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構符號詮釋主張,現今的釋經學太過專注在歷史傳統上,而不看重文本及情節的發展,結果進入死胡同。結構符號詮釋認為過去的「歷史-文法式解經法」把文本的意義犧牲在歷史(historie)的祭壇上。結構主義則從反方向入手,認為這類對歷史性(diachronic)的興趣是尋找真正意義的攔阻,而詮釋者只需要考慮經文的非歷史性(synchronic)的全貌便足夠了。
結構詮釋(Structural exegesis)的淵源始於一位法國語文學家索緒爾(Ferdinand de Saussure)和另一位法國人人類學家李維史陀(Claude Levi-Strauss)的理論。他們的結構理論本身也是由符號理論發展出來,主要有以下兩大原則:
一.認為語言是由不同的符號(例如,動詞與動詞之間,名詞名詞之間)結構而成。
二.從這些符號之間的相互性(interrelation)和差異性(differences)可看出文本的意義。
語言學家索緒爾(F. Saussure),也是結構主義之父,首先把語言(也就是文本中的文字)分成“語言”(langua)(按文法及修辭系統所寫成的文本)和“談話”(parole)(就是由文字而出的信息)。再按著語言中的“二元論”(binary
theory)把“談話”中的文字分成“符號”(signs/codes)。認為在“談話”中,每個文字都包含兩個/雙重的“符號”;稱為“意指”(signifier,外在的意義)和“所指”(signified,內在的含意)。例如,魯迅所著《阿Q正傳》中的“阿Q”,外在的意義(“阿Q”的意指)只是故事中的一位人物,內在的含意(“阿Q”這符號的所指)卻超越出這人物,而是指所有受壓迫的人。可見“意指”和“所指”的關係是“不定性”的(arbitrary)。每一個“符號”的意義皆由文本中找到,也受文本中的是關係所組成的系統來決定。
結構主義進一步指出,每一個“符號”的意義都由“符號”所組成的架構來決定。因此,每個“符號”都不必考慮到它的歷史背景;也就是說“非時間性的”synchron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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