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23日 星期一

對觀福音神學論題


[有關上帝的教義]

     系統神學的研究,必須獲得按照聖經對上帝本性和屬性的理解。(雖然無限的上帝,至終是不能完全理解的。)可是,對觀福音書只提供我們部分的研究,「所有新約作者,都採用舊約對上帝的觀點」。對觀福音書描述上帝的屬性,就如下列︰

  「上帝的看顧」可從上帝照顧小麻雀看到(太六26,十29)。

「上帝作為父」的身分,特別顯明在他看顧小孩子的事上(太六32)。

「上帝的恩典」是賜給信的和不信的人,無分彼此(太五45)。

強調「上帝的王權」︰上帝有一個寶座(太五34,二十三22);上帝是主(太四7、10;路四8、12)。

「上帝的審判對所有人都是公平的(太三7,七1、2;路三7);多得的要受審判(太十一22至24);上帝審判自己的子民(路十八7)。「上帝的榮耀在登山變像中,向使徒彰顯出來,(太十七1至8;可九2至8;路九28至36)。

「上帝的良善」無可比擬(十九17,可十17;路十八18至19)。

「上帝的能力」彰顯在叫死人復活的神蹟中(可十二24至27);對上帝來說,是沒有不可能成就的事情(可十27;路一37,十八27)。

「三位一體上帝」的道理在基督受洗(可一9至11)和差遣使徒時(太二十八19)顯明出來。

[有關基督的教義]

     童女所生︰馬太和路加都強調,基督從聖靈得著人性(太一18;路一35)。馬太非常注意強調,馬利亞在產下耶穌之前,沒有與任何男性有染(太一18至25)。馬可也強調,耶穌是「馬利亞的兒子」,而不說他是約瑟的兒子(按猶太人習慣,是提及父親的名字的)。

      人 性︰三卷福音書都強調耶穌的人性。馬太強調耶穌有家譜(一1至17),從人而生(一25),有嬰孩時期(二1至23)。同樣地,路加也強調耶穌的誕生和卑 微的背景(二1至20)、他怎樣學習猶太人的習俗(二21至24),和他怎樣在童年長成(二41至52)。馬可強調耶穌的人性比其他兩卷福音更強,因為他 強調耶穌的工作、生命和一切活動。三位作者都強調耶穌在面對試探中人性的表現(太四1至11;可一12至13;路四1至13)。例如在漁船上工作、納稅、 跟不同的人交談、流汗如血、在十架上呼喊等等事情,都反映出耶穌的人性。但耶穌不是一個平常人;他赦免罪惡,他有權力征服自然,他彰顯上帝的榮耀——這一 切事「叫他成為獨一無二」。

     無 罪︰雖然對觀福音書中的耶穌是一個人,但對觀福音書中的他不是一個普通人——他是由童女所生,是無罪的。由於基督由童女所生,他沒有罪惡的本性,和犯罪的 傾向(注意雅一14至15﹞。耶穌呼召人要悔改,但聖經中沒有記錄他需要悔罪或悔改。他的受洗是要「盡諸般的義」(太三15),而不是為了悔罪(太三 6)。他所受的試探,更顯明了他在所受的各樣試探上,都是無罪的(太四1至11;可一12至13;路四1至13)。他對彼得的責備,顯出他與罪惡完全無關 (太十六23)。

     神 聖︰馬太強調耶穌是「大衛的子孫」(太九27,十二23,十五22,二十10、31,二十一9、15,二十二42)。在馬太福音九章27節,那個瞎子很清 楚大衛的子孫就是彌賽亞,他能夠完成彌賽亞的工作——例如,他可以開瞎子的眼(賽三十五5),這是上帝的作為(詩一四六8)。馬太福音二十一章9節所用的 名字,說明了再來的救贖主,要將救恩帶給以色列人,並拯救他們,將福氣賜給他們(詩一一八25至26)。

     馬太繼續介紹耶穌為彌賽亞的身分,因為他應驗了舊約有關彌賽亞的預言(一22至23,二5至6,三3,四14至16,八16至17,十一5,十二17至21,十三34至35,二十一4至6、9、16、42,二十三39,二十四30,二十六31、64)。

在馬太福音十六章16節,耶穌接受了彼得對他身分的確認,就是基督,即受膏者。在馬可福音十四章61至62節,耶穌回答大祭司問及他是不是彌賽亞的問題,他肯定地回答說︰「你說的是。」

     「人 子」這稱呼出自但以理書七章13節,那里描寫這位人子,勝利地將國度交給父。詩篇一一○篇1節描述他坐在父的右邊。馬太福音二十六章63至64節顯示,這 個名字基本上與上帝的兒子同義。這個名字強調了幾件事件︰權柄(可二10)、榮耀(太二十五31)、羞辱(太八20)、苦難和死亡(可十45)、與聖靈的 關系(太十二32)、救恩(路十九10)。「耶穌相信自己,是屬天的彌賽亞,要代替人完成在地上的使命,這使命的結果是最終的榮耀。」

     耶穌在一個絕對獨特的意義上,稱為「上帝的兒子」。「耶穌稱上帝為『父』、『我的父』、『我在天上的父』、和『你們在天上的父』——共有五十一次。」

耶穌的稱呼,顯示他清楚知道這一種獨特的關係(太十一27),父也知道這種關系(太三17;可一11)。兒子擁有父親的本性和特質;父上帝稱耶穌為自己的兒子,就是說,他的兒子耶穌是上帝,因為他與父擁有同樣的特質。

     贖 罪︰基督被以色列人拒絕後,就預言自己在耶路撒冷受苦(太十六21,十七22,二十18至29,二十六1至5;可八31,九31,十32至34;路九 22、44,十八31至33)。在這些經文中,耶穌曾預言到誰叫他受死、誰要殺害他、他是怎樣受害、他的各樣遭遇,和他三天後復活。

     耶穌告訴門徒,他的死是為了付出贖罪的代價(太二十28;可十45)。他說,他要犧牲生命,作多人的贖價,贖價含有代替的意思。

耶穌這句話所用的「贖價」,意思是指付出金錢,叫奴僕得自由;基督付出了代價——死——釋欣許許多多在罪中受捆縛的人。基督設立最後晚餐時,他已說明餅和酒是代表他的身體和血;這血是為多人流出來的,叫罪得赦(太二十六26至29;可十四22至25;路二十二15至20)。

贖價就是他所流的血;所救贖的是許多人;救贖的結果是罪得赦免。基督借著死,叫新約發生效用,叫罪得赦免,這是舊約(摩西之約)所未能成就的。

     復活︰耶穌在幾個場合裡,曾預言自己的復活(太十六21,十七22至23,二十19;可八31,九31,十34,路九22,十八33)。

他更強調,他要在第三天復活(這是他無所不知的明證﹞。所有福音書的記載,都強調基督是「肉身」復活的。(太二十八;可十六;路二十四;約二十)

     耶 穌的復活,有無數的見證人︰抹大拉的馬利亞和其他婦女(可十六2至8;約二十1);彼得和約翰(約二十2至10);抹大拉的馬利亞(約二十11至18); 其他婦女(太二十八9至10);往以馬忤斯的兩個門徒(路二十四13至32);在房子里聚集的十個門徒(約二十19至25﹞;在一個星期後聚集的十一個門 徒(約二十26至31);在加利利捕魚的門徒(約二十一1至25);在加利利的十一個門徒(太二十八16至20);在耶路撒冷的門徒(路二十四44至 49)。

     約翰記載,耶穌的裹頭巾仍然卷著(約二十7),就是說,整個裹頭巾仍然保持圓形,好象頭顱仍在裡面一樣,「放在一處」。頭巾和其他裹尸布分開,頭巾和裹尸布的形狀,叫約翰清楚知道發生了什麼事,耶穌基督的身體,已經離開了裹尸布——他復活了。

[有關聖靈的教義]

     關於基督由童女所生︰馬太和路加都將耶穌在馬利亞腹中懷孕的事實,訴之於聖靈在他身上的作為(太一18,路一35)。

     關於基督的受洗︰耶穌受洗時,聖靈降臨在他的身上,給他能力,可作公開的事奉。聖靈也啟示了基督事奉的源頭(父上帝﹞,和耶穌與三一上帝聯合的事實。耶穌不是離開父上帝,自己工作的。

     關於基督受試探︰馬可福音一章12節強調,是聖靈催促耶穌到曠野,受魔鬼的試探。”這件事是要證明聖子無罪。

      關於基督的工作︰馬太福音十二章28節顯明了基督的事奉是借著聖靈完成的——那是一個公開的見證,向所有人顯明,他的能力是從天上來的。(比較路四18至19)

  關於聖經的默示︰馬可福音十二章36節引用了詩篇一一○篇1節的話說︰「大衛被聖靈感動說」,這句話暗示當大衛寫詩篇一一○篇時,聖靈曾引導大衛用筆寫出正確的話語。這個例子說明了聖靈在聖經默示工作上的地位。

[有關教會的教義]

     對觀福音書中,沒有建立完整的教會教義。

「教會」這個名詞(希臘文ekklesia)在馬太福音使用了三次,而在馬可及路加福音均沒有使用。這個詞在馬太福音十六章18節的使用,是有專門含意,但那裡還指出一件將來的事情。有關末世的教義對觀福音書對於末世的事情,提供了廣泛的材料。

「國度」這個詞(希臘文basileia)在對觀福音書中,是一個重要的字眼,在馬太福音出現了五十六次,在馬可福音出現了二十一次,在路加福音出現了四十六次(但在約翰福音只出現了五次)。

馬太福音所用「君王」這個詞(共二十三次),多過任何一卷新約書卷。對觀福音書強調,耶穌來是要建立於上帝國度。這個字第一次的出現,是在馬太福音三章2節,施洗約翰傳道時說︰「天國近了,你們應當悔改。」

耶穌傳道時,也講同一個信息(太四17),預言彌賽亞國度的來臨,勸勉世人要悔改。他用話語(太五至七)和工作(太八至十)來證明他的身分。以色列人的領袖,看見這些證據就評論說︰「這個人趕鬼,無非是靠著鬼王別西卜啊!」(太十二24)。

這 位君王被自己的國民拒絕,結果他的國度中止降臨。耶穌在馬太福音十三章的比喻中,講述了很多關於這段過度時期的事情,就是彌賽亞第一次降臨被拒絕和第二次 降臨之間發生的事情。耶穌講述當君王再來建立於上帝國度之前,以色列人和全世界要面對什麼災難。大災難要來臨(太二十四4 至28;可十三5至23;路二十一8至23),之後基督才第二次降臨(太二十四29至51;可十三24至37;路二十一24至36);然後,以色列人要按 著本身所有的特權和特有的知識負上責任(太二十五1至30),而外邦人也按著他們在大災難時期對上帝信息的回應受審判(太二十五31至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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