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要建立有效的聖經神學,必須合乎五項標準,或受五件事掌控:
(1)資料必須反映出個別的神學和聖經文學的文體(如智慧文學、路得記或以斯帖記的神學,及馬可或馬太的神學)。
(2)我們必須使用這些檔最後的正典形式(以免按歷史批判派猜測性的重塑來編織神學),並尋找作者與書卷所列主題之間的關係。
(3)這項任務是雙叉的,從各卷聖經不同的神學開始(描述或分析的一面),繼而闡明「貫穿的主題」,就是各卷書中所浮現的相關題目,並將它們結合在一起(如將保羅和雅各連在一起)。
(4)目的是追溯個別主題的發展,然後去發掘那機動的合一性,以及能連結各部分的多層面模式;換言之,任務共有兩項:一為研究個別的主題,一為發掘聯合性的主題。
(5)最後的產品必須整合兩約,注意到其中的差異性與合一性。
從一開始,所採取的立場乃是信條式,照實接受聖經作者的觀點,並且與其認同。不過,這並不代表要取消描述法。我們所要找的,是「聖經的」神學,並不是按己意武斷定出的神學。研究各個傳統不同的「神學」,是要將按卷研究法和歷史發展研究法兩者結合起來;這兩者被放在衝突的地位已經為時太久了。其實它們都有價值,只是需要互相補充。按卷研究法本身可能有人工化之嫌,例如,要按希伯來正典的順序,還是按早期教會的順序?這兩者都不能令人完全滿意,因為皆不能產生連續的主題。同樣,純粹的歷史法也常受外在歷史地理假設的左右(如傳統批判法或宗教歷史法),這些假設忽略了經文,以起源與發展的理論為中心。其實,各卷書之間基本上具傳統批判的合一性,可是也有歷史或時代性的關係。
到此為止,資料的差異性最受重視。但同時,交織的模式也會開始出現。啟示的進展逐漸呈現出來,因為個別的主題開始連到其他的書卷中,首先是在同一時代的層次(例如,西元前第八世紀的先知),接著則是在不同的時代之間。當連結的主題浮現,就要注意部分與整體的關係。神學家的第一個責任是解經;經文必須為自己說話。個別的聲明不可以高舉到教義的地位,彷佛可以代表整個教義;每一項聲明都必須按出處的上下文來看,然後將全卷或全集(如保羅書信)類似的聲明放在一起。很少會有一個聲明能含括整個神學真理。通常每個聲明都是整全教義的一面,針對特殊的狀況,即某個團體的問題而發。例如,我們不能只用羅馬書第九章或以弗所書第一章來「解決」揀選的問題;而必須考究所有提到神救恩的「呼召」與我們的回應之經文。這就是為什麼解經與聖經神學如此互相倚賴的原因。
它們互相提供資料,有時則相互牽制,以免越界。解經能提供內容,聖經神學則提供認真研經的觀點。從解經的範疇發展出教義模式之後,它們就會與聖經各卷在歷史發展中所出現的其他支流相交。如此一來,各個題目便是從經文的資料中以歸納的方式產生,並不是由外面以演繹的方式強加而成的。
但是,這並不意味會產生毫無前提 的解經。其實,我們能夠偵測出模式,便表示已透過解釋有所選取,這一點必須不斷澄清,若有必要,也要受到經文本身的修正,或接受同樣在作解釋之團體的指正。相反的理論所提出的挑戰有其價值,因為可以驅使我們再回到經文中,讓經文來作最後的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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