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喻所陳述的只有一個中心真理
這是解釋比喻的最高原則,差不多所有研究比喻的學者都強調這一點。有位學者說:“標準的比喻只提出一個比較,其餘細節都沒有其獨立的意義。”另一位說:“不要讓比喻隨處漫遊。”這就是比喻不同於寓意故事的地方。在寓意故事裏,每個細節都有其意義,但在比喻裏,作爲一般性的指導原則,它只有一個中心主題。譬如:約十五:1 - 8 節有關葡萄樹與枝子的比喻 - 整個比喻的重心在講明怎樣可以結果子更多,就是常常住在主裏面。所謂常住在主裏面的意思,就是常常和主聯合,常按上帝的旨意而行,這樣就可以結果子更多了。若把第二節說的“凡屬我不結果子的枝子,他就剪去。”解釋爲,不結果子的信徒要滅亡,是誤解了整個比喻的重點,是把比喻的細節取代了比喻的中心地位。又譬如,太二十五:1 - 13 節有關十個童女的比喻 - 耶穌自己已經把比喻的重點說明,在第十三節,“所以,你們要警醒;因爲那日子,那時辰,你們不知道。”細節如燈呀、油呀、童女等不是代表什麽特別的東西。比喻是把真理盛裝於器皿中,因此不可避免的,會提到一些枝節的事,以裝飾比喻的背景。但這些裝飾沒有特別的意義。解釋比喻教訓的危險是,把裝飾用的枝節解釋成帶有特別的含義。
每當我們解釋一個比喻時,首先我們要找出它的Points of Reference,也就是它的主要角色。譬如,路七:40 - 50 節有關債主和兩個欠債的比喻。這個比喻的角色有三個:債主,和兩個欠債的人。他們所代表的人物很清楚:上帝就像債主,法利賽人西門和那個有罪的女人就像那兩個欠債的。記住,Points of Reference 不是比喻的中心主題,他們只是角色的扮演。這個比喻的中心主題是:耶穌責備西門不懂得怎樣回應上帝的愛;上帝卻接納那個知罪悔改的女人。
我再舉一個例子。路十:25 - 37 是家喻戶曉的好撒瑪利亞人的比喻。這裏的主要角色其實只有兩個:落在強盜手中的那個人和撒瑪利亞人,其他如強盜、祭司、利未人、店主、牲口只是陪襯,以加強比喻的演出效果。律法師不是不知道誰是“鄰舍”,耶穌也沒有直接回答他的問題,他只是用這個比喻來暴露律法師的偏見和心裏的憎恨。祭司和利未人都是屬於“祭士”的宗教階級,跟法利賽人、文士和拉比這些律法專家原本就是對頭。當祭士和利未人經過那個落在強盜手中的人而不予以理會的時候,他心裏一定說,“當然咯!還有誰會幫助他,除了我們法利賽人和律法師。”他怎麽也料想不到,下來那個伸出援手的人竟然是他恨惡到極點的撒迦利亞人。這是耶穌給他的一大巴掌。律法上“愛人如己”的“愛”是不能私下加以限定範圍的,這就是比喻的中心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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