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觀主義>
兩個最特出的人物是士來馬赫(Friedrich D E Schleiermacher 1768 - 1834) 和祁克果(Soren Kierkegaard 1813 - 1855)。主觀主義認為知識來自個人的主觀經歷,能認知一種主觀的經歷或感覺便為至善。
士來馬赫是一位德國基督教神學家。他拒絕聖經的權威,強調感覺及自覺性在宗教裡的地位,認為基督教應被視為感性的宗教,而非一連串的教義或是道德的體系。有人稱這是“感覺神學”。他也被稱為“現代宗教自由主義之父”或“新正統主義之父”。他不把罪視為在道德上違背上帝的律法,他將罪定為:“當個人只想靠自己而活,要從宇宙及與周遭的人隔離。”他反對歷史教義,如童貞女生子,代贖觀念,及基督的神性,因為他認為這些都不重要。他認為基督只是一個觀念上的贖罪者,也就是說,基督只是一個理想的榜樣。
從此,批判聖經蔚然成風。
祁克果是丹麥哲學家,被稱為“近代存在主義之父”。
他的看法是,文法的、字義的、歷史的研究聖經方法只不過是一個開始。要把聖經當作上帝的話語來讀,必須心口合一,小心謹慎,迫切的希望與上帝交談。他舉一
個比喻:有一個孩子,因為自知回到家裡屁股要挨打,所以事先就在褲子裡墊了許多的餐巾,打起來就不痛。同樣的,聖經學者們用了太多學術上的文法、字義、經
文注釋墊在自己身上,結果上帝的話語沒有辦法進到他的靈魂去。“若不與上帝的話語單獨相處,這人不算是真正的讀經。”祁克果寫道。
< 自由派解經法>
這是唯理主義,或歷史批判主義的解經法。他們強調人的理性能夠分辨真假,因此聖經中凡符合人的理性的方可接受,否則可不用理會,甚至摒棄。這一派的開山祖師是霍布士(Thomas Hobbes 1588 - 1679)和斯賓諾沙(Baruch Spinoza 1632 - 1677)。這種對聖經的批判,在第十九世紀達到了最高潮。這些宗教上的自由主義者,在研究聖經時遵循下列的規則:
· 他們相信我們研究聖經的方法應該受“現代的看法”(Modern mentality)之管制。他們所謂的“現代的看法”包
括許多內容,如:高等教育機構所使用的學術標準、科學的看法和科學方法的可靠性等。聖經中的記錄若不合乎以上的標準,就應當被棄絕。學術的要求是,把所有
的書都看作是人的作品,都採用同一個方法來研究,聖經也不例外。科學認定自然界的規律性,因此神蹟之說不應被接受。有關罪、墮落、地獄的道理,和自由派的
道德標準發生抵觸,所以應該被拋棄。如果經文含義不明,就可以加以增刪,修正標準譯本(RSV)舊約部分就常常如此作。
· 他們給靈感或默示重新下定義。既然他們拒絕接受上帝一切超然的、神蹟的活動,當然就不接受有關靈感和啟示的這種超自然的道理。
· 超
自然的再定義。超自然可以定義為:不尋常的、神蹟性的、神諭性的、不是平常人的知識或能力所能認識的。或者可以定義為:超越物資秩序之上,或超越單純的自
然程序之上的,例如:禱告、倫理、純粹的思想、不朽等等。對於正統派,這兩種定義都能接受。自由派卻只能接受後者。這一派學者說,解釋聖經的方法應該和解
釋其他古典文獻的方法一樣。聖經中的神蹟以及超自然的記載,他們就視之為民間傳說、神話、或詩歌的描述。
· 把進化論的觀念應用於以色列的宗教以及這宗教所保存下來的文獻。在倫理上和宗教上那些原始的、粗糙的資料都是屬於早期的,而那些比較進步、高超的都是屬於晚期的。所以我們可以把以色列人的宗教演進過程重新排列出來,而其文獻(舊約)也
可以重新加以安排。由於他們的這種觀念,所以就把先知置於律法之前,把舊約中的各卷書以及書中的材料,作相當程度的重新安排。對於新約,他們也一樣看待。
耶穌按照先知的最高標準乃是一個好人。可是神學的思想和希臘的行而上學思想,卻把他轉變成一個信條中的奇怪神人。新約的批評學者必須具有考古學專家和地質
學專家的能力,能夠把加在歷史的耶穌身上那一層的附加物剝除。
· 適
應的觀念被應用於聖經。由於使用古代過渡性的、會敗壞的神學詞句,聖經中的許多神學內容都被削弱或被摧毀了。例如:保羅要描寫基督之死時,所能夠用的詞句
只是猶太人的獻血祭。所以保羅所傳代贖的道理乃是為適應當時人的觀念,對我們沒有約束力。同樣的道理,亞當和夏娃,約拿等歷史的真實性都必須重新的演繹。
· 用
徹底的歷史方法來解釋聖經。他們以特別的貶低態度使用歷史的解經法。他們所追求的不止是研究各段聖經的歷史背景,他們的目的是要破除聖經的獨特性。他們使
聖經成為一個不斷改變,不斷遷移的現象,所以我們不能說,那一個時期的宗教是正統的,那一個時期的聖經文獻是正典。他們又因為強調,我們一定要了解某段經
文對當時聽眾的意義,結果他們就不接受預言中的那些預言性和預告性的因素。他們拒絕這一類預言。
· 宗教的自由主義受到了哲學的影響。康德(Immanual Kant)主張,宗教的精髓乃是倫理或道德的意志。他自己所使用解釋聖經的方法,完全是倫理的解經法。凡是與倫理無關的,他即將之丟棄。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