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何謂「義」?
簡言之,是1).上帝的禮物-福音; 2).上帝的要求-律法。
在新約中,耶穌要「以福音成全律法」來代替舊約時代的「以行為成全律法」,因為後者証明,上帝的選民以色列人做不到(羅馬書2 :7),因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羅馬書3 : 20)。
二. 「義」( dikaiosuvnh )在聖經中的地位
字根 dikai 相同的字共出現251次,其中翻譯成「公義,義人」共173次,翻譯成「稱義」共60次,其餘是相關的字義。
- 四福音中 - 馬太福音「義」出現7次,其中5次出現在登山寶訓,其餘兩次在馬太3 :15,21 :32,與施洗約翰有關;還有路加1 :75;約翰16 :8, 10。
- 登山寶訓中 - 「義」出現5次,是在馬太5 :6, 10, 20, 20;6 :33。
三. 上帝的要求(律法)
更高的義,馬太5 :10, 20; 6 :1; 7: 21; 13: 41, 43; 25: 34-46
- 馬太5 :20 「我告訴你們,你們的義若不勝於文士和法利賽人的義,斷不能進天國。」- 凡蒙上帝揀選,有主耶穌的大能在心中統治者,就可以活出更高的標準。即基督徒的內心與行為,耶穌針對口傳律法,舉出六例 (太5:21-48),從「動機」做起:
- 「不可殺人」
辱罵→懷怨→動手殺人;所以,要你的「和好、和息、還清」。 - 「不可姦淫」
看見→觸摸→動淫念;所以,要管理你的「眼目和行為」。 - 「不可休妻」
另娶→藉口(例:鹽放太多)→休書;所以,除了淫亂之故,不可休妻,否則就是叫她作淫婦。 - 「不可背誓」
不守信遵守諾言→起誓→違背誓言;所以,你們的話「是」就說「是」,「不是」就說「不是」,若再多說,就是出於那惡者〔或作是從惡裏出來的〕。 - 「不可報復」
舊約在審判官的監督下執行「以眼還眼,以牙還牙」(出埃及21 :24; 利未24 :20; 申命19 :21);然而,在「以褔音成全律法」的原則下: - 有人打你的右臉,連左臉也轉過來由他打。
- 有人想要告你,要拿你的裏衣,連外衣也由他拿去。
- 有人強逼你走一里路,你就同他走二里。
- 有求你的,就給他,有向你借貸的,不可推辭。
- 小結:基本原則是不要與「惡人」作對,可見,以上的行為非「一般人」所為,而是「惡人」所為。而且,耶穌被審判時,差役曾打祂,祂也沒有轉過臉來(約翰18 :22-23),可見,不能「按字面解經」。
- 「不可恨敵」
要超越「當愛你的鄰舍,恨你的仇敵。」→到「要愛你們的仇敵,為那逼迫你們的禱告。」;所以,要像天父的「慈愛」,因為: - 天父叫日頭照好人,也照歹人。
- 天父降雨給義人,也給不義的人。
- 馬太7 :21「凡稱呼我主阿主阿的人,不能都進天國,惟獨遵行我天父旨意的人,纔能進去。」- 遵行天父旨意是基督徒應該有的生活標準。
四. 上帝的禮物(福音)
上帝的恩賜,馬太6 :33;5 :6
- 馬太6 :33 「你們要先求他的國和他的義,這些東西都要加給你們了。」
「要加給」:雖然是說「吃、喝、穿、壽命、尊嚴」等生活上所需的事物,但在遵行上帝旨意的生活中,上帝也暗暗地把祂的國和祂的義,與吃喝之物相同,加給你們了。 - 馬太5 :6 「饑渴慕義的人有福了,因為他們必得飽足。」
「飢喝慕義」:指迫切需要,無助地懇求上帝賞賜。
飢喝慕義 = 靈裡貧窮(虛心)= 悔改、尋求主、專靠主、相信主 = 進入天國。
天國是他們的 = 主耶穌的大能在心中活潑、動態地掌管著生命。
凡順從主耶穌大能之統治者必可行出「更高的義」,而且可進天國。 - 舊約背景
- 以賽亞61 :10 (公義為袍給我披上) - 上帝之恩典。
- 以賽亞61 :11 (使公義與讚美在萬民中發出) - 上帝使然。
- 以賽亞61 :3 (稱為公義樹) - 是耶和華所栽的。
- 小結:凡真心悔改而相信者,接受主耶穌大能的統治,也必蒙所賜的「義」。
五. 結論
「義」是指先「上帝的禮物(福音)」,緊接著是「上帝的要求(律法)」;並且,「福音」是「律法」的基礎,以福音成全律法。也就是說,先有「上帝在心中作王」,後有「上帝統治的生活」→上帝大能的統治產生「更高的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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