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文化”,我們是指一個
家族、民族、國家借以存在的一切方法、風俗、習慣、工具、建築、制度等。不管人寫的是什麼,他都是按自己的文化背景寫出來的。他們的文化決定、修飾、潤
色、引導、或影響了他們表達自己思想的方式。按著文化背景來解釋聖經,還有一種預防的作用。從文化背景,我們可以了解一個單字當時所含的意思。異端邪教的
解經往往是“非文化”或“無文化”的。他們是因為不顧其文化背景,就把自己的信仰、傳統、觀念強加在經文上面。譬如,基督教科學派(Christian Science)根本就不尊重研究古代聖經世界文化和歷史背景的重要性,而把自己的科學觀念強加在聖經上面。
人類學者把文化分成物資文明和社會文明兩類:物資文明泛指一切東西—
工具、物品、住處、衣飾等等—這些東西是人們用以維持他們的生命的。社會文明泛指一切風俗、習慣、儀式等,就是人們在社交活動中,所遵循的那些規條。解釋
聖經的人必須研究找出聖經中某一件事背後有關物資文明和社會文明的資料,這樣才不會對經文有誤解。譬如:
(1) 在基督時代,人們吃飯是斜躺著吃,而不是坐著吃(約十三:23 - 24),所以約翰可以側身挨近耶穌的懷裡。烤餅的方法是在土箱上鋪一層東西,下面用草作燃料(太六:30)。
(2) 基督時代的油燈很小,所以人可以一手拿三四個油燈。愚拙的童女沒有為他們的燈預備油,由於新婚之夜的慶典可延續到四五個鐘頭,所以她們的油用盡了。(太二十五:1)。耶穌不是虛造這個比喻,想借用油的不足,來說明我們時常要警醒,被聖靈充滿。其實油的不足是實實在在,它並不代表聖靈。
(3) 太五:40 “有人想要告你,要拿你的裡衣,連外衣也由他拿去。”但在路六:29 卻說:“有人奪你的外衣,連裡衣也由他拿去。”這兩處經文沒有矛盾之處。前者說的是有關法庭的事,裡衣可以被充公,但外衣則不能,因為它是保寒之用。後者說的則不同,強盜要打劫,他要的是外面值錢的衣服,不是內衣。
(4) 太十三:44 的比喻:“天國好像寶貝藏在地裡,人遇見了就把它藏起來,歡歡喜喜地去變賣一切所有的,買這塊地。”猶太人的土地法規定,埋藏在地裡的東西是屬於地主的。耶穌說變賣一切所有,來換取更為珍貴的天國是值得的。這裡不是說什麼時期論的奧秘。
(5) 可十四:13 “你們進城去,必有人拿著一瓶水迎面而來,你們就跟著他。”男人拿水瓶是罕有的,這是女人的工作,所以耶穌用這個人作指路的標記。
(6) 太五:13“。。鹽若失了味。。不過丟在外面,被人踐踏。”從死海收集的鹽若失去了鹽味,會被貯藏在聖殿裡,寒冬的時候,這些鹽被撒在大理石的庭院,以免朝拜的人滑倒。
(7) 以賽亞書二十八:9 - 10 “…他竟命上加命,令上加令,律上加律,例上加例,這裡一點,那裡一點。”這裡指的是以色列人埋怨先知的教導方法,他讀一個字,學的人跟著一個字。然後先知以賽亞在第十一節說,耶和華就是要這樣一句跟一句,像父親教導孩子的方式來教導以色列民。這裡不是像一些傳道人在講台上說的,我們讀聖經可以這裡讀一點,那裡讀一點。
(8) 民數記十九:2 說要用未曾負軛的母牛,是因為負了軛,曾經耙過地的公牛一定被閹過,不是完美的供物。
(9) 出埃及記三:5 上帝命摩西把腳上的鞋脫下來,因為他所站的地是聖地。對希伯來人來說,脫鞋進屋子是尊敬主人的表示,進入上帝的殿更不用說了。但這命令有文化的局限性,對華人來說就不是一定要的。
(10) 在
時間方面,猶太人的一天是從傍晚六時開始,所以安息日是從星期五傍晚六時至星期六傍晚六時為止。在四本福音書裡,約翰福音是最後一本寫成的書,它用的是羅
馬人的時間,半夜十二點是一天的開始,這也是我們今天所採用的。明白了這點,我們就不會認為約翰福音記載的主被釘十字架和復活的時間跟其他的福音書有任何
衝突了。
聖經原來的社會背景,可以使我們有真正的、在控制之下的、字義的解釋。單字、句子、詞匯第一層次的意義乃是在於它們所出至的文化。假如沒有研究文化之助,“字義的解釋”就不完整。
上帝的啟示是在文化形式之內,也是通過文化形式傳給人的。因為任何由上帝而來的啟
示,必須借著具體的文化背景,按照人特殊的文化,才能傳達給人,否則啟示就沒有什麼意義。這有如路德宗的神學家說,基督在聖餐的餅和酒的裡面、中間、下面
臨在,但餅和酒都沒有變質。上帝的啟示是在文化的裡面、中間、下面臨在,但文化本身並沒有成為啟示,而啟示也不能脫離文化形式而獨立。因此,上帝的啟示雖
然有特殊的猶太人文化背景,但它能夠在非猶太人文化背景中,一樣的成為上帝的話語。因為聖經是上帝所賜的啟示,是上帝所默示的,所以從最開始之時即擁有超
文化的特徵。
就因為如此,它可以被翻譯成世界上的各種語言,可以用知識來研讀,可以被適當的解
釋,可以產生神學的真理。因為聖經確實是在猶太文化中產生,整本聖經都印上了猶太文化的特別記號,所以並非整本聖經都是完全超文化的。要分辨那些是有文化
約束,那些是超文化並不容易。這個問題沒有簡單的解決方法,我們惟有靠著上帝的恩典、他的智慧,把他通過聖經文化所傳達的真理謹慎地解開。下列的原則或許
對大家作決定時有些幫助:
l 假若某些處境、命令或原則是可以重復,有延續性,未被推翻,關於道德或神學主題,在聖經別處重復出現的,就是永遠有效、適用於今日的。
譬如︰
創九:6 “…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這條頒布的死刑是永遠有效,從沒有被廢除過,理由是:人是按上帝的形像被造的。
士十三:5 提到拿細耳人流長頭發,作為獻自己給上帝的象征,但是在新約,林前十一:14 卻說男人留長頭髮是羞辱。所以新約推翻了舊約摩西律法中拿細耳人的習俗。
l 假若某些處境、命令或原則是個人持定、不可重復的情況,與道德或神學主題無關,而曾被推翻的,都不適用於今日。
譬如:
舊約時代,亂倫是要用石頭打死的(利二十:11),但在新約,只是逐出教會而已(林前五:1 - 5)。
l 某些處境或命令與我們的文化背景有若干相似之處,個中原則適用於今日。
譬如:
新約五次提到彼此要親嘴問安(羅十六:16,林前十六:20等),這是當時社會的問安方式,但已經不適用於現今社會。但是命令背後的原則卻必須遵守:向別人表示友善和愛心。有的用擁抱,有的握手,拍背。
l 某些處境或命令與今日的文化完全不同,但是有些原則仍適用。
譬如:
約十三:5 - 15 記載耶穌洗門徒的腳,這不是今日的習俗,但原則不變,我們要學習耶穌的榜樣,忠誠服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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