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5日 星期二
揀選的居所
申命記神學中遭最激烈辯論的句子,即所謂將獻祭集中在單一聖所一事。申命記宗教儀式的要求顯然超越了西乃『約書』的祭壇律例︰
你要為我築土壇,在上面以牛羊獻為燔祭,和平安祭凡記下我名的地方,我必到那裡賜福給你。 ——出埃及記廿24
也就是說,西乃律例把獻祭限定在有上帝同在的地方——即上帝指定記下他名的地方,因他曾在那裡與他的代表或子民會面。
但是當申命記吩咐以色列人要︰
在耶和華選擇為立他名的地方(申十二5,11,21;十四23-24;十五20;十六2,6,11;廿六2)
或
在耶和華所選擇的地方(申十二14,18,26;十四25;十六7,15-16;十七8,10;十八6;卅一11;書九27)
尋求主的時候,是在更動西乃山的指示嗎?
申命記與出埃及記的律法部堅持,獻祭的地方必須由耶和華指定和選擇,而非由人決定。不可『在你所看中的各處』獻祭(申十二13)。
仔細研究申命記十二章的背景發現,其中的對比並不是在許多耶和華的祭壇和特定的祭壇之間,而是在為將要除名之別上帝所立的祭壇和耶和華之名要居住的『地方』(2-5節)之間。因此,申命記不但沒有廢止,反而是確立了西乃律例。我們再一次聽到有一個『地方』,耶和華要在其中『使他的名被記念』(或『居住』),可以在那裡獻上祭物和供物,帶來的結果則是祝福。
然而,學術界過去都把注意力集中在申命記十二5,14中『地方』這個名詞的冠詞和數目上。Oestreicher認為,這裡的冠詞是個別性的而非限定性 的,而『在你那一支派中』(14節)這句話裡沒有冠詞,從申命記廿三16﹝17﹞奴隸逃亡的相似句子來看,其所指的是普遍現象。因此,申命記十二14的翻 譯應該是︰
耶和華從你們各支派中所選擇的各處。
單數的『這地方』指的是一類而非單一的地點,即使在申命記廿三16也是一樣。
但是,E.W.Nicholson反對這樣的類比。申命記廿三16之律法的主體是某一類的人,也就是尋找避難所的亡奴;然而,申命記十二5—7之律法的主體則是耶和華。還有,若說單數的『地方』,作者指的是『耶和華從你們各支派中所選擇的各處』,那也很奇怪。Nicholson與Oestreicher持相反的論點,可能是很正確的。並這仍不表示這樣的說法是支持祭壇中央化的假說。其主題不在於耶和華的一個祭壇與耶和華的許多祭壇之間的對經——經文本身根本沒有討論這個題目。它只是說到百姓抵達迦南之後,耶和華要將他的名記在一個尚未命名的地方。事實上,申命記廿七1-8要在以巴路山上築壇的命令,為祭壇中央的理論興起致命的裂痕。『這裡明顯地命令了律法所禁止的,更糟的是,還用了出埃及記廿24的話。一般認為,這是申命記已廢除的』。
申命記所教導的,充其量只是當耶和華幫 助以色列人『承受』迦南地得到『安息』(申十二10-11)之後,他要在那裡選擇一個地點,就像他過去曾作過的一樣。他要『使他的名居住』在他所選擇的地 方。這個應許把族長時期的以馬內利神學,與摩西時期的會幕榮光神學連結在一起。正如上帝從萬民中揀選一個人——亞伯拉罕——並從雅各的十二個兒子中揀選一 個支派——猶大——同樣,他現在要從其中一個支派選出一個地方,他的名要居在其中;他要在那裡居住(十二5),以色列人要來敬拜他。在許多方面它所發揮的 功能和會幕許久以來所發揮的功能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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