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從舊約看“約”
a. “約”是一個法律上的用語;就像“契約”,有關雙方進入一種彼此都受條文約束的關係裡;
b. 在舊約裡,這種“約”的關係,原不是指像商業合約那樣由立約雙方經協議而制定的“契約”。它乃像古代戰事後戰勝國與戰敗國所訂立的附庸條約(vassal treaty)。這種不公平的條約有它既定的格式,內容也是由戰勝國單方面制定,戰敗國只能接受。附庸條約的意義乃在:順服戰勝國者生,背逆戰勝國者亡。所以“約”是一個選擇生死的事情,一個極嚴肅的事情;
c. 人類犯罪後,上帝願意主動與人進入一種約的關係裡,讓活在上帝的審判和死亡中的人有得生的機會。上帝與人這種“約”的關係,雙方都受約的條文約束:
(1)人若肯悔改回轉歸向上帝,上帝就必須接納人,給人新生和祝福;
(2)人若不肯悔改回轉歸向上帝,人就無法得著上帝所願意賜下的新生和祝福,他就只能夠繼續留在上帝的審判和死亡之中。
d. 這些條文,不是人與上帝商議決定的,而是上帝單方面決定的。犯罪受罰的人本來就沒資格得生,所以也沒資格與上帝在約的內容上討價還價;
e. 上帝在約中所制定的,固然是完全出於上帝的意思,但它卻又是完全為了人的好處而制定,所以完全談不上對人公平不公平。
2. 從新約看“約”
a. 在新約時期,希臘文裡並沒有能夠用來翻譯上述希伯來文的“約”(b~r!f)的意義的字:在希臘文裡有“約”一字,是“合約、契約”的意思,但它正表示約的內容是由立約的雙方協商制定,這是聖經所絕不認同的;
b. 七十士譯本選用了另一個與“約”有關的字。它雖然不是最自然的用字,但強調了所要強調的,那就是“遺囑”一字。“遺囑”一字有幾方面可取之處:
(1)遺囑仍是一種“約”,經正式的途徑訂立;
(2)遺囑在立遺囑者死後才生效;換言之,約是經過立約者的死亡而生效(比較來九18主耶穌“流血”而立新約);
(3)有資格領受利益的人固然可以選擇拒絕領受遺囑所列明賦與他的利益,但他若要領受有關的利益,他就必須依遺囑的內容行事;
(4)遺囑的內容乃由主動立約者(訂立遺囑者)單方面訂立,領受利益者不能商議遺囑的條款要求。
c. 新約作者沿用了這個翻譯或意像來解釋“約”的觀念(參來九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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