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4日 星期二

耶穌對律法的詮釋

    要研究耶穌在新約中的解經法就必須要討論他對律法”的解釋。他是否有遵守摩西的陀拉?換句話說,他是否仍把摩西的律法當著有效,或是意圖要以另一個系統取代或是改革?

[“律法的意思]

    讓我們接受一個事實,如以上所討論,摩西的律法並不是限定在舊約中的律法規則,而是溶化在猶太人生活中的規矩,也就是由寫下的陀拉(Written Torah),加上口傳的陀拉(Oral Torah)所出的教導。不只是在宗教,而是在農業、商業、社會倫理、政治等等範圍皆包含了許多律法規則。耶穌有否反對這些律法?按照福音書,這最主要的研究資料,耶穌並沒有拒絕它們。以下我們將深入的分析耶穌對律法的態度和解釋。

一、耶穌對一般的律法要求。

    按照福音書的資料,耶穌表面的形像就是一位遵守猶太宗教儀式的人。(我們不在此討論這些記錄是否正確,必須假定它們的真確性。)

    耶穌在安息日常到會堂去敬拜。清楚記錄是在迦百農(可1:21;路4:31),另一次在拿撒勒(路4:15)。他似乎是受會堂群眾歡迎的人,不只是讀經講道,也行神蹟和醫治(可1:39;太4:23;路4:44)。他也在逾越節到連同朝聖的人上耶路撒冷去,並到聖殿去,也在聖殿走廊教導(可11:15;14:19;太21:12;26:55;路19:45;22:53)。可見在會堂和聖殿中,他是一位教師。他的門徒也在耶穌升天之後到聖殿去(路24:53),並且是時常去(徒2:46),也在禱告時間去(徒3:1)。他不只說明如何來到聖殿禱告,也力行說明如何作私人的禱告;在曠野(可1:35;路5:15),在山上(可6:46;太14:23;路6:12),在客西馬尼園(可14:32-41;太26:36-44;路22:41-45)。

    他也遵守逾越節的晚餐(可14:12-16;太26:17-19;路22:7-15)。只不過耶穌藉著這晚餐說明上帝向以色列人立約並拯救他們的原意發展出耶穌要向門徒立“新約”(耶31:31-34)來施行拯救。藉著他醫治人(太9:20;路8:44;可6:56;太14:36),認識到他的穿著是遵守摩西的律法(民15:38-40)。耶穌也遵照當時的要求,像其他分散各地的猶太人一樣,繳交半塊錢(連同彼得是一塊錢)的稅項(太17:24-27)。

    這一切記錄足夠說明福音書的作者有意指出耶穌是一位遵守律法的猶太人。

二、耶穌對律法的接受
   
Q資料通常是比較神學性,箴言性,是馬可所缺乏,馬太和路加含有的資料。表面上看,Q資料也有時比較反基督教或是反保羅的。有兩處記錄耶穌對律法的評語:

    「天地廢去,較比律法的一點一畫落空還容易。」(路16:17)  

    「我實在告訴你們,就是到天地都廢去了,律法的一點一畫都不能廢去,都要成全。」(太5:18)

    相信這兩處的記錄是出自耶穌本人,因此馬太和路加誠實的記錄下來,即使這個觀念不太受當時的基督教歡迎。「都要成全」相信是指律法將繼續有功效,對猶太人的教會最適合。那麼對外邦人教會來講,這樣的觀念又該如何接受呢?這兩卷福音中也有進一步的記錄:

   「律法和先知,到(施洗)約翰為止。從此神國的福音傳開了,人人努力要進去。」(路16:16)意思說,施洗約翰以後的日子,律法已沒有那麼大的功效,反而是靠福音了。這樣的記錄是否是路加在面對外邦教會而把律法的效力消減了呢?馬太也同樣有這樣的記述:「因為眾先知和律法說預言,到約翰為止。」(太11:13)

    一般的解釋是說馬太和路加誠實地記錄耶穌當時的說話,但是面對後期的教會,也同時把耶穌另外的說話提出。

    耶穌也像當時的拉比,嘗試把複雜的律法總結在兩條之內(可10:17-19;太19:16-19;路18:18-20)。另外,相信是Q資料,更把倫理的律法總結起來在一條“金律法”(Golden Rule)內:「所以無論何事,你們願意人怎樣待你們,你們也要怎樣待人。」(太7:12;路6:31)。

三、耶穌對寫下的律法的解釋。

[守安息日]

    無可否認,耶穌是一個守安息日的猶太人。會堂群眾也接納他為一位教師,可參與讀經和講解。問題在於他在安息日有某些行為似乎抵觸了當時拉比所教導的守安息日傳統。

福音書並沒有太多次記錄耶穌在安息日醫治。醫治了一位枯乾手的病人(可3:1-6;太12:9-14;路6:6-11),一位陀背的女人(路13:10-17),一位患了水腄/輕微痲瘋的病人(路14:1-6),醫治瞎子(約9:14)。受傳統猶太教導的猶太人被耶穌這樣的行為激動,雖然立刻不能肯定是否是犯罪。因此,這問題被提出來討論。有時是批評他的人提出來:「安息日治病可以不可以?」(太12:10),或是由耶穌提出來:「在安息日行善行惡,救命害命,那樣是可以的?」(可3:4;路6:9;cf路14:3)。

耶穌所提出的問題含有修辭的技巧,行惡和害命當然是不可以的,並且會被定罪,如果是這樣,行善救命的醫治行為就應該是可以的。當時的猶太人當然啞口無言,相信一方面不願意回答這樣的修辭問題,另外也一時間不知在安息日醫治是否屬於行善/救命的好行為,因為安息日的律法一向以來都是說明不准在安息日工作,即使有病也最好等到安息日過了後才醫治。

    猶太教對在安息日救命的問題是肯定的:救命永遠有優先權。面對出31:13-16這段經文,拉比以實瑪利的註釋書(Mekhilta de Rabbi Ishmael)提出說:「幾時我們知道救命的工作可超越安息日的律法?有兩位拉比曾回答:「只是影響身體的某個部份的割禮是准許在安息日執行(Eleazar ben Azariah),執行死刑也超越聖殿的崇拜,那拯救整個身體,就是救命,更應該超越安息日(R.Akiba)。」另外一處的拉比文件說:「關係到救命的事超越安息日的律法。」(bToma 85b)

    耶穌覺得他要為這件事發言爭取權柄,他後來的門徒也以此支持此意見:一個猶太人是會把在安息日跌落井的羊拉起來,自然地,安息日也可以救人(太12:11-12;路14:5)。也有學者辯護說,耶穌並沒有真正動手工作,只不過用口醫治或是按手吧了。是否是福音書作者有意這樣記錄呢,我們不得而知。路加13:10-17的記錄更指明那位陀背的婦人是被鬼附,而耶穌只不過是幫她趕鬼(原文:釋放)。就如猶太人有時也解放牛羊給他們喝水一樣(路13:15)。

另外一個控告是牽連到採麥穗的事(可2:23-28;太12:1-8;路6:1-5)。走過一個麥場,耶穌的門徒,不是耶穌本身,用手採了麥穗來吃,也可能用手來搓碎麥穗(路6:1)。申命記23:25曾指這樣採別人的麥穗並沒有犯法。當時的安息日規距手冊中有三十八個收割的動作是禁止的(mShabath 7:2)。用手採麥穗就是其中一個被禁止的動作。耶穌的答辯都收集在三卷福音書中(可2:25-26;太12:3-4;路6:3-4)。奇妙的是,答辯就如以上所討論,是從“救命”這個角度進行。為了不餓死(=救命)而採麥穗充飢是可以的。耶穌也提出一個舊約的証據來支持這論點,大衛為了救命,甚至破例拿了只准祭司吃的陳設餅來充飢(利24:5-9;撒上21:1-7)。耶穌也簡略的回答說:安息日是為人設立的,人不是為安息日設立的。意思是說安息是為了人的需要而設立,如果人有需要可以超越安息日的條例。當時一些拉比文件也有這樣的記錄,為了解釋出31:14,說:「你要守安息日為聖日,因為安息日是為你而設,並不是你為安息日而設立的。」(bYoma 85b)

我要作一個回應,一直以來傳統的基督教會在解釋這些經文上,多數認為耶穌是一個反猶太律法主義者,他這樣抵觸律法”,是要以一種“超越”的態度說明基督教是不受猶太律法管治的。但是,以上一些分析似乎是要指明耶穌這樣回應律法,是依據當持一些律法的傳統和解釋,面對猶太人,他是有一套理由的。

[耶穌與倫理律法-對家人的關係]

    耶穌對倫理律法的態度多數包含在他對十誡的解釋中。從他回答法利賽人的說話中,他對第五條誡命堅信不移(太15:1;可7:1)。當時的法利賽人按照口傳傳統認為如果已給了父母供奉就不必再孝敬父母。耶穌反對並指出第五條誡命是不容許以任何的形式或藉口來取代。

    可是,另一方面,耶穌進一步說出聽從福音和父母/家人的關係:

   「凡遵行上帝旨意的人,就是我的弟兄姐妹和母親了。」(可3:35;太12:50;路8:21)

拉比文件似乎沒有這樣的教導,曾經有猶太文件的說話:除了愛上帝之外,就是要尊敬自己的老師(mAbboth 4.12)。相信耶穌的說話是基督教獨有的。Q資料(路加及馬可獨有資料)更進一步把“孝敬”改為“恨”:

    「愛父母過於愛我的,不配作我的門徒,愛女兒過於愛我的,也不配作我的門徒。」(路14:26;太10:37)

     更進一步說:

  「又對一個人說,來跟從我。那人說,主,容我先回去埋葬我的父親。耶穌說,任憑死人埋葬他們的死人,你只管去傳揚神國的道。」(路9:59-60;太8:21-22)

以上兩個說話似乎直接抵制了當時的律法教導。律法要求親人在當天把死人安葬,這只是數小時的時間,可等辦完事後才跟隨耶穌。

    學者對這樣的記錄有不同的解釋。山士德(E. P. Sanders)說:「至少耶穌說,如果要跟從他,就必須拋棄陀拉的要求」。明顯的,耶穌講這話是針對門徒而說(太8:21),可見耶穌是要求自己門徒的條件比當時的法利賽門徒更高。

    另外,瓦密斯(G. Vermes)提出說真正的問題不在於耶穌要抵制律法,而是說在這樣緊張和矛盾的情況之下,上帝的國度該有優先權, 而且福音書使用「死人」的意思有兩個;一指已死了的人,另一指在屬靈(福音上)上死了的人。因此這“死人”可指門徒要等待年老的父親逝世後才來跟隨耶穌。一般上,聖經學者認為第一個「死人」是指那些不信主的家人/親人,讓他們去處理家中死人的事,門徒應該專心去跟從主。

[耶穌與倫理律法-姦淫]

    在登山訓話中,耶穌曾談論六個倫理問題。我們只選姦淫(太5:27-30)及離婚(太5:31-32)來討論。

    就如心中的怒氣可以引致殺人,因此向女人存淫念不只是可以引致姦淫並且已經在思想中犯了姦淫。耶穌也按舊約或當時的陀拉(出20:14;申5:17)的教導說明不可犯姦淫。

當時的拉比文件也有同樣的教導,連死海古卷也是這樣說(1QpHab 5.7;1QS 1.6;CD 2.16;2QTS 59.14;Sifre on Num. 15.39;Yoma 29a )。例如,約瑟夫為摩西律法作一個總結時說:「對我們來說…唯一的智慧就是禁止任何犯罪的動作和任何犯罪的思想,這是律法的原意。」(Contra Apionem 2:183)

另外,在猶太人的他耳目(Tulmud,Yoma 29a )說:「惡的思想比實際的犯罪行動更罪惡。」另一他耳目(Talmudic tractate Kallah I)說:「誰對婦女動淫念的就等於和她犯了不合法的性行為。」

    可見耶穌只不過重申或是再提醒當時的聽眾。

我要再作一個回應,耶穌對犯姦淫的教導並不是說明基督教的超越性,而是猶太律法中早有這樣的教導,耶穌是重申或提醒。或者,是當時的猶太人刻意要把這樣指責內心”的教導隱瞞。

    「又有人說,人若休妻,就當給她休書」(太5:31-32)

應該是一個附屬在犯姦淫之後的談話。這個解釋必須對照福音書中其他關於離婚的談話(太19:3-12;可10:2-12)。按照陀拉創世記1:27(衪創造男女)及創2:24(兩人成為一體),及婚姻是上帝所設立及神聖的(太19:4-5;可10:6-8),離婚及離婚後的再婚都不符合上帝的創造。申命記24:1-4容許休妻,但是不容許前夫再娶回前妻。

    當時拉比文件有兩個不同的解釋。比較保守的沙麥派(School of Shammai)認為除了姦淫的緣故,不然不准休妻。另外比較開放的希利耳(School of Hillel)認為任何原因都不可以休妻,如太19:3所說。耶穌的解釋是堅守上帝的創造和設立的原則,但是也承認摩西批准離婚是出於人類的軟弱。

    相信耶穌是知道這些背景和解釋,因此希望回復聖經最原本的教導而這樣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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