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載迦拿婚筵上主以水變酒的事之後,約翰說:「這是耶穌所行的頭一件神蹟,……顯出他的榮耀來。」(約二11)
約
翰改採用的「神蹟」一詞,含有「標記、指標」的意思。這一指標最終的目的是要人看到「父獨生子的榮光(「榮耀」與「榮光」原文同字)。事實上,約翰福音只
記載了七個耶穌基督的神蹟,而在記敘神蹟之後,通常都照錄耶穌基督自己的解釋。最明顯的,是第六章的記載:在五餅二魚神蹟之後,猶太人到處找耶穌,最後在
迦百農遇見了,耶穌卻對他們說:「我實實在在的告訴你們,你們找我,並不是因見了神蹟,乃是因吃餅得飽。」(約六26)
猶太人見到的只是物質,卻看不到耶穌基督是生命之糧。但另一些人見了神蹟之後,卻作出了不同的反應。尼哥底母對耶穌基督說:「拉比,我們知道你是由上帝那裡來作師傅的,因為你所行的神蹟,若沒有上帝同在,無人能行。」(約三2)
當眾人為耶穌議論紛紛時,有些人信了他,因為他們說:「基督來的時候,他所行的神蹟,豈能比這人所行的更多嗎?」(約七31)
法利賽人說耶穌是個罪人,被醫好的瞎子卻說:「我們知道上帝不聽罪人,惟有敬奉上帝遵行他旨意的,上帝才聽他。……這人若不是從上帝來的,甚麼也不能作。」(約九31至33)
耶穌基督也認為他所行的神蹟,是對他身份最明顯的證據,因為他所行的是「善事」:「我若不行我父的事,你們就不必信我。我若行了,你們縱然不信我,也當信這些事,叫你們又知道,又明白,父在我裡面,我也在父裡面。」
由於「父所行的事」(神蹟)實際上是給人生命(約五17、21),耶穌基督的死與復活也就是神蹟;因此,當猶太人要求耶穌顯神蹟之時,耶穌以拆毀和重建他身體的殿為答覆(約二18至21)。固然,拉撒路的復活顯出上帝的榮耀(約十一40),但耶穌基督更完全地彰顯出上帝的榮耀的時刻,卻是在他的死與復活之時(約十二27至28,參七39,十一4,十二16,十31,十七1、5)。
當他的門徒有主的生命而顯出愛中的合一(約十七10),結出果子(約十五18),從事宣教工作(約十四12至13),像他捨棄生命(約十23至26)的時候,也都是上帝得榮耀的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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