督的。基督若在你們心裏,身體就因罪而死,心靈卻因義而活。」

保羅論「預定」

一. 「預定」的定義「預定」乃是神旨意的一部分,是衪論到對世人(及天使) 之命運的旨意。「預定」的重點在於承認神的主權,相信祂一切的決定必會成就,包括我們最關心的,對人拯救計劃的決定。另方面,神所造的人具有自由意志,人 類的始祖亞當夏娃因誤用自由意志而陷入罪中,並且影響至他們的後代。雖然罪人仍有「自由」的意志,但已被罪所轄制,因此無法再靠自己的力量,來決定順服 神。雖然罪人仍具有「選擇」的能力,然因他的意念傾向罪惡,他的選擇就始終是「避善就惡」(參創6: 5;弗2: 1-3;加5: 19-21)。

二. 「預定」與人的「自由」
人的自由與神的主權有關,是神在人心中運行(非轄制),如腓立比2: 13說「因為你們立志行事都是神在你們心裡運行,為要成就他的美意。」
舉例:如人的肌肉運動是由兩部份組成 肌肉本身的動作(人的自由),加上 神經系統的指揮(神的運行)。因此,當神的靈充滿在人心中時,人的悟性特別清楚(參歌羅西1: 9)。

三. 「預定論」與「宿命論」的區別
「預定」這個名詞常會讓人想到一種冷酷無情的「註定」,然而並非如此,因為神的揀選始終與恩惠和慈愛連接著。
  1. 預定論:相信凡事物雖然已由神命定,但人仍舊要對他的行動負責,因神所造的人具有自由意志。預定論者善用神所賜的恩惠和智慧行事,反對以消極的看法或態度來面對人生。
  2. 宿命論:凡事物都已註定,人的行動對他的命運毫無影響。宿命論者把一切歸諸命運,因此「聽天任命」。

  3. 四. 「預定論」的背景
    常用的「預定論」是經由奧古斯丁(St. Augustine)影響至改教時的加爾文(John Calvin),相對於其他人在此論點上的比較:
    1. 加爾文:不論人的功德如何,神預定一些人(少數)得救。
    2. 其他人:有兩種說法
      1. 人自己選擇滅亡,雖然神可以全部都拯救。
      2. 神預定滅亡,雖然神可以全部都拯救。
    第五世紀以來,天主教和基督教的普遍思想可以如下的「比喻」來解說:神告訴亞當那條船必沈,但神允許亞當自由選擇登上船 → 亞當選擇了上船 → 然後:a. 神只救了一些亞當的後裔,脫離沈船以免滅亡,雖然神有能力拯救全部的人;→ 然後,b. 神預定得救的人及滅亡的人,並且只救那些被預定得救的人 。
    小結:責任在人,決定在神,神對於錯誤選擇的人類不需負任何的責任,拯救是出於神的恩典。

    五. 預定中的「揀選」
    Westminster信條3:6言 「人類中被預定得永生的人,乃是因著神在創立世界以先,按衪永恆及不變的旨意,和衪隱秘的美意,在基督裡揀選了我們,得著永遠的榮耀。這揀選完全是由於衪 的恩典和慈愛,並非由於衪預知他們將有信心、善行、或他們在信心和善行上的堅毅、或其他原因和根據;這都是為使衪榮耀的恩典得著稱讚。」揀選完全是出於神 的旨意,聖經中論到三種不同的揀選:
    1. 對民族的揀選:神在眾民中揀選了亞伯拉罕(創12:1-3),並從他的孫子雅各,揀選了以色列民族,不是因為他們虔誠或善行,乃因神主動與亞伯拉罕所立的約。
    2. 對職分的揀選:神在各時代中揀選了某些人,特派他們擔任某些職分,包括君王、先知、使徒等。
    3. 對救恩的揀選:個人的得救也是完全出於神的旨意,正如以上祂揀選的 民族和某些人,以掃和雅各是最好的實例。他們出自同一對父母,生長在同一個家庭,而且更是一對雙胞胎,然而神卻揀選了雅各。當保羅引用這個例子,來証明神 的主權時說﹕「不但如此,還有利百加,既從一個人,就是從我們的祖宗以撒懷了孕,(雙子還沒有生下來,善惡還沒有做出來,只因要顯明神揀選人的旨意,不在 乎人的行為,乃在乎召人的主。)神就對利百加說:「將來大的要服事小的。」正如經上所記:雅各是我所愛的;以掃是我所惡的。」(羅9: 10-13)。保羅預料這話必會引起別人的反問﹕「既然如此,神怎能責怪人的不信和罪行呢?誰能抗拒神的旨意呢?」(參羅9: 19)。因此,保羅提出兩方面的回答:
      1. 神的主權 -「窯匠難道沒有權柄從一團泥裏拿一塊作成貴重的器皿,又拿一塊作成卑賤的器皿嗎?」(羅9: 21)。
      2. 人的責任 - 神的主權並不抹殺人的責任,因此說:「這樣,我們可說甚麼呢?那本來不追求義的外邦人反得了義,就是因信而得的義。」(羅9: 30)。
      3. 小結:羅馬書第10、11章繼續論到「救恩」的兩方面:神的揀選和人的信心, 缺一不可,然而,神的「揀選」是救恩的終極原因,羅馬11: 4-7說「因此,現在也是這樣,按著恩典的揀選,還有剩下的餘數。既然是靠著恩典,就不再是由於行為了;不然的話,恩典就不再是恩典了。那又怎麼樣呢?以 色列人懇切尋找的,他們沒有得到,蒙揀選的人倒得著了。其餘的人都成了頑固的,正如經上所記:上帝給了他們麻木的靈,有眼睛卻看不見,有耳朵卻聽不到,直 到今日。」。有時人的理性無法完全瞭解,保羅才用讚嘆作結語說﹕「深哉,神豐富的智慧和知識!他的判斷何其難測!他的蹤跡何其難尋!」(羅11: 33)。對於這樣的教導,我們的態度應當是謙虛接受,否則只挑可信的信,那神豈不小於我們的理性,然而,創造我們理性的神必高於理性,我們只能用信心接 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