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30日 星期六

上帝的啟示有漸進性

 

    上帝在聖經中的啟示,從舊約到新約是一種漸進性的。如果我們不了解聖經是漸進性的,就會發現聖經很多地方是衝突的,比方說舊約聖經的人物好多都是多妻的。就像亞伯拉罕、大衛、所羅門等等。可是聖經經文卻又教訓我們不可多妻;換句話說,聖經是禁止多妻的。那麼,到底哪一個是對的呢?如果我們了解聖經是漸進式的,我們就不會覺得有什麼問題了。

 

    說到上帝漸進的啟示,這個意思就是說,上帝的啟示不是「一成不變的」,不是固定死板,而是有機體,有連貫性的;是逐漸清楚的,由較糢糊到漸漸的越來越明顯,而且末後的啟示一定比先前的啟示更清楚,更明白。

 

    我們就用一棵樹來做為比喻,當一棵樹還很小的時候,看不出這是柳橙還是橘子。因為小樹是很難分辨的。這就好像舊約時代的光境,但是當他朝著新約時代的方向發展的時候,就像一棵樹慢慢的長大了,開花、結果;當開花、結果的時候就看得很清楚了。

 

    在聖經裡新約聖經的啟示錄是最後一卷書。上帝的啟示從舊約開始慢慢發展一直到啟示錄開花結果,就像一棵樹的生長過程一樣。同樣的,末後的啟示一定比先前的啟示更加清楚,更明顯。而在釋經學常常必須用末後的啟示來解釋先前的啟示的。

 

    事實上聖經是漸進性的這個理論並不是後代人的傑作,而是主耶穌在二千年前就已經講過了;馬太福音第五章二十一節到四十四節之間,常常出現這樣的話,「你們聽見有吩咐古人的話說.... 只是我告訴你們。 」舉出其中的一段經文,「你們聽見有吩咐古人的話說“不可殺人,不可姦淫”,只是我告訴你們,心裡恨人,就是殺人。看見婦女動淫念的,這人心裡已經與他犯姦淫了。」

 

    耶穌說,古人是那樣說的,只是今天更清楚了,有更多的啟示出來了,啟示的真理也更明白了。從馬太福音第五章讓我們看到聖經真理逐步的,漸進式的啟示。為什麼聖經要漸進式的啟示呢?為什麼上帝不是一成不變的把所有的都擺在我們面前呢?上帝的啟示在不同的時代對沒有開化的人跟對已經開化成熟的人是不同的。這是很清楚,而且不矛盾的。

 

    舉出一個事實,想想看,我們人不也是這樣嗎?就像父親愛他的孩子,對他的孩子一貫使用漸進式的教導方法。跟三歲的孩子所講的話,跟已經長大成熟的孩子所講的話是不一樣的。如果對一個二十歲的人所講的話,用對三歲小孩的講話口氣,那麼一定會令人感覺很奇怪,不是嗎?可是話又說回來,父親對三歲的小孩跟二十歲的孩子講兩種不同的話,這並不代表有兩個父親,而是孩子長大了。所以父親講話的口氣、方式,隨著孩子的年良齡成長而有所不同。

 

    上帝也是一樣,對世人講的話也跟著人類的進步,以不同的語言,不同的方式來啟示當時的人。這就是我們所說,上帝在聖經裡的啟示是「漸進式」的意思。了解了這一點是相當重要的,否則我們就會犯一個基督徒常常會犯的毛病,那就是「斷章取義」。

 

    周聯華牧師在他的「神學綱要」裡曾經舉出這麼樣一個例子,他說,洪秀全在太平天國之亂的那段時間若是洪秀全所讀的經文,不單是以色列人進迦南地的那段經文的話,相信洪秀全就不會有樣學樣的以殺戮來進行他的革命。也就是說,如果洪秀全讀到新約聖經的話,好比說,「愛仇敵」、「彼此相愛」這些道理、經文的話,那麼就不會以舊約的方式來進行他的革命了。

 

    周聯華牧師的假想是說,洪秀全他很可能有推翻滿清政府的革命意念在他的心裡,但是他的方法和他的做風就會大不相同的。總而言之新舊約聖經是一體的,因為上帝的啟示是漸進式的,是一體的,因此我們不能夠斷章取義。因為無論舊約、新約都有整體性的特點。所以,我們在解釋聖經的時候,必須以整體性的觀念去了解聖經的真理。下面要繼續舉出兩個例子:

 

    第一個例子對彌賽亞來臨的了解,以賽亞書六十一章第一節到第三節。從這段經文裡可以發現舊約時代的人對彌賽亞降臨的認識不是很清楚的。第一次的來臨和第二次的再臨也分不清楚。從六十一章第一節到第六節可以發現,這段經文已經包括了耶穌的降生和第二次的再來。舊約的先知就好像是站在山的這一邊,所看到的只有對面的這一邊,山的另外一面他是看不到的。而我們卻是站在往後看的地位,所以看得非常清楚。

 

    舊約先知都是以預言的方式向前面觀看,這是先知的模式。而我們站在今天的地位是在預言已經成全之後看的,所以看得非常清楚。路加福音第四章十八到十九節引用了以賽亞書六十一章第一節到第三節的經文,路加只引用了經文的前半段。因為新約作者路加福對耶穌基督的再來已經可以分清楚了。

 

    路加對彌賽亞兩次的來臨分辨的非常清楚,第一次的降生是為了要拯救世界,第二次再來則是要審判世界。所以,我們知道啟示是漸進式的。啟示是漸進式的這個要點,舉出的另外一個清楚例子是聖經對人死後的情況描述。

 

    在舊約族長時代,也就是亞伯拉罕的時代。那個時代的人對死的觀念,是只知道死是痛苦的。創世記三十七章三十四、三十五節記載雅各為兒子的死而悲哀痛苦,他情願到陰間與兒子一起受苦。到了王國時代,也就是掃羅、大衛王的時代,可以發現他們對死的了解就比較多了。例如詩篇七十三篇,二十三到二十六節,就暗示人死後是不朽的。詩篇十六篇第十節說,「因為你必不將我的靈魂撇在陰間,也不叫你的聖者見朽壞」。這句話就告訴我們,人死後的靈魂是不朽的,甚至人死後還可以享福。

 

    第三個階段,就是到了先知的時代,以賽亞書二十六章十九節裡提到死後復活的盼望。到了新約的時代,例如路加福音十六章十九節,哥林多前書十五章帖撒羅尼迦前書第四章啟示錄的全部都在描寫人死後是什麼狀況。這個時候對死的認識就非常清楚了。

 

    以上很明確的可以看到,啟示是由漸進而成的,了解了這個事實之後,就能夠幫助我們更能夠明白聖經。例如舊約時代為什麼可以多妻呢?摩西為什麼准許休妻?這並不是因為聖經有雙重的標準,而是上帝的啟示是漸進的原因。

 

    上帝對待摩西和當時的以色列人,和今天的人,顯然的有程度上的不同。尤其以色列人在埃及當埃及人的奴隸,所以,不能夠以現在的水準來看他們。就是當時他們在埃及中,他們的知識,他們的道德水準也是比較低落的,因為他們的背景是奴隸。上帝對他們的啟示是按著他們當時的情況為標準的。

 

    但是隨著人的進步,上帝的啟示也逐步適用於這個時代的人。在當時過渡時期中有休妻的事情,例如申命記二十四章准許休妻。但是到了瑪拉基書二章十五節十六節說,「人不可以詭詐待幼年所娶的妻,耶和華說,休妻的事和以強暴待妻的人都是我所恨惡的。」到了新約馬太福音十九章耶穌說,「上帝所配合的,人不可分開」。這種逐漸性的啟示,聖經中已經很清楚,若是我們重視這種特性,在解經的時候就能夠避免斷章取義的危險了。

 

 

 

 

要承認人的理智對上帝的啟示理解上是有限的

 

    我們要知道,有一些我們想知道的事情上帝並不讓我們知道。意思就是說,從聖經可能找不到某些問題的答案;也就是說,有些問題的答案上帝並沒有透過聖經告訴我們。當我們在解釋聖經的時候必須要抱持著這樣的心態。下面就是要舉出的幾個例子:

      
第一個例子是申命記二十九章二十九節,這處經文說,「隱祕的事是屬於耶和華,唯獨明顯的事是屬於我們的。」在宇宙中有許許多多的事物我們可以大略的把它們分為兩類。一類是明顯的,另一類則是隱藏的。明顯的上帝已經在聖經中啟示顯明出來了,而有一些則是上帝並沒有顯明出來的,我們稱這一類是「奧祕」,隱藏的,如果要勉強的去解釋可能就會產生很多的問題,所以釋經學的第十二個原則就是在解釋的時候,我們必須承認有奧祕的存在。而不要去強求了解那些我們所無法了解的。或者是聖經所沒有啟示出來的事情。

      
研究釋經學或者是研究神學如果能夠了解這一點的話,對本身會帶來很大的幫助的。因為研究神學的人如果認為什麼事情,什麼問題都要回答,都應當要知道的話,那麼相信這樣的人在研究過程中會覺得非常的辛苦,甚至會苦到一個程度可能晚上都睡不著覺了。

      
聖經告訴我們上帝的話語中有隱祕的事,也有明顯的事。申命記二十九章二十九節很清楚的說,「明顯的事是屬於我們的,隱祕的事是屬於耶和華的。」換句話說,聖經裡那些我們不必知道的事情,或者是沒有啟示出來找不到答案的事就不必去強求理解。

    
我們要承認「人的理智對上帝的啟示所能夠理解的是有限的。」不應該去強求解釋有有關隱祕的事。屬上帝奧祕的事,我們不要去強求,這是一種智慧。使徒保羅在哥林多前書十三章十二節很清楚的告訴我們,有些事是今天我們所不曉得的。他說,我們如今彷彿對著鏡子觀看糢糊不清,到那時就要面對面了。他所說的,我們如今彷彿對著鏡子觀看糢糊不清,所謂的對著鏡子觀看糢糊不清是什麼意思呢?原來當時人用的鏡子是銅鏡用銅把它磨光,使用起來就不像玻璃鏡那麼樣的清晰而是糢糊不清的,但是保羅又繼續說,我如今所知道的有限到那時就會知道,如同主知道我一樣。

      
不久以前曾經聽到這麼樣的一個故事,有一個小女孩拿著水桶和一根水勺在那兒舀海水,她不停的舀著海水;小女孩的母親就問她說,你這是在做什麼呢?小女孩說,我要把海水全部舀進水桶,我要把整個海水通通放到我的水桶裡。可是事實上,她只能舀一點點的海水。

     
從此一則故事裡我們可以聯想到上帝的智慧就像大海,是無限的,可是人卻非常有限。非常的渺小,我們對上帝的了解就像水桶裡的水那麼一點點。還有更多的事情是我們所無法了解的,所以我們對上帝的啟示所知道的是很有限的,不了解的太多太多了,我們必須承認這一點。同時我們也應該有一種態度,一種正確的心理,就是當我們不明白的時候,絕對不能夠說聖經錯了!或者說聖經有問題聖經有矛盾有衝突

     
曾經在美國的富勒神學院在裡面有這麼一位教授,他是教導「護教學」的教授。他就曾經發生過這麼樣一個問題,在他去世之前他發現舊約聖經歷代志的年代有錯誤,也就是有關王朝的年代有錯誤。這使得他相當的困擾,但是很可惜他去世的太早。因為在他去世之前,這個問題還沒有找到答案,但是在他死後,很快的這個問題就被澄清了。原來那些年代的問題是因為父子同時做王,年代發生了重疊所導致的,可惜這位教授去世得太早不能夠澄清他的困擾。

    
「人的理智對上帝的啟示所能夠理解的是有限的提醒我們不要太快的就說,聖經有錯誤,聖經有矛盾,聖經有問題。相反的,必須承認人是有限的,人對上帝的話語,對上帝的啟示不能夠完全明白,因為上帝是無限的嘛,他的智慧不可測度。

      
當我們在解經上遇見困難的時候,不要馬上就說上帝錯了,或者說聖經有矛盾,相反的必須承認人的智慧實在是太有限了,在上帝那裡肯定是有答案的,只是我們太有限了,目前不能夠完全明白。

      
所以,我們不能夠以個人能夠領悟的程度做為衡量聖經的標準。不能因為我們解釋不通就說聖經有問題。這就顯出人的武斷,否認了上帝的全智,上帝的無限這個事實了。因此當我們碰到聖經有些不明白,不能解釋的時候,正確的態度應該是以謙卑的心,不強求超過我們程度所能理解的道理,同時也要承認有些事物很可能是我們今生都不能夠明白的。

     
在歷史上確實有發生過這一類的錯誤,什麼錯誤呢?在台灣大家都知道有一個叫「安息日會」的教會。它的創辦人是美國紐約州的一位牧師米維廉;米維廉牧師是一位熱心愛主的信徒。有一天他向世人宣佈一八四三年主耶穌要再臨;甚至把年、月、日都講了出來,影響了當時許多的人有人因此把工作辭掉了,有人把田賣掉了,有許多的人就等待的這一天耶穌要再來。但是,日期到了耶穌卻沒有再來。米維廉牧師就道歉說,對不起,我算錯了,不是一八四三年,是一八四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主耶穌一定再來。

   
這個宣告同樣又影響了許多的人。可是時候到了,耶穌還是沒有再來。於是米維廉牧師只得公開道歉並且承認自己的錯誤,取消他的預言。然而當時有一位懷特太太她是一位女信徒,卻來到米維廉牧師的家裡向他說,其實一八四四年十月二十二日耶穌的確降臨了,降臨在半空中。懷特太太說「降臨在半空中」這話是對的,但是年日錯了。因為馬太福音二十四章三十六節很清楚的說,「耶穌來的那日子,那時辰沒有人知道。」不過耶穌降臨確實是分兩個階段,先是降在空中。帖撒羅尼迦前書四章講到耶穌基督降臨空中的時候,基督徒要被提。墳墓裡的基督徒聽到號角的聲音他們要從墳墓裡復活出來。

   
懷特太太說,她看見耶穌基督於一八四四年十月二十二日降臨在空中,而且她還宣稱她見了異象。說,她看到十條誡命中的第四條誡命閃閃發光。這第四條誡命就是,「你要記念安息日守為聖日。」於是乎「基督復臨安息日會」就在這種情況之下產生了。

      
這個問題的產生歸根究底就是因為不依照解經原則解釋聖經所導致的。所以,我們要再三強調「人對上帝的啟示理解是有限的」。既然聖經已經很清楚的說「那日子,那時辰是沒有人知道的」,顯然的,我們就不能硬著講出日期、時間而影響了許多人。

      
總而言之我們必須承認自己是有限的,今生有許多事情可能都是我們所無法了解的。所以,不要以我們所能領悟的程度做為聖經價值的標準,這一點是非常重要的。對於像「安息日會」這一類的問題,相信如果我們了解解經的原則,就不會再發生類似的錯誤了。

     
我們對聖經真理的了解往往受到我們靈命光景的影響。一個靈命光景進深的基督徒對聖經真理的了解,和一個靈命較淺,不長進的基督徒所了解的程度是不同的。上帝不會一下子就把整本聖經真理灌輸在一個人的身上,乃是逐步的,就像對小孩子教導,也是一種漸進式的方法。同樣的,對聖經的真理,我們是漸漸的增長,靈命也是不斷的長進。

      
彼得後書三章十八節說,「你們卻要在我們的主,救主耶穌基督的恩典上有長進」。這句話說明了我們對聖經的理解是漸漸長進的,而且是一種漸進的了解,類似的經文在約翰福音十三章第七節,十六章十二節,馬可福音四章三十三節也都有記載。約翰福音十三章第七節主耶穌說我所作的,你如今不知道,後來必明白。

     
我們不但漸漸的進深,靈命也漸漸的成長,而上帝的啟示也是按照我們的靈命程度給我們的。

 

 

認識真理有多面性的可能

 

   屬靈的真理在人的眼中往往有「似非而是」的情形。其實,不應該說是「似是而非」而是應該說是「似非而是」。英文有一個字“ Paradox”意思是「似非而是」,表面上看起來似乎是衝突的,兩者好像是衝突,其實是正確的,是真理。

 

    當我們解釋聖經的時候,要特別注意這個原則。因為中國人很講究「中庸之道」,認為兩個極端都是不對的。但是,聖經的真理卻不是這樣,中間的,不一定就是對的。所以,真理不一定是居中,有的時候在兩邊的極端還是正確的。

 

    我們也常常認為,這一個是對的話,那麼,那個就錯了?在教會中常常發現有一種現象,就是有人認為如果「點水禮」是對的,那麼「浸水禮」就不對;相反的,「浸水禮」如果是對的,「點水禮」就不對了;因為兩者之間只有一個是對的。我們常常會有這樣兩極化的看法,這個對,那個就不對。可是當我們解釋聖經的時候應該要特別注意認識聖經的「多面性」,這個對,那個也對,有這個可能。

 

舉出幾個實際的例子來做為說明:

 

    第一個例子,希伯來書就章二十七節說:「按著定命人人都有一死」。聖經說,人人都必死,但是同時聖經也說人的生命具有永恆的價值,信耶穌的人可以得著永恆的生命。就是得著上帝的生命,人雖然會死,但是仍然有永恆的價值。

 

    再舉出另外一個例子:約翰福音第一章二十九節說,耶穌是「上帝的羔羊」。羔羊是溫馴的,可以啟示錄五章五到六節卻說,耶穌基督是猶大的獅子,同時用兩個極端來形容耶穌基督是怎樣的一位,他是羔羊又同時是獅子。還有,耶穌基督不但被稱為羔羊,在約翰福音十章十一節也稱耶穌為「羊群的牧人」。耶穌說,“我是好牧人,好牧人為羊捨命。”看約翰福音五章三十一節和約翰福音八章十四節的經文,如果我們把兩處經文做個比較,會覺得:聖經到底在講什麼呢?會有一點弄不清楚。

 

    五章三十一節主耶穌說,「我若為自己作見證,我的見證就不真。」八章十四節也是耶穌自己說的,他說,“我若為自己作見證,我的見證還是真的”。那麼,請問耶穌所做的見證到底是真還是假呢?原來約翰福音五章三十一節耶穌是根據律法的觀點而論的,「我為自己做見證是沒有用的」;而約翰福音八章十四節,耶穌是以自己為上帝兒子的身份而說的。

 

    耶穌就是福音的起頭,所以他為自己做見證,就是為福音做見證,福音就是真理,他為自己做見證,他的見證當然是真的。可見真理?時存在著兩個極端是可能的。

 

    接著我們再提出要個例子做為說明真理有它的多面性,或說真理的「無限性」。我們就以「能不能吃拜偶像之物」做為例子說明真理的多面性。到底可不可以吃拜偶像的東西呢?不可以?還是可以?兩個不同的答案。若是有人在教會當輔導有弟兄姐妹問說,“有朋友請我到他家裡吃拜拜,而且很顯然的,那些東西是拜過偶像的;那麼請問輔導,我能不去吃拜拜呢?”你的回答不管是「可以」還是「不可以」,都是錯的。怎麼說呢?因為這種很肯定的答案都不一定是正確的。意思就是說,你的回答如果是「可以去」,那麼顯然的「不可以去」就不對了。所以這就不一定是正確的答案,這種回答是忽略了真理的多面性的可能。

 

    所以,在「可以」和「不可以」吃拜拜這個問題上,使徒保羅在哥林多前書八章和哥林多前書十章講的很清楚,他說,吃拜偶像的東西是“可以”的,同時他又說,吃拜偶像的東西是“不可以”的。那麼到底是“可以”還是“不可以”呢?

 

    如果從哥林多前書第八章的情形來看,很顯然是不可以的。因為第八章保羅在第九節到第十三節保羅很明白的說,“吃拜偶像的東西是在廟裡面”也就是在外邦人的神廟裡面坐席吃拜偶像的東西,去赴這些筵席是不對的。可以是哥林多前書十章二十五節卻說,“凡市上所賣的,你們儘管吃,不要為良心的緣故問什麼”。當時在市場買的肉,其實就是拜過偶像祭過神的,買來吃就是吃拜偶像之物。那麼,在市場上買拜過的東西可以吃嗎?保羅說,“只管吃”。

 

    這麼說來吃拜偶像之物是許可的了?不不盡然,在哥林多前書十章二十七節又認為,在某一種情況之下是不可以的。在二十七節說,“倘若一個不信的人請你們赴席你們若願意去,凡擺在你們面前的只管吃,不要為良心的緣故問什麼”;二十八節說,“若有人對你們說,這是獻過祭的物,就要為那告訴你的人良心的緣故不吃”。我說的良心,不是你的,乃是他的。

 

    由此可見,不吃拜偶像之物是對的,吃也對,那麼標準是什麼呢?是在於別人的「良心」。使徒保羅認為,基督徒是自由的,偶像算不得什麼,在第八章他說,“偶像算不得什麼,它跟木頭一樣。把祭物擺在偶像面前跟擺在木頭面前是的一樣的。”

 

    我們中國的信徒大多數也認為不可以吃,就是為良心的緣故不吃,顧慮到良心軟弱的信徒,他們信仰不夠堅定,若是看到牧師在吃拜拜,他們會信心軟弱因此跌倒,那麼,為了他的良心,不讓他跌倒就寧可不吃。保羅說,我們願意放棄這種自由。由此可見,「吃」與「不吃」,兩個極端都對。可以吃,因為基督徒是自由的;不吃,也對,因為基督徒願意領受不自由的「自由」,為別人良心的緣故願意放棄個人的自由。

 

    上面舉出的是第一個例子。 下面要舉出真理多面性的第二個例子:

 

    這個例子是有關結婚或不結婚,守獨身的問題。結婚是對呢?還是守獨身是對呢?如果我們認為結婚對,那麼守獨身就錯了?相反的,守獨身對,結婚就不對了。若是我們認為只有一個對,那麼,我們要輔導,要教導別人的話,必然會產生許多的問題。創世記第二章很清楚的說到,「婚姻是上帝所設立的」。婚姻是上帝創造的時候給人的一種責任。也就是說,是人在被造之時上帝就賦予人的一種責任。

 

    今天有人誤以為婚姻是一種律例是上帝的命令。可是我們知道,結婚不是一種命令,若是我們把婚姻當做是上帝的命令的話,那麼很顯然的,今天守獨的人就是違背了上帝的命令。可是,結婚不是一種律法,不是一種命令,上帝在造男造女的時候就委任他們去發展上帝所創造的這個世界;透過婚姻,透過生養去發展,去完成上帝所交付的責任。上帝並沒有說結婚是一類命令,所以,「結婚」或者是「獨身」這個真理也存在著兩個極端,兩個都是對的。

 

    我們可以從馬太福音十九章第一節到十二節,以及哥林多前書第七章來說說結婚和守獨身的問題。馬太福音十九章第一節到十二節說到耶穌和門徒討論婚姻的事,門徒以為「休妻」是可以的,可以耶穌告訴他們「上帝所配合的,人不可分開」。結果有猶太人思想的門徒,從摩西系統下來的,都認為妻子若有不合理的事,丈夫就可以打發她離開夫家,因為舊約申命記二十四章第一節,摩西告訴以色列人是可以這樣做的。

 

    但是,耶穌告訴門徒說,「上帝所配合的,人不可分開」。門徒聽了這話不能接受就回答耶穌說,“這樣的話,我們就不結婚算了”,“若是不能離婚的話,我就不結婚”。馬太福音十九章十九節記載耶穌的回答,耶穌說:“這話不是人人都能領受的,唯獨賜給誰,誰才能領受。”這是因為門徒在前面第十節對耶穌說,人和妻子既然是這樣的,倒不如不娶,意思就是說,既然不能離婚,那麼就甘脆不結婚算了。可是我們注意,耶穌所說的,“不結婚並不是人人都能做得到的”,惟有上帝賜給誰這種能力,誰才能夠不結婚。並不是我說不結婚就能夠不結婚。因為對有些人來說,不結婚那是辦不到的,因為他們很可能會犯下淫亂的罪,或者是別的問題。

 

    保羅在哥林多前書第七章第二節說,“為了避免淫亂的罪,男子當有自己的妻子,女子也當有自己的丈夫。”很顯然的,從耶穌的教訓我們知道,守獨身,這是一種恩賜,是上帝賜給誰誰才能領受的。保羅在哥林多前書第七章講得很清楚,“結婚是為丈夫,為妻子,為家庭的事掛慮;守獨身是專心為上帝的工作而掛慮。”不過,保羅倒認為,在末世的時候,守獨身是比較好的。換句話說,守獨身是比較合乎末世的觀點。

 

    總而言之,從整個創世記第二章上帝設立婚姻,到耶穌,到保羅所給我們的教訓,我們可以肯定一件事,就是婚姻是上帝所設立的。但是結婚不是命令,不是強迫每一個人都必須結婚,守獨身在末世的時候反而被保羅認為是更好的,比結婚更好。不過附帶強調的是,這不是每一個人都能領受的,惟有賜給誰,誰才能領受。所以,照這樣看來,結婚與不結婚都可以。,也都對。若是我們有不結婚的恩賜就不結婚,這是對的。沒有守獨生的恩賜就結婚,也是對的。

 

    這樣看來真理的確是有無限性和多面性的了,所以對講究中庸之道的中國人來說,解經的時候要特別注意這個原則。不要非得把真理拉到正中央成為中庸之道,才以為是正確的,其實這是錯誤的。

 

 

字義或寓意

 

    我們要了解釋經學的方式基本上有兩個,第一個方法是「字義」的,或叫「字面」的;另外一個方法是「寓意」式的。分辨什麼時候要採用「字面」的解經,什麼時候要採用「寓意」的解經。這個分辨的方法就是從經文的體裁來分辨,下面我們就分成就個小點來做說明:

      
聖經經文如果是「敘述性」的、「教訓性」的、和「命令式」的體裁,像這些就要照著字面上的意義來解釋。這個意思就是說:「聖經是上帝給人的信息,是上帝自己顯明給人的。」所以,上帝絕對不會用一些很深奧難懂的話故意來捉弄我們。上帝會藉著自己啟示給我們,也就是藉著所用的字面的意義把自己真正的表達出來。所以,經文的體裁如果是「敘述性」的、或者是「教訓性」的、或者是「命令式」的體裁,像這一類的文體我們就一定要以字面的解釋方法來解釋聖經。

       
在什麼樣的情況之下要用「寓意式」的方法來解經呢?比方說像《雅歌》、《詩篇》像這樣的書卷裡面有不少的句子是「詩歌」的體裁;這些詩歌的體裁裡面的經文我們不能夠勉強用字面的方法去解釋。所以,在解經的時候就應該了解,這一段經文是屬於什麼樣的體裁?如果是「散文」的,就要用字面的方法去解釋。如果是「詩歌體」的,或者是「隱喻」的,所謂的「隱喻」的就是「比喻」;好比說約翰福音十章七節,耶穌說:「我是羊的門」;十章十一節主說:「我是好牧人」;約翰福音第六章三十五節耶穌說:「我就是生命的糧」;約翰福音十四章六節耶穌說:「我就是道路、真理、生命」;約翰福音十五章第一節主說:「我是葡萄樹」;像這些都稱之為「隱喻」。

       
「詩歌」的體裁,「隱喻」的體裁,像這些就必須用的「寓意」的方法來解釋了。意思就是說,這一類的體裁、經文真正的意義是隱藏在比喻裡面的。如果不透過一些方法,一些原則來解釋就不容易明白。好比說什麼是「生命的糧」呢?明明是一個人,怎麼會是「糧食」呢?是確確實實的一個人,又怎麼會是「道路」呢?像這一類的記載是「隱喻」的。我們知道光是在約翰福音裡面,就至少有七個地方。所以,一般而言,「詩歌體」的,像《詩篇》、《雅歌》和「隱喻」的,這一類的經文都必須以寓意的方法來解釋。

       
舉出一個例子來做為說明:羅馬書十章二十節,這一節經文經常會讓解經者感到很困擾;經文是這樣的:「你們的仇敵若餓了就給他吃,若渴了就給他喝;你們這樣行就好像把炭火堆在他的頭上。」很多基督徒讀了這處經文,很直覺的就會去想:「把炭火堆在一個人的頭上。」這是什麼意思呢?仇敵餓了給他吃,渴了給他喝;這樣做就是把炭火堆在他的頭上,這到底是什麼意思呢?很顯然的,這句話含有猶太人的背景;好像是關乎猶太人的風俗習慣的一種描述方法。換句話說,就是猶太人的一種普遍的描述方法。

       
像這一類的經文我們是沒有辦法照著字面去解釋的。必須用寓意式的方法去解釋,或者是從猶太人的背景去找出他們用這句話的含意。那麼,什麼是「把炭火堆在頭上」呢?據說這段經文曾經引發出這一則笑話。

       
有一位牧師去探訪一對夫妻,這對夫妻他們正在吵架,而且正吵得厲害。牧師到的時候他們還在吵。牧師就勸太太說,你應該愛你的丈夫,上帝創造女人就是盼望妻子能幫助丈夫。這個時候牧師看到妻子好像覺得不太服氣,覺得丈夫不值得我去順服。牧師勸告的時候,太太搖搖頭表示,不能夠接受。牧師再引用羅馬書十二章二十節說:「連仇敵都要愛了,如果你覺得丈夫好像仇敵一樣,你也應該愛他呀!你這樣做的話,就好像把炭火堆在你先生的頭上一樣。這位太太聽了連忙搖頭對牧師說,牧師呀!我沒有那麼狠心,把炭火堆在別人的頭上!我跟我先生生氣的時候,頂多是潑他兩瓢熱水而已!

       
雖然這只是一則笑話,但是很顯然的,她把經文的意思照字面解釋了,而且還把它真正的實行出來。事實,這節經文是不能夠照字面解釋的。另外對這處經文還有兩種說法:

       
第一,有人以為把炭火堆在人的頭上,會有什麼呢?嗯,他會「燙得受不了!」意思就是說,「他對你不好,你卻要對他好,他就會受不了;可能因此就回心轉意。」有人用這種方法來做為解釋。

       
第二種說法是一種比較好的解釋法。就是說,「炭火」是預表上帝的愛,當我們以愛的方法來對待我們的仇敵的時候,上帝的愛就好像炭火一樣,會感化他,融化他剛硬的心。讓他在那種情況之下不得不被上帝的愛所感動而回心轉意。

       
總而言之,如果我們能夠認清某一段經文的體裁是散文還是詩歌,我們就可以做一番分辨來選擇用什麼方法來解釋了。

      
要「避免不合理的靈意化」,就要避免一味的用字面的方法解釋而鑽入了牛角尖裡面,我們應該求得「平衡」。哥林多後書三章六節提醒我們,不要過份的字句主義,免得我們把聖經的精意遺漏了,而形成另外一個鑽牛角尖的情況。哥林多後書三章六節說:「那字句是叫人死,精義叫人活。」「精義」原文就是「聖靈」,這樣看來,太強調字面,或者太強調靈意化,都不是精義,都不是出於聖靈,而是出於自己的私意。所以,解釋聖經原則的重點乃是在於「以認清分辨經文的文體能力」來決定是以字面的,還是以寓意方法來解釋,而且兩者應該平衡。

       
所謂的平衡就是「不要一味的用字面解釋,或是一味的不經分辨就用寓意的方法來解釋。」我們應該以「分辨文體的性質」去分辨用何種方法來解釋聖經。忽略了聖經文體所解釋出來的,往往就不是經文的本意而是個人的私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