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18:19-19:16//太26:57-75;可14:53-72;路22:54-62)
耶穌受審的六個次序如下:
宗教的: 在祭司長亞拿面前 約18:12-14
在祭司長該亞法面前 太26:57-68
在猶太人公會前 太27:1-2
官府的: 在彼拉多面前 約18:28-38
在希律面前 路23:6-12
在彼拉多面前 約18:39-19:6
祭司長和公會是在尋找「控狀」來提控耶穌。約翰的目的就是要說明大祭司們都沒有找到真正可以判耶穌罪行的控狀。
約翰並沒有記錄耶穌在該亞法及在猶人公會前的審判。馬太卻指明猶太人是以「假見證」來控告耶穌(太26:60), 但總是找不到。後來有兩個見證人(猶太法庭所要求)指控耶穌說他曾經指著聖殿要拆毀它而又在三天裡建起來。這是"褻瀆"了上帝。褻瀆上帝的罪是死行。
只有祭司長指著上帝來問耶穌, 耶穌才回答他。答案也是肯定的。這答案使到祭司長撕開衣服, 判定這是僭妄上帝的話了。大家的意見是要治死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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