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會」一詞,在四福音中只出現過兩次,即太十六18、八l7。由於兩次都是出於馬太福音,有人覺得「教會」這一名詞是馬太的用語,而不是耶穌基督自己說過的話。也有人根據這現象推論,說教會的出現是由於以色列人拒絕天國的福音。這問題主要的關鍵是在乎教會的定義。
太十六18的「我要建造我的教會在這磐石」這句話,表面的意義似乎是說教會是座建築物,但文中「磐石」一詞指的並非真正的石頭,而「建造」這動詞也不僅是用在建築有形的物體,舊約的希臘文譯本便會用這字來表示「建造」群人(參得四11 ;耶,10,卅,4,卅、7;詩廿八5;摩九11)。換言之,太十 六18的話,並非告訴我們教會是現今的「禮拜堂」。在聖經中我們反而可以找到「建造教會」便是「建立一群人」的線索。在舊約七十七譯本中,敬拜耶和華的「會眾」,有時便譯為「教會」(申五22;結十12,詩:二十二22等);我們若將「會眾」代替太十八17所說的「教會」,那麼,太十八16至17的意思非常明顯:「他若不聽,你就另外帶一兩個人同去,……若是不聽他們,就告訴會眾;若是不聽會眾,就看他像外邦人和稅吏一樣。」因此,我們可說在主耶穌的眼中,「教會」是一些奉主名聚會的弟兄們所組成的團體。
在這定義下,我們可再注意一下耶穌基督與以色列人的關係。首先,我們要承認他會公開表示他的使命是在以色列人中間工作:「我奉差遣,不過是到以色列家迷失的羊那裡去。」(太十五24)
其次,從工作的早期,耶穌便指出猶太人會拒絕悔改的信息(可二20),而且這情形越來越嚴重,以致路加把拿撒勒人棄絕耶穌的事件作為耶穌事奉工作的代表(路四16至30)。由於這情形,耶穌為以色列人哀哭,也預言耶路撒冷被毀(太廿三37至38;路十九42至44),以及外邦人接受福音(路四25至27;太八l0至12等)。再者,我們在福音書中又看到:雖然以色列人整體不信福音,稅吏和罪人卻進了上帝的國(太廿二28至32),而且「上帝的國必從你們(法利賽所代表的以色列人)奪去,賜給那能結果子的百姓」(太廿二43)。在他的教訓中,這些人有時候被稱為上帝的羊群(路十二32;可十四27;約十1至29,十六32),伴郎(可二19),光明之子(路十六8;約十二36)及上帝家中的成員(可三33至35,十30,太十一25)。
根
據上述的觀察,我們可以說主耶穌工作的目的,便是在建立「教會」,而且,倘若他所要建立的教會包括外邦人的話,這些外邦人自然是列在上帝國的百姓之中。
「教會」一詞,絕不是馬太硬塞在耶穌口中的話,它的產生雖然與以色列人拒絕耶穌有關,卻也是從以色列人中間產生,而且包括所有悔改的以色列人。
在這種定義下,「教會」與「天國」有一種相當複雜的關係。教會是上帝國的子民所組成的團契,卻不等於「上帝國」。上帝的旨意要通行在上帝國和教會中,上帝國在地上最具體的表現,是在上帝國子民——教會——的身上。
確定了教會的定義之後,我們要進一步探討教會的基礎 、權柄、使命與團契。談及教會的建立,我們便不能不注意耶穌基督對彼得說的話:「你是彼得,我要把我的教會建立在這磐石上。」(太十六18)
有人認為這話中的磐石,是指耶穌基督,或指以耶穌為基督的信仰,這一解釋主要的根據,是說希臘原文「彼得」petros一詞是雄性,而「磐石」petra一詞是雌性,所以所指的不一樣;但這種理由的說服力並不大,因為倘若我們將「彼得」與「磐石」以當日流行的亞蘭來表達,兩個名詞便會一樣,同為「磯法」kepha。但是,另一方面,我們也不能說彼得在任何情形下都是教會的基石,更不能說他是唯一擁有教會權柄的人,因為在文脈中,我們看到彼得阻止耶穌走十架道路時,便成為耶穌基督的絆腳石(廿三節),而且耶穌基督在其他場合也指出教會及其他使徒同樣擁有權柄(太十八l8 ;約廿23)。換言之,太十六18最合理的解釋,是說教會是建立在像彼得這樣承認耶穌為基督的人身上。
談到這裡,我們便容易明白在耶穌基督的心目中,教會最主要的使命就是宣教的使命。我們已經提過耶穌基督復活後的命令便是宣教使命,他也預言在再來之前福音要傳遍世界。在福音書中,我們更可進一步看到他在世時,便將門徒加以組織,差遣出去傳揚福音信息。
耶穌揀選十二門徒的事,馬太、馬可與路加都記載(太十1;可三14;路六13),但只有路加說耶穌「稱他們為使徒」(路六13)。馬可福音說這選召的目的,是「要他們常與自己同在,也要差他們去傳道,並給他們權柄趕鬼。」(可三14)
傳道趕鬼的工作,正是耶穌自己所做的事(可一39),馬太福音則更明顯地指這選召與耶穌的工作有關:在選召門徒之前,他曾走遍各城各鄉,由於需要廣大,他吩咐門徒「求莊稼的主,打發工人出去,收他的莊稼。」(太九35至38)
在馬太福音中,門徒的權柄是趕鬼醫病,這也同樣是耶穌所行的事(太八16)。而在這趕鬼醫病的工作中,馬太與馬可都把重點放在趕鬼,因為在這工作的背後實際上是上帝國與撒但權勢之間的「兩國相爭」(參太十二22至30;可三20至30)。
路加記載選召十二門徒的事,但沒有清楚地說明他們的工作。從他的角度而言,十二門徒最主要的責任是作耶穌復活的見證(路廿四48;徒一22);但是,他卻記載了耶穌另一次組織門徒傳道的事(路十1至16)。這一次的人數是七十人,而且是「兩個兩個的,在他面前往自己所要到的各城各地方去。」(第一節)
他們成了開路先鋒。倘若我們將路十2至16與耶穌在太十1至42的內容比較,我們不難發現這七十人被差遣的原因、工作內容、原則及他們的遭遇都與十二個門徒一樣。他們是耶穌基督的代表,也擁有他的權柄。
路加福音記載這七十人的使命,可能是要指出門徒在當代雖然是以猶太地為工場,他們的使命卻蘊藏著萬國的使命。無論如何,在前文中我們已多次看到耶穌基督確曾指出宣教使命是它再來前必須進行的工作(太廿四14,廿八18至20),而且在猶太氣味最濃厚的馬太福音書中也特別提及。在第十章,他記載耶穌基督預言門徒「要為我的緣故,被送到諸侯君王面前,對他們和外邦人作見證。」(太十18)
馬太十三章的七個比喻,特別是稗子的比喻,也同樣指出審判延遲來臨是因為要等候莊稼成熟。
約翰記載復活主賦予門徒宣教的使命後,曾說:「你們赦免誰的罪,誰的罪就赦免了,你們留下誰的罪,誰的罪就留下了。」(約廿23)
這話最合理的解釋應是指門徒在宣教事工上實際掌握了世人的命運。另一方面,根據馬太福音的記載,彼得的權柄是:「凡你在地上所捆綁的,在天上也要捆綁;凡你在地上所釋放的,在天上也要釋放。」(太十六19)
倘若我們根據太十八18同樣的話來解釋,這句話指的應是教會的另一個權柄:施行紀律,引領犯了錯誤的弟兄歸正。
值得注意的是,在維持紀律的事上,基本的精神是「你們在天上的父,也是這樣不願意這小子裡失喪一個。」(太十八14)
這種精神的要義,是在乎不使人跌倒,要挽回與饒恕。用主耶穌自己的話,這是謙卑──他自己所具有的精神(太十一29)。但這謙卑精神更積極的一面,則是他在可十42至45所說的:權柄的表現不在乎凌駕他人,而在乎服事他人。換言之,教會的生活應反映出耶穌基督福音的內容,以及他個人生活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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