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若本信寫給第一次宣教旅程中建立的南加拉太教會,則書信可能在該旅程後任何時間寫成,包括上述第三次旅程中。但較早的書寫時期可能性更大,因為這比較配合本信的背景。事實上此信或許是保羅最早期的作品。
最大的問題是在加拉太書第一、二章,保羅記述了兩度往耶路撒冷之旅(一18,二1),然而使徒行傳所載(或暗示)的旅程卻有3次(徒九26,十一 29、30,十五2)。傳統說法認為第二次探訪(二1)所述與使徒行傳十五章事件相同。若此屬實,則保羅就是在信中以他個人的觀點來報導耶路撒冷會議的決定。
這點值得商榷。這兩段經文之間有些共同點:(1)兩文均有提及巴拿巴;(2)兩者都提出外邦人接受割禮的問題;(3)兩段均稱保羅和巴拿巴向耶路撒冷 教會領袖報告該事。主要的問題是加拉太書二章1節的文字顯示這事件發生在保羅第二次赴耶路撒冷時,但使徒行傳十五章卻記述這是他第三次探訪耶路撒冷。傳統 說法的解釋是第二次到城中保羅和巴拿巴並沒有與使徒們見面,只把從安提阿教會收集的獻金交給長老(參徒十一30)。不過這說法有一困難:加拉太書二章只記 錄他跟耶路撒冷3位 使徒領袖的對話,沒有提到全教會(徒十五則清楚指出此點)。保羅所指的並非教會的決定,而是他與稱為教會柱石的使徒之間的協議。當然也可能在使徒行傳十五 章的大會開始之前,保羅和巴拿巴與領袖們先行會見,遂選擇記下與他們達成的協議,而不提全教會大會的議決。這也解釋了另一不明之處── 文中欠述耶路撒冷教會規定外邦人遵行的禁戒(徒十五20)。
保羅僅簡說要記念窮人之需要(加二10)。然而傳統說法另一問題,就是保羅在與耶路撒冷使徒們有了一個共議之後,竟然在外邦與猶太人相交一事上,跟彼得起了意見分歧(11-14節),這樣就把彼得放在一個妥協之位置上,彼得態度如此不一致,實在難明──他可以同意外邦人不用受割禮,但在相交一事上卻猶 豫不定。
另一解釋是保羅和巴拿巴帶著捐款到耶路撒冷,同時私下與使徒領袖商議。使徒行傳十一章29、30節 的背景是使徒受到政治迫害(徒十二記錄雅各殉道及彼 得被捕),這是會議以不公開的形式進行的原因。此說亦解釋了何以保羅未有寫下教會的決定,因為私下會議先於耶路撒冷大公會議。假如在私下商討後,全教會對 這事情才有正式的討論及決定,這樣彼得於安提阿的行動就較易理解。按此推斷,保羅致加拉太書可能是他寫於最早期的書信。
然而上說亦有數項疑點。使徒行傳十一章30節並無敘述保羅和巴拿巴跟其他使徒開會,也沒有提及保羅說要帶同的提多(加二1)。而且,保羅在文中談到向外邦人傳道(第2節),似乎在第一次宣教旅程後另有一個日期,若他意指他在安提阿的猶太兼外邦教會中的事工,則作別論。
上述兩個寫作年代的說法,難定孰是孰非。按年序推論(依照二章1節保羅寫的14年計算),似乎較後期寫作之說稍微更為足信。根據教義設想,此說也稍勝,因為加拉太書與羅馬書的思想極接近,而羅馬書的寫作年代是寫於第三次宣教旅程結束之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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