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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7日 星期一

啟示錄的安息

A. 歷代爭持為安息

1. 啟示錄開頭的大部經文講述上帝的救恩是如何展開,過程中又如何經歷那惡者的攪擾和破壞,但上帝的計劃始終得勝。

2. 上帝的救恩計劃無非是要將祂的安息再次賜給願意信靠祂的人。

B. 新天新地滿安息

    及至上帝的救恩計劃完滿成就,舊天舊地要過去,新天新地要降臨。安息要隨伴新天新地的降臨而臨到因信得以住在其間的人。

C. 上帝與人同在賜安息(啟二十一1-2

1. 在新天新地裡,上帝要更新一切(啟二十一5):

a. 不但有上帝與人同在(啟二十一3):“上帝的帳幕在人間。他要與人同住,他們要作他的子民。 上帝要親自與他們同在,作他們的上帝”;

b. 人更要得著有上帝同在的安息(啟二十一4):“上帝要擦去他們一切的眼淚;不再有死亡,也不再有悲哀、哭號、疼痛,因為以前的事都過去了”。

2. 啟二十二2b-3a說生命河邊的生命樹能醫治萬民。“醫治”,即“使康復、復原”,即重得先前所失落的。對上帝所創造但又犯罪離開了上帝的人來說,其中最重要的,顯然就是重新得著與上帝同在的安息。

D. 回應創造再安息

1. 啟示錄這兩章經文不但描述末世的情景,它更是回頭跟創一至二章的圖畫相呼應,例如:

創世記
啟示錄
1. 創世記的開始記這個世界的開始
1. 啟示錄的末了記這個世界的結束
2. 創二10-14說有河水滋潤伊甸園,再由伊甸園分四道河水流出
2. 啟二十二1說在新天新地的聖城街道中,有一道生命水的河從寶座流出,大概是要滋潤沿河兩岸的生命樹(啟二十二2
3. 伊甸園座落在一個有金子和珍珠、紅瑪瑙等珠寶的環境裡(創二11-12
3. 新天新地裡有金子和各樣的珠寶(啟二十一10-21
4. 創二91622說在伊甸園裡有生命樹(就是說園中樹上有可供信靠上帝的人作食用的果子)
4. 啟二十二2說在新聖城生命河的兩邊有生命樹(眾數),連葉子也能醫治萬民
5. 犯了罪的亞當和夏娃要被隔離在伊甸園之外(創三22-24;殺了弟弟亞伯的該隱,更要被趕到再遠的東邊去,創四6-16
5. 啟二十一27也說到在新天新地裡不潔和行可憎與虛謊之事的,都不得進入新天新地的聖城
6. 創一至二章記六日創造時每日都說“有晚上,有早晨”,作為一日的結束,但記第七日時卻沒有說“有晚上,有早晨”,暗示那是一個沒有終止的日子
6. 啟示錄說在新天新地裡也是沒有日頭,也沒有黑夜(啟二十一23-25,二十二5
7. 人在上帝之下看守修理伊甸園(創二15
7. 人在上帝之下作王事奉(啟二十二3b5b;可能也包括管理大地)

2. 這暗示上帝創造後第七日的安息,要在主再來的末世裡再度出現。

3. “安息”的主題出現在創造之時,貫穿於聖經的啟示,重現在末世之日。可見“與上帝同在的安息”實在是聖經神學的主題。

普通書信的安息

A. 希伯來書的安息

1. 希伯來書指出以色列人因不信,雖然入了迦南,但仍未進入上帝為信祂的人所預備的安息。

2. 希伯來書以以色列人的經驗,預表新約的人的信仰歷程,在新約裡信靠主耶穌的人就得著安息。

3. 這份在信心裡得著的安息,不只是在主耶穌裡的安息,也是上帝在創造後第七日安息日的安息。

4. 這樣,希伯來書清楚指明,上帝的創造的目的是要給人安息,人雖因犯罪而失去安息,但上帝給人恩典和機會,可以在主耶穌的救贖裡重新得著這份與上帝同在而有的安息。

5. 大祭司主耶穌以祂的血成就救贖,將信的人帶進至聖所(來十19),使他們得以進到基路伯所覆蓋的伊甸園安息裡;主耶穌也常在施恩座前給與恩惠和憐憫(來四16)。

B. 其它普通書信的安息

    其 它普通書信(雅各書、彼得書信、約翰書信、猶大書)雖然沒有直接強調或討論安息的問題,但就如保羅許多書信的情形,作者在這些普通裡作出適切的教導、規 勸、吩咐、警告,好叫我們能夠正確地活在上帝的心意裡,也就是積極地活在上帝的同在裡,從而討上帝喜歡,也就經歷了今日在基督裡的安息。

保羅書信的安息

A. 安息日與基督

1. 保羅西16-17“所以,不拘在飲食上,或節期、或月朔、安息日都不可讓人論斷你們。這些原是後事的影兒;那形體卻是基督”,表明舊約十誡裡的謹守安息日不是一個永恆不易的誡命,它的實體,就是它的精義,乃在基督。

2. 換言之,相信耶穌的人,是已經在基督裡得著安息日所指向的安息,並且是一次過的守足了十誡中關於謹守安息日的誡命了。

B. 信徒生活與安息

1. 保羅在他的書信裡就著各樣的景況和需要而作出的教導、規勸、吩咐、警告,就是要我們正確地活在上帝的心意裡,也就是積極地活在上帝的同在裡,從而討上帝喜歡,也就經歷了今日在基督裡的安息。

2. 從反面來說,人若不遵照聖經的教導來生活,他就得不著心裡的安息。這不是說他失去了救恩,但他實在失落了主耶穌的救恩所要給他的一個重要的祝福。

使徒行傳的安息

1. 使徒行傳沒有討論安息日的問題,猶太信徒仍按照律法所吩咐的,遵守安息日。

2. 當代的猶太人繼續守安息日(徒十三144244),猶太信徒和使徒也如儀的遵守(十五23,十六13,十七2,十八4)。

3. 但猶太信徒的宗教生活,開始超離了往常“七日一個安息日”的慣例,他們是“天天同心合意恆切地在殿裡,且在家中擘餅,存著歡喜誠實的心用飯”(徒二46)。

4. 徒七49說:“主說:‘天是我的座位,地是我的腳凳;你們要為我造何等的殿宇?哪裡是我安息的地方呢?’”司提反的辯詞說明耶路撒冷的聖殿並沒有讓上帝得著真的安息,因 為前來守節敬拜的猶太人並沒有在上帝的同在裡得著正的安息。這表明真正的安息是在宗教禮儀之外,也就是在司提反所要高舉的主耶穌的生命裡。

福音書的安息

A. 基督與安息日

1. 主耶穌曾說:“人子是安息日的主”(太十二8;可二28;路六5)。

2. 主耶穌的意思不只是說祂有權去解釋安息日的意義,有權去決定怎樣遵守安息日的誡命(例如指明“安息日是為人設立的,人不是為安息日設立的”,可二27)。

3. 主耶穌更是說安息日的安息是在祂裡面。凡是明白“我喜愛憐恤,不喜愛祭祀”這句說話的意思,繼而願意回轉歸向上帝,蒙上帝憐恤的(太十二7a),他就在生命裡遵守著安息日的誡命,他也就得著真正的安息了;他也不會執著安息日律法的字句去斥責別人了(太十二7b)。

B. 基督與安息

1. 所以主耶穌又說:“凡勞苦擔重擔的人可以到我這裡來,我就使你們得安息。我心裡柔和謙卑,你們當負我的軛,學我的樣式;這樣,你們心裡就必得享安息。因為我的軛是容易的,我的擔子是輕省的。”(太十一28-30)。

2. 福音書所記主耶穌的救贖的精義,就在“賜人安息”這一點之上。

符類福音中之悔改的信息


    符類福音(又稱對觀福音),通常是指馬太福音、馬可福音和路加福音三卷書,其中記載有關耶穌的職事,是施洗約翰工作職延續。

    施洗約翰宣告耶穌之使命時,他呼召人要“悔改”。主耶穌開始其傳道之事工,也是以“悔改”為起頭(馬可福音1:14;馬太福音4:17)。

    “悔 改”是人面對上帝呼召的第一個行動,其性質為回應。然而“悔改”在耶穌和猶太人之看法有基本上之不同︰猶太人是將悔改與律法相連,視之為對律法態度之轉 變,亦即斷然從悖逆轉為順服;耶穌所要求之悔改,包括對人生方向之徹底改變,不光外表之行為,更是要從心發出,是完全歸向上帝。

    施洗約翰將他的洗禮連於悔改(馬太福音3:1;馬可福音1:4;路加福音3:3),他向來要受洗的人挑戰,要他們結出與悔改的心相稱之果子(馬太福音3:8)。

    耶穌差遣十二門徒時,也同樣為宣揚悔改的道(馬可福音6:12)。路加福音特別強調這個主題,記載耶穌宣稱自己不是召義人,乃是召罪人悔改(路加福音5:32)。

    悔改對於一位要跟從耶穌的人來說是非常重要的,因為這是表達對救恩之需要,人無法自救,只能倚靠上帝的救恩,才能與上帝建立關係。而悔改包括積極和消極二方面:一方面遠離罪惡,一方面歸向上帝。

天國是天父的賜予


    舊約論及上帝國時,經常以上帝為國度的君王(參撒上八7,詩廿九9等),但是在耶穌基督的教訓中,他卻只有一次間接地暗示上帝是君王(太五35),通常乃是說上帝的國是天父的賜予。

    路加福音曾記載了一句獨特的話:「你們這小群,不要懼怕,因為你們的父,樂意將國賜給你們。」(路十二32

    因此,門徒若要天國降臨,必須向天父禱告:「願你的國降臨。」(路十一2,太九910

    舊約經常以地上父親的行為與品格說明上帝的作為(詩一013;箴三12;參申一31,八5等),但直接說上帝與人的關係是「父子」的,只有十五次。這些經文要不是說上帝與以色列人是父子(申卅二6;賽六十三16,六十四8;耶卅一9;瑪一6,二10等),就是說上帝與以色列王有父子關係(撒下七14;詩八十九26等)。這種父子的關係,是根據上帝對以色列人的揀選與救贖而來(參出四22;申十四1以下;何十一1以下)。上帝為以色列人的父,表示他的慈愛與赦免(耶卅一920);以色列人為子,必須對上帝有尊敬和順服的行動(申卅二5以下;耶三4以下;瑪一6)。因此,在這種關係下,先知耶利米預言以色列人在禱告中要稱上帝為父(耶三419)。但是,在舊約聖經中,我們卻找不到個人直接稱上帝為父的例子。

    雖然在舊約聖經以外的作品中,我們可看到偶爾有人在禱告中稱上帝為父(瑪喀比338;智慧書十四3),耶穌基督稱上帝為父時,卻有一個特點:他用的稱呼是當時家庭中親暱的話:「阿爸」(可十四36)。

    這種以上帝為父的思想,在耶穌的教訓中有雙重的意義。一方面他以父子形容上帝與自己的關係,另一方面用以形容上帝與人的關係。當他說上帝與人有父子關係時,他首先用來說明上帝與以色列人的關係。也就是說,他在這一點實在是承受舊約的觀念。在「兩個兒子的比喻」(太廿一2832)及浪子的比喻中(路十五1132),他便以父子的身份,比喻以色列人中間的「義人」和「罪人」與上帝的關係。

    耶穌基督並沒有教導「普世人都是上帝的兒子」的觀念。耶穌基督一生在以色列人的中間工作(參太十56),外邦人得醫治,不過是例外,而不是正規(太十二2128)。在登山寶訓中,當他提及天父時(太五4445,六26),這位天父只是門徒的父而已。同時,在浪子的比喻中,他其實只是說以色列人不過是在名義上做上帝的兒子而已;故事中的長兄實際上是心靈的浪子,與次子在本質上並無差別。上帝真正的兒子,是那些悔改的稅吏與罪人——也就是遵行上帝旨意的人(太廿一31  ,可三3435)。這觀念其實也是舊約先知的教訓。

    當耶穌基督說上帝是天父時,他並沒有忽略他神聖的一面。他是一個在暗中察看人心的上帝(太六46),是榮耀的(可八38),會施行賞罰的(路十七710  ,太二十116),他的旨意必須在天地之間被遵從(太六10),而且,門徒必須追求上帝的國和他的義(太六33),他們的義「若不勝於文士和法利賽人的義,斷不能進天國。」(太五20

    但是,另一方面,耶穌基督也同樣強調:進入上帝國的可能性,事實上是出於上帝的恩典與慈愛。他指出上帝的國是在創世之前已預備的(太廿五34),而且借用舊約中以耶和華為以色列人牧者的話,說明上帝以創世的大能來拯救世人,社會將國度賜給他的群羊(路十32);同時,在太十一2526,他又強調上帝獨特的旨意,是使嬰孩明白,而聰明通達人則會失去機會。藉著葡萄園的比喻,他指出這真理的兩面是協調的。由於他是公義與信實的,他從不食言,而且是按照協約支付工人的工資,但是在他的自由之下,他卻有權在協約以外,另外給予工人所不配得的工資(太廿1116)。他的愛超越了公義,因此原本不配進入上帝國的人也得以進入了。

天國屬天而在地

舊約形容所應許的彌賽亞國度,給人的印象常是一個地上的王國(賽九,十一;摩九1115等);但是,在另一些經文中,上帝國的特徵似乎是上帝的統治權柄(詩一O 19,一四五1113)。換言之,上帝國是一個「轄區」,也是一種「轄治」。

    耶穌基督論及上帝國時,這兩種意義也一樣存在,而且似乎是以「轄治」為基本的質素。這一點可從主禱文中看出:當他教導門徒祈求「你的國臨到」以後,他跟著教他們說:「你的旨意行在地上,如同行在天上。」在這禱文中,上帝國降臨的最基本意義,便是他的旨意被遵守。

    耶穌基督談及他的國度,也曾多次指出他的國度與世上的帝國絕不一樣。在彼拉多面前,他說:「我的國不屬這世界。我的國若屬這世界,我的臣僕必要爭戰。」(約十八36

    這句話顯然表示上帝國不是以武力建立的地上王國。其次,當雅各與約翰要求在天國中居首位時,耶穌基督教導他的門徒說:「外邦人有尊為君王的治理他們,有大臣操權管束他們,只是你們中間不是這樣;你們中間誰願為大,就必作你們的用人。」(可十4243

    統治天國的方法,不是依循世上的鐵腕政策與暴君制度;得權柄的途徑,是依靠捨己的事奉。

    從 行為的要求看,天國對人的要求,也以屬天的品格為標準。耶穌基督在世時,並不廢止舊約律法的要求,他一生遵行上帝的律法,而他責備法利賽人,並不是因為他 們 謹守十分一奉獻的命令,而是說:「那律法上更重的事,就是公義、憐憫、信實,反倒不行了;這更重的是你們當行的,那也是不可不行的。」(太廿三23

    在同樣的原則下,他討論潔淨的問題時對法利賽人說:「從人裡面出來的,那才能污穢人。」(可七20

    內心的潔淨,才是基本引導人聖潔的關鍵;外表行為的規範,並不能除掉內心的污穢。因此,他論及進天國的條件亦是從內心著手。「我告訴你們,你們的義若不勝於文士和法利賽人的義,斷不能進天國。」

    這種勝過文士和法利賽人的義,不但止於不謀殺,而且是禁止導致謀殺的心態:咒罵和懷怨(太五1848)。

    另一方面,耶穌所談論的國度,確實是在地上彰顯出來。在主禱文中,上帝的旨意是要在地上被遵行。根據這禱文,我們甚至可以為上帝國下定義說:「上帝的國就是上帝的旨意通行無阻的地方。」

    因此,主耶穌說:「我若靠上帝的靈趕鬼,這就是上帝的國臨到你們了。」(太十二28

    上帝國的降臨,是在地上彰顯權柄,趕走污鬼。

    因此,耶穌基督在世時,雖然強調「人活著,不是單靠食物,乃是靠上帝口裡所出的一切話」(太四4),他卻不否定物質的需要,而且也將這一切包括在上帝的恩典中。在主禱文中,地上生活的需要──「我們日用的飲食」──,與赦罪和勝過罪惡的需要同樣是禱告的項目。世人追求上帝的國和他的義之後,「這些東西」──地上的衣食住行──部會蒙上帝賜予(太六33)。同樣,他與少年財主討論上帝國的問題時,說出「永生」是上帝國主要的內容(太十九1631)。這永生的價值勝過人地上一切的財物,但是,在上帝的恩典中,當他賜下永生時,也給人百倍的「房屋、弟兄、姐妹、父親、母親、兒女和田地。」(29節)

    更進一步說,上帝國不僅包括物質的世界,而且最終必定彰顯在世界上。這可從三方面看出:

    第一、上帝國彰顯之前,必有死人復活與審判(太八1112);

    第二、耶穌論及復活的時候(太十九28),指出這是一個宇宙性的新生;

    第三、當他提審判時,他提到與眾天使降臨,而且義人要「承受那創世以來……所預備的國。」(太廿五3146

    這些話也都是舊約的應許的實現(參但七13)。

天國是上帝應許的實現

    舊約聖經常提及耶和華是以色列入真正的王(出十五18;撒上八7;賽四十三15),也是全地的王(王下十九15;賽六5;耶四十六18;詩廿九10,九十九14)。雖然以色列人背逆,先知們還是強調耶和華終必作王(賽廿四23,五十二7;番三15;亞十四9)。在但以理書,上帝更藉異象啟示先知,世上的國度終必被廢棄,上帝要將國賜給他的聖民(但七18)。最後這節經文,其主題與本段所說的一樣,但是在用詞上,「天國」或「上帝國」這個名詞並沒有出現。

    耶穌基督論及天國時,有些話表示它與舊約的應許有密切的關係。在太八1112,他看到外邦百夫長的信心表現以後,對當時的人說:「我實在告訴你們……從東從西,將來有許 多人來,在天國裡與亞伯拉罕、以撒、雅各一同坐席;惟有本國的子民,竟被趕到外邊黑暗裡去,在那裡必要哀哭切齒了。」

    根據第一句話動詞的形態,我們可以說 從他說話的角度而言,天國是將來才實現的國度,但列祖的名字在天國裡出現,顯然表示他們在這國中有份,而且是主要人物;第二句話中「本國的子民」明顯是指當代的猶太人,他們被稱為天國的子民,表示他們是舊約時代上帝王國中的人。

    兇殘園戶的比喻(太廿一3346)也是說明類似的真理。耶穌基督指著祭司長和法利賽人說:「上帝的國必從你們奪去,賜給那能結果子的百姓。」(43節)

    這個比喻的重點是針對法利賽人棄絕耶穌而發的警告,沒有清楚說出這上帝的國甚麼時候出現,但它既是能被「奪去」,起碼表示從某種意義上這些人已「擁有」上帝的國。由於比喻中的葡萄園在賽五17和耶七25都是指以色列人,我們可說法利賽人「擁有」上帝的國的原因,是因他們原是選民中的一份子。

    從耶穌基督與施洗約翰的關係,我們也可以看到天國這觀念與舊約連續性的問題。從信息的內容而言,馬太福音記載施洗約翰與耶穌基督宣講說:「天國近了,你們應當悔改」(太三2,四17);他們二人都宣告以色列入快要面臨上帝的審判(太三7,十二41起);又說以色列人若不悔改,上帝會興起別的人(太三9,八11起);而且二人也都拒絕自義的人(太三710 ,廿三),接納罪人(路三12  ;可二16)。但是,從另一個角度看,在時代的分界上,約翰屬乎舊約先知和律法,從約翰以後天國開始了另一個階段和局面(太十一1113,路十六16)。

    根據施洗約翰及耶穌基督的教訓,他們二人的分別可從二個不同的洗禮看出。約翰是用水施洗,耶穌基督是用聖靈與火施洗(太三1112;徒一5)。聖靈的澆灌是舊約預言末日現象之一(賽四十四35;結卅七14  ,珥二2832),而火的審判在舊約中也提及(賽一31,六十六24  ;耶七20)。

    在耶穌基督的言行中,我們也因此看到他談論天國時表現出「新」的一面。與約翰比較,「約翰來了,也不吃,也不喝……人子來了,也吃也喝……。」(太十一18

    約翰和他的門徒禁食,但他和他的門徒不禁食,因為新酒不能放在舊皮袋中,新布也不能補在舊衣服上(太九1417);約翰猶如伴郎,耶穌基督是新郎(太九15  ,參約三29)。

    馬太福音描述耶穌基督的言行,也指出他與當時文士不同。一方面,「他的教訓,正像有權柄的人,不像他們的文士。」(七29)另一方面,他帶進了上帝的恩典,人不必生活在律法的重擔之下(太十一2830)。

    馬可福音記載當時的人對耶穌基督言行的反應,他們認為這是一種「新道理」(可一27),因這道理有馴服污鬼的權柄。而這其中的秘訣,則是路加與約翰所說的:「耶穌滿有聖靈的能力。」(路四14)「上帝賜聖靈給他,是沒有限量的。」(約三34)在聖靈的能力彰顯之下,耶穌的教訓與救恩成全了而且超越了舊約的應許。

上帝國度的特性


    卡特里為耶穌所宣傳的天國作了四個結論:

a. 神本的 (Theocentric):「上帝的國」說明這國度是由上帝來統治。它也是上帝的榮耀在地上的彰顯。

b. 動力性的 (Dynamic):上帝的國在地上迅速廣大。上帝要綑綁魔鬼的作為(11:20-22),顯出能力的,突然可以長大或縮小。

c. 彌賽亞性的 (Messianic):這末世的天國說明彌賽亞的到來,祂也是這國度的「王」(1:69;16:28)

d. 拯救性的 (Salvation):醫治的事,赦罪的權能(5:20-21;11:20)都指向上帝的拯救。

約翰文件

1. 「人若不重生,就不能見上帝的國」(3:3),「人若不是從水和聖靈生的,就不能進上帝的國」(3:5)說明進入上帝的國是屬靈的,也只有藉著重生的生命才可以進入上帝的國。

2. 「我的國不屬這世界」(18:36)。「第七位天使吹號...世上的國成了我主和主基督的國,他要作王直到永永遠遠」(11:15)

保羅

1. 現在上帝國中的生活:「上帝的國不在乎吃喝,只在乎公義、和平,並聖靈中的喜樂」(14:17)。「上帝的國不在乎言語,乃在乎權能」(林前4:20)。「你們就是為這個國受苦...(帖後1:5)

2. 承受將來的國:「不義的人不能接受上帝的國」(林前6:9)。「行情慾的事...必不能承受上帝的國」(5:20-21;5:5)。「血肉之體不能承受上帝的國」(林前15:50)

3. 拯救性的:「他拯救我們脫離黑暗的權勢,把我們遷到他愛子的國裏」(西1:13;提後4:18)

其他新約文件

1. 福音是上帝的國:「放膽講道,一連三個月。辯論上帝國的事」(徒19:8; 20:25;28:23,31)

2. 永存的產業:「我們既得了不能震動的國就當感恩...(12:28)

基 督 徒


基督徒的稱號

    第一次用來稱呼安提阿教會的信徒(11:26)。這是因為安提阿的信徒傳講基督的福音,生活方式和外人有異,又不算是猶太人,因此給他們取了這半希臘、半拉丁的名字(Christianoi, 基督人),就此成就了基督徒的稱呼(26:28;彼前4:16),這稱號成為歷代信徒的名字,特別是外邦人信徒當中。在耶路撒冷的信徒被其他的猶太人稱為「門徒」(6:1;8:1)。信徒之間互稱「弟兄」(帖前1:4)。另外,保羅看重信徒的身份而稱信徒為「聖徒」(8:17;林前1:2),有意說明徒是一群聖潔的人。

基督徒的身份

1.蒙呼召的人:太22:14;路14:16-24;羅8:29稱為「被召的」(羅1:6;林前1:2)呼召與上帝和好(林後5:19),希伯來書作者稱信徒為「同蒙天召的聖潔弟兄啊」(3:1)
2.被揀選的人:揀選是舊約成為上帝子民的最重要基礎。含分別為聖的意義。新約的作者承繼這觀念並且把它應用在基督徒身上。(24:22,31)。這揀選是個人的(9:15),也是全體的(約二1,13;彼前2:9),主權在於上帝(9:11-16),出於上帝的恩典(11:5-6),藉著信心(帖後2:13),是上帝所應許的(彼後1:3-4),永遠的(1:4)。這揀選也是寶貴的(彼前2:4)。如舊約的觀念一樣,被揀選的就是上帝的子民(彼前2:10)
3.重生的人(新造的人):約3:2,5,7;加6:15;弗4:23-24,彼前1:23初熟的果子(雅1:18;林前15:20;羅8:23)。當然,這重生或新造的人是指屬靈生命上的。雖然是屬靈生命的,但是其實在的在世生活卻是有的樣式。
4.稱義的人:因信稱義的人,也就是指在上帝面前罪蒙赦免的人,可以與上帝和好,也可以坦然無懼的來到上帝面前求(羅1:16-1722-254:5;徒13:38;加2:163:24;4:16)。
5.聖潔的人:特別指信徒在倫理道德上的聖潔(林後7:1;帖前5:23;來2:1112:14)或「入世而出世」的人(約17;羅12:1-2)。聖潔的標準在於上帝:「你們要聖潔,因為我是聖潔的」(彼前1:16)
6.上帝的兒女:我們是因耶穌基督是上帝的兒子而可以成為上帝的兒女(原文Tekna)(約1:12;羅8:14-17;加3:264:4-7;來2:10-11)。只有一處指信徒是上帝的兒子(原文huios)(8:12),一般這個字保留給耶穌基督是上帝的兒子所用。因著這身份,基督徒都是上帝的後嗣(8:17),因此可以承受基業(彼前1:4)。在世上,上帝的兒女是光明的兒女(5:8),不過犯罪的生活。
7.自由的人:人原本是罪的奴僕(8:34),也將死在罪中(2:1)。可是上帝的兒子卻給人自由(8:36),使人從罪裡釋放使人自由(6:18,22;5:1)。可是信徒卻不可用這自由來放縱情慾(5:13)。這自由身份是基督用重價買來的(林前 7:23),也因此屬於基督的奴僕(林前7:22)
8.屬靈的人:耶穌離開門徒就差聖靈(保惠師)來“住”在信徒裡面(14:16-20)。門徒受這真理的聖靈來指教明白真理(14:26)。這上帝的靈住在信徒心裡,因此就屬於聖靈了(8:8)。信徒都要順服和體貼聖靈的引導(8:13-14)。這聖靈也成為信徒的印記(1:13)
9.祭司:祭司的身份在新約中比較少被提出來,彼得提出一次(彼前2:9)。相信是因為揀選和聖潔的觀念所提出來。可是在希伯來書這信徒為祭司的教義特別被討論和解釋:信徒因為基督的血而可以直接進入至聖所(10:19)。信徒為祭司也不再獻動物的祭,而是獻「稱頌」、「行善」、「捐輸」等等為祭物(13:15-16)。當獻祭的觀念與舊約的獻祭觀念相比時,保羅提出信徒所獻的是一個「活祭」,既然祭物都要是聖潔,討上帝喜悅,因此這「活祭」也必須是聖潔和討上帝喜悅的(12:1-2)
10. 其他的身份:門徒是上帝的僕人(16:17)。信徒是上帝家中貴重的器皿(提後2:21),也要求信徒竭力作貴重的器皿—“金子,但是必須是聖潔的。是基督的精兵(提後2:3)。對這虛華的世界來講,信徒是這世界的客旅(彼前2:11)

作主的門徒
    新約最主要是使用三個字來形容門徒:跟從,指一個人因為回應耶穌的呼召而願意服從主的教導而活;門徒,指一個因為聽見耶穌的呼召而願意加入成為他的門徒(原意:學徒);榜樣,指一個人的行為或生活方式願意學像耶穌。

世 界


    新約所描述的世界離不開三個意思:被創造的宇宙萬物、人類所居住的世界、敗壞的受造物。

    新約對以上世界的三個觀念給與以下五個清楚的解釋:

1.上帝是創造宇宙和其中萬物的(徒17:24;約1:10;羅1:20;林前8:6;來11:3),這創造包括了天、地、海,和其中的萬物(徒4:2414:15;啟14:16)。這些被造物有一個開始(太24:21;羅1:20;約17:24;來4:39:26),一切都由上帝來開始,維持,結束(11:36)

  新約繼續了舊約的觀念,認為上帝創造了世界萬物,也是這世界萬物的主宰。不過,新約把基督“加入”了這解釋:上帝是藉著基督()創造了世界(1:3;1:2),並且這創造是繼續由基督()來維持(1:3)

2.人類住在這世界:因為上帝的救恩是針對人的需要,因此信徒負起了這樣的使命,「你們往普天下(世界)去,傳福音給萬民聽」(可16:15)。這世界有許多邦國(太4:8),有時候還形容這個人住的世界是一個「不敬虔的世界」(彼後2:5)。

3.罪的起源:罪是由亞當“一人”入了世界(羅5:12),因此世人(世界)都犯了罪(羅3:23)。因為罪的入侵,這世界是一個邪惡淫亂的世代(世界)(太12:39;腓2:15),而死也成為了罪的工價。世界也因此在「嘆息勞苦」(羅8:20)中,等候被救贖。

4.魔鬼是管轄這幽暗世界的(弗6:12;約一5:19)。他的管轄當然是“暫時性的”,這段日子是一個「磨難的日子」(6:13)。當然,也要求信徒去認識魔鬼是這屬靈世界/空中的掌權者,魔鬼也掌握了死權。信徒必須與牠戰爭。

5.「基督耶穌降世(進入世界)為要拯救罪人」(提前1:15),也為了毀滅那掌握死權的魔鬼。道成肉身也是為審判世界(約9:39)。

    新約是從這五個角度來詮釋「世界」,因此這樣的認識也成為了基督徒的世界觀(World view),或是基督徒的人生觀。

天國、神國與救恩的關係

一. 天國=神國
  1. 馬太用「天國」(出現34次)與馬可、路加用「神國」之含義及上下文完全相同。
  2. 馬太福音是寫給猶太人,馬可和路加福音是寫給外邦人;「天國」是閃族用語,對外邦人而言是陌生且無意義。
  3. 猶太人因敬畏神,避免犯十誡中的第三誡,因此凡提到「神」就改用其他方法稱呼,如「天」,「主高者」,「可稱頌者」等。
  4. 天國和神國兩者主耶穌都用(太19:23-24)。

  5. 二. 神國的意義
    1. 神國是指
      1. 神的治理或王權,神統管所產生的生活和帶來的福份;當人活在神統管的範圍裡,神國就實現了,人因此要蒙受神國的福氣。
      2. 神藉著主耶穌基督(其身份,事工,救恩)作王來統管。
      3. 主耶穌藉著十字架救贖及聖靈打敗撒但,使悔改相信者進入神國。
      4. 神國=主耶穌及祂的事工
      5. 神國是實現而未完成(Already …But not yet)的「末世論」
        1. 在舊約聖經中,雖然沒有用「神的國度」這個用語,但這個概念卻充滿在先知書裡。不同的先知對未來國度的形式有不同的描述。
        2. 在新約聖經中,主耶穌作王統治的兩個階段:
          1. 已經實現:天國是他們的(太5:3,10);趕鬼証明神國臨到(太12:28);神國已在你們中間(路17:20-21)。
          2. 尚待完或:直到在神國裡喝新的那日子(可14:25;路22:18);得國比喻(路19:12);得國降臨(路23:42)。
        3. 神國與福音相連--合稱「天國的福音」或「神國的福音」(太24:14;徒8:12;20:24-25;28:23-31)。

        三. 進天國、神國的問題
        1. 馬太5:20「我告訴你們,你們的義若不勝於文士和法利賽人的義,斷不能進天國。」── 文士與法利賽人的「義」
        2. 馬太7:13-23「凡稱呼我主阿主阿的人不能都進天國,惟獨遵行我天父旨意的人,纔能進去。」── 遵行天父的旨意
        3. 馬太11:12「從施洗約翰的時候到如今,天國是努力進入的,努力的人就得著了。」── 天國是努力進入的,努力的人就得著了
        4. 馬太18:3「說:我實在告訴你們,你們若不回轉,變成小孩子的樣式,斷不得進天國。」── 變成小孩的樣式
        5. 馬太19:23-26「耶穌對門徒說:我實在告訴你們,財主進天國是難的。我又告訴你們,駱駝穿過鍼的眼,比財主進神的國還容易呢。」── 財主進天國是難的

約翰福音的生命、相信、認識


一. 「生命」的意義 - 符類福音和約翰福音有不同觀點:

  1. 符類福音的「生命」:
    永生在符類褔音也出現過,只是與猶太教一樣,是指將來世代的生命。因此,當那位富有的少年官問耶穌「如何可以承受永生」時(可10:17,路18:18),他是想到復活的生命。所以,符類褔音所指的「生命」是指「復活的生命」,耶穌也從這觀點來回答他:

    1. 「生命」是 - 神國的生命(可10:23);來世的生命(可10:30)。
    2. 結局是 - 人子再來時要區分義人和惡人,惡人要帶生命進入永刑,義人要帶生命進入永生(太25:46)。
  2. 約翰福音的「永生」:
    仍然保留其末世的性質,耶穌的一句話反映當時猶太人的看法「你們查考聖經〔或作應當查考聖經〕,因你們以為內中有永生,給我作見證的就是這經。」(約5:39;12:25)然而,約翰福音的主要重點:

    1. 不在於指示人通往來世生命之路,而在於使人現今就可以嚐到將來生命的滋味。
    2. 這生命是透過耶穌本人的話而賜下的,「我對你們所說的話,就是靈,就是生命。」(約6:63)。基於此觀點,約翰福音對「相信」的解釋,也與符類褔音不同。

二. 約翰福音中的「相信」與「認識」 - 全部以動詞出現:

  1. 「相信」:在約翰福音中以動詞出現98次,而此字的名詞「信仰」在符類褔音中出現24次,在約翰福音中卻未曾出現。約翰以動態的方式來激發人,愛慕神所賜的永生。

    1. 「相信」不是甚麼
      1. 形式上接受信條;
      2. 獲得了有關神和基督的知識。
    2. 「相信」是甚麼

      1. 全人投入的宗教經驗:即「信入」,是個人動態地委身給基督。
      2. 與相信的對象有動態及活力的關係:不是只在理智上的同意,在情感上激動,乃是以上因素加上意志的順服,全人盡心、盡性、盡意、盡力,全人的與神契合。彷彿進入要吃衪、喝衪的地步(約翰6: 53),以致能接待衪、聽衪、跟從衪、愛衪。
    3. 「相信」的特徵 - 多是及物動詞,後面跟著明顯或隱含的受詞,有兩種受詞:
      1. 耶穌本身;
      2. 耶穌的工作或言論。
    4. 「相信」的表現

      1. 約翰1-12章之間,出現74次「相信」,針對未信者,著重在神蹟和言論,使人相信。在這段聖經,耶穌以「來」吸引未信者到衪面前,例如:「耶穌說:你們來看!」(約1:39),「撒瑪利亞婦人說:你們來看!」(約4:29)。最終,主耶穌使來看的人能相信衪。
      2. 約 翰13-21章之間,出現24次「相信」,針對門徒,著重在勸勉已信者要相愛、順服、事奉。在這段聖經,耶穌以「去」差遣門徒進入世界為衪作見証,例如: 「你們既知道這事,若是去行就有福了。」(約13:17),「你怎樣差我到世上,我也照樣差他們到世上。」(約17:18)。最終,主耶穌勉勵衪的門徒把 信心表現在相愛和事奉上。
  2. 「認識」:在約翰福音中有兩個不同希臘文的同義字,共出現142次。

    1. 「認識」的兩種用法 - 希臘式和希伯來式不同的用法:

      1. 希臘式用法:知道(事實)或理解,獲得有關神的知識。
      2. 希伯來式用法:相信或個人的交往。以舊約為例:
        • 例一:撒上2:12「以利的兩個兒子是惡人,不認識耶和華。」以利之子「不認識神」=「背逆、不順服神」
        • 例二:詩36:10「願你常施慈愛給認識你的人;常以公義待心裏正直的人。」這是平行結構,所以「認識神」=「心裏正直(心思順服神旨意)」
        • 結論:「認識神」= 神的律法刻在心裏,甘心遵行神的旨意。(耶31:31-34)
          「認識神」= 委身、順服 ;≠「獲得有關神的知識」。
    2. 「認識」與「相信」的關係 - 在約翰福音中

      1. 許多處都表明:「認識」=「信入」,約翰是用希伯來式用法,認識(相信)神並與之交往。
      2. 「知」是「信」的一部份。例子:
        • 約6: 68-69「西門彼得回答說:主阿!你有永生之道,我們還歸從誰呢。我們已經信了,又知道你是 神的聖者。」。
        • 約17:8「因為你所賜給我的道,我已經賜給他們。他們也領受了,又確實知道,我是從你出來的,並且信你差了我來。」
          「知」與「信」兩者一前一後似有分別,但實際上兩者在實質上相同,即「知」是「信」結構上的一部份
    3. 「認識」神的途徑
      唯 一的途徑是:認識耶穌基督,所以約翰14: 7-9說「你們若認識我,也就認識我的父。從今以後,你們認識他,並且已經看見他。腓力對他說:求主將父顯給我們看,我們就知足了。耶穌對他說、腓力!我 與你們同在這樣長久,你還不認識我麼。人看見了我,就是看見了父,你怎麼說:將父顯給我們看呢。」(參約17: 3)

保羅的律法觀

一. 保羅信主後的改變保羅在大馬色看見主復活的異象後,有了以下的改變:
  1. 信主前:對律法的誤用,要靠自己的行為,達到「義」的方法。
  2. 信主後:明白律法的真義,是啟示「神的旨意」,表明如何與神建立正常的關係。

二. 舊約中的律法觀 - 律法的定義:
  1. 律法是:與神有正確的關係。
  2. 律法是:「約」的關係,即神的施恩配上人的信服。
  3. 律法是:成為神的百姓,被神領出埃及。
  4. 律法是:是「保持」並「維繫」與神已存有的「約」之關係的標準,目的是藉著「律法」,保持對神的信心,及對人的愛心(申6: 5;利19: 18;太22: 27-40等)。
  5. 「遵守律法」= 信服神(摩5: 4, 6, 14;哈2: 4;利18: 5)而活著 = 享受今生神的賜褔。然而,以色列人卻誤用了神的律法。

三. 保羅的律法觀
繼承法利賽人的思想:「就律法的義說,是無可指摘的。」(腓3: 6),然而…
彌賽亞的新時代進入舊時代中:是保羅在大馬色見異象後的改變。 律法在神救贖目的中的角色 - 本段(羅7: 7-13)採用過去式時態,當中的代名詞「我」有解釋為保羅少年時代的情況,法利賽人時的光景,或是泛指世人(在亞當裡)的普遍經歷。無論如何,非因律法,人就不知什麼是得罪神的事。
  1. 律法是外添的:為要顯明罪,而非要救人脫離罪(羅3: 19, 20;5: 13, 20;7: 7;加3: 19)。
  2. 律法是定罪的:也是忿怒、死的器血(羅5: 13;羅4: 15;羅7: 19; 林後3: 6)。
  3. 律法是訓蒙的師傳:為引人到基督面前來因信稱義(加3: 23 - 25)。
  4. 律法存在於兩種形態中 - 根據哥林多後書3: 6 ff「他叫我們能承當這新約的執事,不是憑著字句,乃是憑著精意。因為那字句是叫人死,精意是叫人活。〔精意或作聖靈〕那用字刻在石頭上屬死的職事,尚且有榮光,甚至以色列人因摩西面上的榮光,不能定睛看他的臉,這榮光原是漸漸退去的。」
    1. 舊約形態:是「字句」、「叫人死=定罪」、「死亡」,是石版上的律法。
    2. 新約形態:是「精意=聖靈」、「叫人活」、「生命」,是心版上的律法。
  5. 基督徒活在兩個時代中 - 向甚麼人就作甚麼人,與救恩無關,因「律法禮儀」是中性的:
    • 例子(1):「你帶他們去,與他們一同行潔淨的禮,替他們拿出規費, 叫他們得以剃頭。這樣,眾人就可知道,先前所聽見你的事都是虛的;並可知道,你自己為人循規蹈矩、遵行律法。至於信主的外邦人,我們已經寫信擬定,叫他們 謹忌那祭偶像之物、和血、並勒死的牲畜、與姦淫。於是保羅帶著那四個人,第二天與他們一同行了潔淨的禮,進了殿,報明潔淨的日期滿足,只等祭司為他們各人 獻祭。」(徒21: 24 - 26)
    • 例子(2):「保羅要帶他同去,只因那些地方的猶太人都知道他父親是希利尼人,就給他行了割禮。」(16: 3)
    • 結論:「受割禮不受割禮都無關緊要,要緊的就是作新造的人。」(加6: 15)
    • 基督徒已向律法死 - 比喻女人與丈夫(羅7: 1-6)。按猶太人和羅馬人的法律:
      1. 如果夫妻間有一方去世,婚姻盟約便失卻效力,之後的嫁娶再不受約束。同樣,
      2. 人本來被律法所約束,但因聯於耶穌的死,人向律法死了,現在已經與律法解除了關係(「在 ...... 律法上死了」)。不但如此,
      3. 信徒因聯於耶穌的復活,可自由的歸屬主。由於這關係的轉變,信徒不用因律法的引動而生出惡念與致死的惡行(見羅7: 7-8),反而能在聖靈裡,用新的樣式服事神,結出善果來。
      4. 律法的總結 - 就是「基督」(羅10: 4),「總結」end是結束(termination)或目標(purpose)。
        1. 「結束」:因著基督的救贖,靠律法稱義的途徑,或以律法為主的舊紀元已告結束。
        2. 「目標」:另一方面,「總結」也可能有「目標」的意思;基督本人完全履行了律法的要求與目標(太5: 17)。
    • 基督徒不再因行律法稱義:卻更堅固律法,成全律法(羅3: 31;8: 3-4):
    • 人無法因行律法而稱義的原因-有兩方面:
      1. 因人肉體的軟弱 - 有罪性,既使信主時,與基督同釘十字架,然而肉體還未得贖。
      2. 因律法是外在的規條 - 並不提供能力使罪人順服神。
    • 神原先計劃不是因行律法稱義 - 乃因信稱義,是應許先,律法後(加3: 15-18;羅4: 1-5)。
    • 隨從聖靈而經歷神的大能(羅8: 1-4) - 「如今那些在基督耶穌裏的就不定罪了,因為賜生命聖靈的律在基督耶穌裏釋放了我,使我脫離罪和死的律了。律法既因肉體軟弱,有所不能行的,神就差遣自己的 兒子,成為罪身的形狀,作了贖罪祭,在肉體中定了罪案,使律法的義成就在我們這不隨從肉體,只隨從聖靈的人身上。」
    • 以聖靈產生的愛成全律法(羅13: 8-10) - 愛是聖靈果子的特性之一(林前13章,加5: 22),「愛」的律法 = 「基督」的律法(加6: 2)

保羅論基督的贖罪

一. 「救贖」的字義由羅馬書3: 24「因基督耶穌的救贖」而來,分別有名詞、動詞、複合名詞等。
  1. 名詞:即「贖價」(ransom),如付贖價使奴隸得自由,在七十士譯本(舊約的希臘文版)有時只有「拯救」、「解放」之意。保羅從未用此名詞。
  2. 動詞:「…要贖我們脫離一切罪惡…」(提多2: 14)。
  3. 複合名詞:a. 「他捨自己作萬人的贖價」(提前2: 6),有「替代」之意;b. 「我們藉這愛子的血得蒙救贖,過犯得以赦免,乃是照他豐富的恩典。」(弗1: 7),上下文提到贖價。
  4. 小結:救贖是外人付了自己所不能付的代價,基督的死是付上贖價,來救贖我們,使我們得了自由,並且開始甘心作神的奴僕(羅馬6: 22-23)。

  5. 二. 「贖罪」的字義
    由羅馬書3: 25的「挽回祭」而來,有兩種解釋Propitiation 和Expiation,分別代表兩個派別:
    1. Propitiation:由原文的動詞型態轉變而來,強調所得罪的對象。因此耶穌的「死」是滿足神的公義,平息神的忿怒,並除去罪咎──針對「神」。
    2. Expiation:強調神從來不當作贖罪動作的受詞,乃指償還罪債,除去罪咎。因此耶穌的「死」並非滿足神的公義,平息神的忿怒,而是賠償罪債──針對「罪」。
    3. 小結:世人皆犯罪,處在神的忿怒之下,耶穌的死是承擔了罪罰,也平息了神怒,顯明神的公義和慈愛。因為神是贖罪的主體也是客體,神的愛主動地由耶穌贖罪的死,來平息神因公義而發的忿怒。

    4. 三. 基督贖罪的意義
      保羅常用的說法:基督的死(羅5: 6f)、衪的十字架(林前1: 17;加6: 12)、衪的血(羅3: 25;西1: 20)。然而贖罪的目的是否要把忿怒的神改變為愛的神?我們的神是否為忿怒的神?
      1. 異教的背景
        從民間宗教等異教背景來信靠獨一真神的基督徒,常把對異教神明的認識投射在獨一真神上。其中,異教的贖罪祭多數以「討好諸神」,使改變其忿怒為愛。
      2. 聖經的教導
        1. 舊約和新約論到基督贖罪的背景是與「神的忿怒」(羅1: 18)有關,然而,舊約和新約的贖罪祭都不是用來改變忿怒的神為愛的神。
        2. 贖罪的根源是出於神的「愛」(約3: 36),似乎是衪自己設法解決自己的忿怒。十字架上基督的死即顯出神的愛,「主為我們捨命,我們從此就知道何為愛。」(約壹3: 16)
        3. 然而,也不能把忿怒的神與慈愛的主拿來作對比,否則基督是主動而父神是被動。
        4. 父神的「忿怒」是出於衪公義和聖潔的屬性,不能容忍罪的存在,神的「慈愛」使衪主動發起救贖的工作。神的慈愛才是主動的,神的忿怒是被動的。

        四. 基督贖罪的目的
        即基督死的目的,有以下幾點:
        1. 獻祭
          經文出自羅3: 25;8:3;弗5: 2;林前5: 7,因基督所流的血而得救,基督流血的含義包括:
          1. 釋放生命,使別人可得著這生命。
          2. 以生命來獻祭而致死亡。為了別人,基督自願地來到罪惡權勢的摧殘下,「代表」人而死,有份於因罪所帶來的可怕刑罰,付上生命的代價。
          3. 代罰
            基督「代替」罪人受了神對罪的審判和刑罰,罪人因此可以免受。所以,基督代替罪人死,基督代替罪人受罰。到底基督是「代表」或是「代替」我們死和受罰?
            1. 「代替」(in the stead of):保羅只用一次「代替」(提前2: 6原文),其餘皆用「代表」。
            2. 「代表」(on behalf of):在希臘文學中,「代表」常用來取代「代替」。保羅的用法是:代表=代替。
            3. 榜樣
              基督成了我們道德的影響力,或是順服的榜樣?
              1. 基督的死:顯明無比的愛,影響我們去效法-「原來基督的愛激勵我們,因我們想一人既替眾人死,眾人就都死了。」(林後5: 14),「也要憑愛心行事,正如基督愛我們,為我們捨了自己,當作馨香的供物和祭物,獻與神。」(弗5: 2)。
              2. 基督的死:是謙卑順服最好的榜樣-「你們當以基督耶穌的心為心。他本有神的形像,不以自己與神同等為強奪的,反倒虛己,取了奴僕的形像,成為人的樣式。既有人的樣子,就自己卑微,存心順服,以至於死,且死在十字架上。」(腓2: 5ff)。
              3. 得勝
                基督的死有幾個最終的意義:
                1. 是得勝宇宙中邪靈的權勢(弗1: 21;2: 2;6: 12)。
                2. 印証將來終必得勝,十字架是得勝的開始「既將一切執政的掌權的擄來,明顯給眾人看,就仗著十字架誇勝。」(西2: 15)。
                3. 基督徒靠著主耶穌基督即可得勝邪靈的權勢。

保羅論基督的稱義與和好

一. 背景
希臘文化和聖經舊約的教導,在「義」的解釋上,有極大的不同。
  1. 希臘背景:「義」是指人內在的性質,如柏拉圖認為,義是四大基本德性之一,即公義、智慧、節制、勇氣。這些德行也滲入希臘化的猶太主義中。
  2. 舊約背景:「義」是指對一個「關係」的忠實,與個人的倫理性格無關。這個字彙基本的意義是「是人與事物應符合的規範」,「義人」是符合舊約中神的規範的人。這個規範包含在家庭關係上的要求,因此舊約中的例子:
    1. 作妓女的他瑪比猶大更有「義」,因為他瑪屨行應盡的義務,而猶大卻沒有(創38: 26)。
    2. 掃羅稱大衛「公義」,因為大衛拒絕弒殺掃羅這位耶和華神的受膏者(撒下24: 17;26: 23),並且大衛審判那些殺掃羅兒子伊施波設的人(撒下4: 11);然而,當掃羅家傾覆之後,米非波設就沒有權利向新王指望恩慈(撒下19: 28),因為「義」的要求隨著「關係」的變換而更改。

    二. 「義人」
    指按神的判斷,能符合神的規範,而與神有正當關係者。猶太人的「義人」觀念:
    1. 善惡:義人是培養善、禁止惡,以致以善勝惡的人。
    2. 善行:包括施捨、憐憫、研究摩西五經,而且善行可以積存作為以後之用。
    3. 審判:是末日決定義人與否的時刻,因此稱義是屬末世的事件。

    4. 三. 「稱義」
      稱義的教義是「宗教改革的暴風眼」(J. I. Packer如此稱),是保羅所傳福音的核心(羅1: 17;3: 21-5: 21)。稱義是法庭用語,是神寬赦罪人(即不義、不虔之人)的判決行為,是神給人公義的禮物(羅5: 15-17),也是神賜人恩典的地位(林後5: 21),恢復人與神的關係。「稱義」有兩個意思:
      1. 是指「宣告為義」,與神有正當關係稱之為「義」
        從審判的角度看,宣告罪人為義的判決顯然是「不公義」的行為,神的律法也明文禁止(申25: 1;箴17: 15);然而,事實上它卻又是公義的審判,因為它是以「耶穌基督」為義的根基,理由如下:
        1. 耶穌基督是「末後的亞當」(林前15: 45),是代表我們的元首,祂站我們罪人的地位上,順服了神的律法,承當我們罪的懲罰,為我們「嬴得」稱義的「功德」。
        2. 我們在神公義的要求上,因耶穌基督滿足了稱義的條件,因此被宣告為義。
        3. 是指「使之成義」,即得著義的「性情」
          若從羅馬書和雅各書來看「信 心」,雅各說到沒有行為的信心是「死」的(雅2: 17)時,他是從狹義的角度來看「信心」。簡言之,保羅在羅馬書提到的是:信心=信心+行為(即與蒙恩相稱的行為),而雅各在書中提到的是:信心=信心 + 行為=行為。當雅各說:人不是惟獨藉著信心,也是憑著行為「稱義」(參雅2: 21-26)時,他乃是說﹕「為証明是真信,自己辯白,而好脫去假冒虛偽者或騙子的嫌疑,才是稱義的。」他要強調的是:結不出果子的信仰救不了人。保羅在 這點上是一致的,因信心必帶來生命的改變。若要簡單明瞭:
          1. 保羅:抨擊靠死的行為而得救的思想。
          2. 雅各:排斥靠僵死的信心得到救恩的方法。

        四. 保羅的「稱義」觀 - 包括三個重要的內涵:
        1. 稱義的根基是基督的死,稱義方法是藉著相信:稱義的必要方法,或說導致我們稱義的起因,是本著個人「信靠耶穌基督為釘十字架的救主與復活的主」的信心(羅4: 23-25;10:8-13)。
        2. 稱義是末日審判的決定,也是現在已發生的事:神稱義的判決是末日的審判,因祂宣告我們在「永世」裡要去的地方;又將這個宣告帶入「今世」,使我們在今世享受這判決的結果,經歷與神正常─「和好」的關係。其實,「稱義」與「神國、永生、復活、審判」,皆屬於「Already but not yet…」的情況。
        3. 稱義是永恆不變的命運,既使撒但也無法翻案:不管撒但如何挑釁(亞3: 1;啟12: 10;羅8: 33-34),神也決不回頭,一旦稱義,永遠穩妥(羅5: 1-5;8: 30)。

        4. 五. 「和好」
          指被稱義的人恢復與神相交,因為罪使人與神疏遠。問題是:是誰疏遠誰?是誰需要對方的和好?是人主觀對神態度的改變嗎?
          1. 和好是神的工作:人是其工作的對象,人不能使自己與神和好,是神主動的作為。
          2. 和好是神的主動:是出於神的愛之行動,改變對人的態度,不是人先對神改變態度。
          3. 和好是人的禮物:當人還在與神敵對的狀況下,神差遣獨生愛子耶穌基 督到世上,以「死」完成神與人的和好(羅馬5: 10「因為我們作仇敵的時候,且藉著神兒子的死,得與神和好,既已和好,就更要因他的生得救了。」),是神給人的禮物(羅馬5: 11「不但如此,我們既藉著我主耶穌基督,得與神和好,也就藉著他,以神為樂。」)。
          4. 和好是人的降服:當人樂意降服神的安排,接受神所賜的和好,那時人才真正與神和好。和好的結果是:與神相交,與人和好。
          5. 和好是人的責任:神要人去把這好消息傳給人(林後5: 18-20「一切都是出於神,他藉著基督使我們與他和好,又將勸人與他和好的職分賜給我們。這就是神在基督裏,叫世人與自己和好,不將他們的過犯歸到他們 身上,並且將這和好的道理託付了我們。所以我們作基督的使者,就好像神藉我們勸你們一般,我們替基督求你們與神和好。」)。

保羅論成聖之道(一)

一. 「成聖」的定義與「稱義」不同,「稱義」是改變人在神面前「罪人」的地位,但沒有馬上改變人的生命實況;然而,神不但稱人為義,同時也賜聖靈,給予生命實況上的改變,這個改變就是「成聖」的過程,是「本於信以致於信」(從始至終憑著信),要依靠神才能做到。

二. 「成聖」的特徵
神是成聖的源頭,人有成聖的責任,而且成聖是漸進的:
  1. 神是成聖的源頭:神不但稱人為義,也使人成為聖潔(帖前5: 23-24;林前6: 11;羅15: 16)。
  2. 人有成聖的責任:不同於重生和稱義,人在成聖過程中有責任,因此聖經一再督促信徒要追求聖潔(林後7: 1;帖前4: 3-4;來12: 14;彼前1: 22),然而要靠著聖靈能力的推動來完成。
  3. 成聖是漸進的:它的過程包括人一生的生命,而且一個人越是在成聖的行程上有進展,就會越察覺自己的不完全,如保羅的經歷(腓3: 8;12-14)。

  4. 三. 「成聖」的本質
    1. 脫去舊人換上新人:脫去是消極,穿上是積極,以致活出新生命的樣式
      1. 本質的改變 - 我們的「舊人」(帶著犯罪本性的老我)已經與基督同釘十字架,罪身已經滅絕;而我們的「新人」(得著重生新生命的新我)已經與基督同復活,新生命開始在我們身上活躍(羅6: 4-6)。
      2. 奮鬥的過程 - 人生來就有罪性,既使在重生後,也難免偶爾被過犯所勝,因此,信徒應當長進的路程中,努力奮鬥,活出基督的樣式,成為新造的人(羅7: 21-25)。
      3. 全人的成聖 - 當聖潔的種子植入信徒的心中,就會影響整個人,神就會成就以下工作:
        1. 予屬靈智慧:「因此,我們自從聽見的日子,也就為你們不住的禱告祈求,願你們在一切屬靈的智慧悟性上,滿心知道神的旨意。」(歌羅西1: 9)。
        2. 制服邪情私慾:「凡屬基督耶穌的人,是已經把肉體,連肉體的邪情私慾,同釘在十字架上了。」(加5: 24)。
        3. 潔淨良心功能:「何況基督藉著永遠的靈,將自己無瑕無疵獻給神,他的血豈不更能洗淨你們的心〔原文作良心〕,除去你們的死行,使你們事奉那永生神麼。」(來9: 14)。
        4. 改變意志能力:「弟兄們!我不是以為自己已經得著了,我只有一件事,就是忘記背後努力面前的,向著標竿直跑,要得神在基督耶穌裏從上面召我來得的獎賞。」(腓3: 13)。
        5. 成為聖靈居所:「豈不知你們的身子就是聖靈的殿麼,這聖靈是從神而來,住在你們裏頭的,並且你們不是自己的人。」(林前6: 19)。
        6. 結出聖靈果子:「聖靈所結的果子,就是仁愛、喜樂、和平、忍耐、恩慈、良善、信實、溫柔、節制.這樣的事,沒有律法禁止。」(加5: 22)。
      4. 效法基督:耶穌基督一生以遵行天父的旨意為念,就成了我們效法的榜樣
        1. 追隨基督 - 耶穌屢次呼召信徒來跟從祂,然而若要在信心上有長進,信徒必須繼續跟隨基督(約6: 66-68)。因此,耶穌要求他們要背起十字架來跟從祂(路9: 23;太19: 21, 23, 29)。
        2. 仿效基督 - 基督作為信徒效法的榜樣有:謙讓、寬容、愛心、忍耐等(腓2: 5-8;西3: 13;弗5: 2)。

      5. 四. 「成聖」與「善行」
        善行在成聖過程中有一定的角色:
        1. 善行的定義:基督徒「善行」的標準是依據神的啟示,因此
          1. 凡聖經中訓示的美德 - 我們都應該愛慕追求,而聖經沒有訓示的,不能擅自推論,而加諸在自己和別人身上,否則就成了律法主義。
          2. 善行的實踐出自內心 - 不只是外表的順從,因為神洞察人的內心(詩139: 23-24),而且也必須是出於信心的行為,否則就成了誇耀自己的功德。
        2. 善行的功用:善行是功用,而非「功績」
          1. 當避免的事 - 我們必須避免把善行看作功德,把它當作「抵罪」或得賞的依據。
          2. 當去做的事 - 神應許行善的給獎賞,但這是「恩典的賞賜」,不是「應得的代價」,何況行善的原動力乃是「聖靈」,如聖經所言﹕「我們若是靠聖靈得生,就當靠聖靈行事。」(加5: 25)。
          3. 善行的必要:如雅各所言「信心若沒有行為就是死的」(雅2: 17)
            1. 信徒應盡的本分 - 善行是信徒應盡的本分,藉此榮耀神,如耶穌在「登山寶訓」所說:「你們的光也當這樣照在人前,叫他們看見你們的好行為,便將榮耀歸給你們在天上的父。」(太5: 16),並吸引世人來歸向神。
            2. 信徒應結的果子 - 不但表明得救者感恩的回應,也是信心的憑証「你們從前怎樣將肢體獻給不潔不法作奴僕,以至於不法,現今也要照樣將肢體獻給義作奴僕,以至於成聖。…但現今 你們既從罪裏得了釋放,作了神的奴僕,就有成聖的果子,那結局就是永生。」(羅6: 19, 22)。

保羅論成聖之道(二)

一. 「新生命」的定義哥林多後書5: 17說「無論誰,一旦有了基督的生命就是新造的人;舊的已經過去,新的已經來臨了。」(現代中文譯本)
  1. 舊約中的「新」:「新事」(賽43: 19)、「新約」(耶31: 31-34)、「新心,新靈」(結11: 19)、「新名」(賽62: 2)、「新天新地」(賽65: 17)-末世性的特徵。
  2. 新約中的「新」:「新天新地」(啟21: 1)、「新耶路撒冷」(啟21: 2)、「新酒」(太14: 25)、「新名」(啟2: 17)、「新歌」(啟5: 9)、「一切都更新了」(啟21: 5)-也是末世性的特徵。
  3. 保羅書信中的「新」:也是「末世性」的用法
    1. 新」的來到 = 基督帶來了新時代,新時代帶來了新創造-新造的人,但應用「…already,…but not yet…」,這一切有待末世時才完成。
    2. 「舊」的過去 = 當舊時代被新時代代替,新的權勢勝過舊的權勢,但不表示舊時代已結束。
    3. 脫去舊人,穿上新人」(西3: 8-12):在客觀上已經一次完成(基督徒的稱義),在主觀上則漸漸實現(基督徒的成聖)。
      1. 客觀地位(敘述式)- 在基督裡,信徒雖仍活在舊時代中,但他們已屬於新時代的創造,即「新造的人」。
      2. 主觀經歷(命令式)- 因此信徒必須活出能彰顯此新創造、新生命的生活方式。

    4. 二. 「在基督裡」的意義
      從「救恩歷史」和「末世論」的角度來看:
      1. 「在基督裡」(屬新時代,得稱為義,享受真理中的自由)vs. 「在亞當裡」(屬舊時代,受到罪與死的權勢所捆綁,活在罪惡與被定罪的世界)
      2. 「在基督裡」=信徒在基督裡已進入新時代,有「義」和「生命」;所以在救恩的新範圍內,體驗新生命的滋味,何等美善。

      3. 三. 「在聖靈裡」」的意義
        羅馬書8: 9說「如果神的靈住在你們心裏,你們就不屬肉體,乃屬聖靈了。人若沒有基督的靈,就不是屬基督的。」「基督徒的」= 有基督的靈 = 有聖靈 = 在聖靈裡(屬聖靈)(參林前12: 3「所以我告訴你們,被神的靈感動的,沒有說耶穌是可咒詛的,若不是被聖靈感動的,也沒有能說耶穌是主的。」)。
        1. 「在聖靈裡」=「在基督裡」vs. 「在肉體裡」=「在亞當裡」
          1. 「在基督裡」= 聖靈所帶來的新時代中之新生命與新生活。
          2. 「在亞當裡」= 活在舊時代之罪、死、捆綁生活中的舊生命。
        2. 「在聖靈裡」= 分「不是」與「是」:
          1. 不是 - 信徒內在之主觀經驗,因此不是只給少數的信徒。
          2. - 活在聖靈所賜福的範圍內,是給一切的信徒。
        3. 「在聖靈裡」的經文分析:以下經文皆顯示「在聖靈裡」
          1. 洗淨、稱義、成聖皆已發生「在聖靈裡」的生命中(林前6: 11)。
          2. 外邦人「在聖靈裡」成為聖潔(羅15: 16)。
          3. 信徒「在聖靈裡」受了印記(弗4: 30)。
          4. 信徒「在聖靈裡」進到父面前,「在聖靈裡」被建造(弗2: 18, 22)。
          5. 信徒「在聖靈裡」的喜樂(羅14: 17)。
        4. 因此,「在聖靈裡」=「在神愛子的國裡」(西1: 13)= 在神救贖的範圍內,藉由聖靈所完成。

          四. 「不在肉體裡」的意義
          羅馬書8: 9的「不屬肉體」及羅馬書7: 5「因為我們屬肉體的時候,那因律法而生的惡慾,就在我們肢體中發動,以致結成死亡的果子。」:
          1. 「不在肉體裡」=「舊事已過」(林後5: 17):即舊時代已經結束,雖然基督徒仍活在肉體中,但不再以肉體、世界作為其追求的目標;而是進入新時代,以神和基督為其追求的目標。基督徒由「在肉體裡=在亞當裡」變成「在聖靈裡=在基督裡」。
          2. 何謂「肉體的死」:舊人=肉體(羅馬書6: 6);舊我=舊人(加垃太書5: 24,2: 20)
            1. 肉體的死 ≠ 根據基督徒意識中主觀的經驗。原因:因對信徒而言,世界已釘在十字架上,是客觀的事實。
            2. 肉體的死 = 是信徒之地位的神學性宣告。原因:信徒已不再活在受罪、死、捆綁的舊生命中,而是在有義活在其中的新生命。

            五. 「與主同死、同復活」的意義
            是現在已發生的事,是向舊時代(舊權勢)而死,並有份於新時代的新生命(羅6: 1-11; 弗2: 5-6)。因此,信徒不再獻給罪作器具,仍獻給神作義的器具,就必脫離舊權勢,而活在新權勢下,否則信徒仍會被舊權勢所轄制。
            1. 「向世界死」:非主觀的經驗,乃客觀的事實,因信徒已經「與基督同死」(西2: 20),並「與基督同復活、同坐在天上」(弗2: 6),已向世界死了(沒有關連)。
            2. 「基督的內住」:基督藉著聖靈住在信徒的心中,羅8: 9-10「如果神的靈住在你們心裏,你們就不屬肉體,乃屬聖靈了。人若沒有基督的靈,就不是屬基督的。基督若在你們心裏,身體就因罪而死,心靈卻因義而活。」

保羅論「預定」

一. 「預定」的定義「預定」乃是神旨意的一部分,是衪論到對世人(及天使) 之命運的旨意。「預定」的重點在於承認神的主權,相信祂一切的決定必會成就,包括我們最關心的,對人拯救計劃的決定。另方面,神所造的人具有自由意志,人 類的始祖亞當夏娃因誤用自由意志而陷入罪中,並且影響至他們的後代。雖然罪人仍有「自由」的意志,但已被罪所轄制,因此無法再靠自己的力量,來決定順服 神。雖然罪人仍具有「選擇」的能力,然因他的意念傾向罪惡,他的選擇就始終是「避善就惡」(參創6: 5;弗2: 1-3;加5: 19-21)。

二. 「預定」與人的「自由」
人的自由與神的主權有關,是神在人心中運行(非轄制),如腓立比2: 13說「因為你們立志行事都是神在你們心裡運行,為要成就他的美意。」
舉例:如人的肌肉運動是由兩部份組成 肌肉本身的動作(人的自由),加上 神經系統的指揮(神的運行)。因此,當神的靈充滿在人心中時,人的悟性特別清楚(參歌羅西1: 9)。

三. 「預定論」與「宿命論」的區別
「預定」這個名詞常會讓人想到一種冷酷無情的「註定」,然而並非如此,因為神的揀選始終與恩惠和慈愛連接著。
  1. 預定論:相信凡事物雖然已由神命定,但人仍舊要對他的行動負責,因神所造的人具有自由意志。預定論者善用神所賜的恩惠和智慧行事,反對以消極的看法或態度來面對人生。
  2. 宿命論:凡事物都已註定,人的行動對他的命運毫無影響。宿命論者把一切歸諸命運,因此「聽天任命」。

  3. 四. 「預定論」的背景
    常用的「預定論」是經由奧古斯丁(St. Augustine)影響至改教時的加爾文(John Calvin),相對於其他人在此論點上的比較:
    1. 加爾文:不論人的功德如何,神預定一些人(少數)得救。
    2. 其他人:有兩種說法
      1. 人自己選擇滅亡,雖然神可以全部都拯救。
      2. 神預定滅亡,雖然神可以全部都拯救。
    第五世紀以來,天主教和基督教的普遍思想可以如下的「比喻」來解說:神告訴亞當那條船必沈,但神允許亞當自由選擇登上船 → 亞當選擇了上船 → 然後:a. 神只救了一些亞當的後裔,脫離沈船以免滅亡,雖然神有能力拯救全部的人;→ 然後,b. 神預定得救的人及滅亡的人,並且只救那些被預定得救的人 。
    小結:責任在人,決定在神,神對於錯誤選擇的人類不需負任何的責任,拯救是出於神的恩典。

    五. 預定中的「揀選」
    Westminster信條3:6言 「人類中被預定得永生的人,乃是因著神在創立世界以先,按衪永恆及不變的旨意,和衪隱秘的美意,在基督裡揀選了我們,得著永遠的榮耀。這揀選完全是由於衪 的恩典和慈愛,並非由於衪預知他們將有信心、善行、或他們在信心和善行上的堅毅、或其他原因和根據;這都是為使衪榮耀的恩典得著稱讚。」揀選完全是出於神 的旨意,聖經中論到三種不同的揀選:
    1. 對民族的揀選:神在眾民中揀選了亞伯拉罕(創12:1-3),並從他的孫子雅各,揀選了以色列民族,不是因為他們虔誠或善行,乃因神主動與亞伯拉罕所立的約。
    2. 對職分的揀選:神在各時代中揀選了某些人,特派他們擔任某些職分,包括君王、先知、使徒等。
    3. 對救恩的揀選:個人的得救也是完全出於神的旨意,正如以上祂揀選的 民族和某些人,以掃和雅各是最好的實例。他們出自同一對父母,生長在同一個家庭,而且更是一對雙胞胎,然而神卻揀選了雅各。當保羅引用這個例子,來証明神 的主權時說﹕「不但如此,還有利百加,既從一個人,就是從我們的祖宗以撒懷了孕,(雙子還沒有生下來,善惡還沒有做出來,只因要顯明神揀選人的旨意,不在 乎人的行為,乃在乎召人的主。)神就對利百加說:「將來大的要服事小的。」正如經上所記:雅各是我所愛的;以掃是我所惡的。」(羅9: 10-13)。保羅預料這話必會引起別人的反問﹕「既然如此,神怎能責怪人的不信和罪行呢?誰能抗拒神的旨意呢?」(參羅9: 19)。因此,保羅提出兩方面的回答:
      1. 神的主權 -「窯匠難道沒有權柄從一團泥裏拿一塊作成貴重的器皿,又拿一塊作成卑賤的器皿嗎?」(羅9: 21)。
      2. 人的責任 - 神的主權並不抹殺人的責任,因此說:「這樣,我們可說甚麼呢?那本來不追求義的外邦人反得了義,就是因信而得的義。」(羅9: 30)。
      3. 小結:羅馬書第10、11章繼續論到「救恩」的兩方面:神的揀選和人的信心, 缺一不可,然而,神的「揀選」是救恩的終極原因,羅馬11: 4-7說「因此,現在也是這樣,按著恩典的揀選,還有剩下的餘數。既然是靠著恩典,就不再是由於行為了;不然的話,恩典就不再是恩典了。那又怎麼樣呢?以 色列人懇切尋找的,他們沒有得到,蒙揀選的人倒得著了。其餘的人都成了頑固的,正如經上所記:上帝給了他們麻木的靈,有眼睛卻看不見,有耳朵卻聽不到,直 到今日。」。有時人的理性無法完全瞭解,保羅才用讚嘆作結語說﹕「深哉,神豐富的智慧和知識!他的判斷何其難測!他的蹤跡何其難尋!」(羅11: 33)。對於這樣的教導,我們的態度應當是謙虛接受,否則只挑可信的信,那神豈不小於我們的理性,然而,創造我們理性的神必高於理性,我們只能用信心接 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